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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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沙坪坝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沙府办发〔2021〕5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沙坪坝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沙坪坝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更好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和《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重庆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曾家镇、西永街道、虎溪街道、香炉山街道除外)农村公路建设、养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或小交通量农村公路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交通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里程的农村公路。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第三条 鼓励农村公路建设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推行机械化和预防性养护。着眼创新发展,构建农村公路高效智慧交通,打造智慧出行服务体系和物流货运体系。着眼绿色发展,构建节能环保交通,持续推动建设“绿色公路”。

第四条 建立完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资金财政预算保障机制。

第五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负责本辖区内乡、村道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工作。镇街具体职责如下:

(一)配合区交通局完成辖区内的县道公路建设协调工作,落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构工作人员,建立完善工作机制;

(二)编制乡、村道公路建设及养护计划,报区交通局审核;

(三)负责乡、村道公路建设和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发包工作;

(四)组织辖区内的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的管理及专业知识培训,加大法律法规规章等政策的宣传力度,充分调动群众修路、护路的积极性、主动性;负责乡、村道公路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

(五)检查辖区内乡、村道公路管理养护情况,配合、接受区交通局对乡、村道公路养护管理质量进行检查评定等。

村民委员会在镇街指导下,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通过“一事一议”规范程序,组织村道建设。

第六条 区交通局负责全区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的组织、实施、管理和指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区农村公路发展规划、意见和管理规定;

(二)统筹安排上级建设养护补助资金和区财政专项资金,编制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计划报市公路事务中心备案;

(三)监督和检查全区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工作;

(四)协调处理有关重大事项,加强质量监督和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

区交通局下属区公路养护中心负责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事务性、辅助性、技术性工作,承担所管养公路的建设、养护、管理的具体工作,承担指导镇街管养公路的建设、养护、管理的具体工作并提供相关服务。主要职责:

(一)承担公路日常管理养护具体工作;

(二)拟定公路建设、养护计划;

(三)组织实施公路建设、养护工程项目;

(四)组织开展公路应急抢险工作;

(五)承担公路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六)承担公路信息化工作的具体实施及维护,开展其他技术管理服务;

(七)协助区交通局指导镇街开展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并提供相关服务。

第二章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

第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安全至上、确保质量、生态环保、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推动电商村级物流服务点、村邮站、农业农产品交易服务站点的建设和整合,逐步形成区、镇、村三级农村物流基础设施网络体系。

第九条 农村公路项目前期建设程序应按照沙坪坝区政府投资管理相关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条 农村公路分为重要农村公路和一般农村公路。县道和含有大中桥、隧道的乡、村道路为重要农村公路,其他农村公路为一般农村公路。

第十一条 县道建设规划应当由区交通局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每五年编制一次,乡道、村道建设规划由区交通局协助镇街每五年编制一次,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应当报市交通局备案。

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编制建设规划时同步建立农村公路建设规划项目库,同建设规划一并履行报批和备案手续。农村公路建设规划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需要定期调整。项目库调整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同意。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年度计划应根据全区农村公路建设规划项目库编制。农村公路建设计划采用“奖优罚劣”的竞争性分配机制,年度计划与项目执行情况、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等挂钩。农村公路项目建设完成后应当纳入当年农村公路统计年报,同时更新电子地图。

第十三条 凡申请纳入年度国家或市级补助计划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建设项目已纳入农村公路建设规划;

――施工图设计或简易设计已完成;

――建设单位和资金构成方案明确;

――通村通畅、通达工程项目必须通过村民“一事一议”程序,并解决了涉及建设项目的土地调整等方面问题。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项目、变更投资、减少建设规模、降低技术标准,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变更的,可在规划范围内调整,并按相关程序报批。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遵循“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实行设计审批制。农村公路设计文件由区交通局负责审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重大或者较大设计变更应当报原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农村公路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设置交通安全、防护、排水等附属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农村公路建设要求保护环境,协调发展,设计应同步设置公路边坡的生态防护。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设计应当做好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水利设施、生态环境和文物古迹的保护。选线时应尽量利用既有路线,避免大填大挖。有条件的地方在农村公路设计时可以结合旅游等需求设置休息区、观景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第十八条 重要农村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原则上不得低于三级公路技术等级,一般农村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原则上不得低于四级公路技术等级。对于地形地质复杂、工程艰巨路段,可经过专题论证、说明原因,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适当降低平纵指标和路基宽度,同时加强该路段安全防护设施,满足通客车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第十九条 村道技术指标:

(一)路基宽度不小于 4.5 米,路面宽度不小于 3.5 米。当路面宽度小于 5 米时,应在两侧设置宽度不小于 50 厘米的硬路肩,同时保证路面结构排水畅通。

(二)单车道农村公路应设置错车道,每公里不少于 3 处,其路基宽度不应小于 6.5 米,有效长度不应小于 10 米。

(三)农村公路路面可以根据当地建筑材料、地理环境、使用功能,因地制宜采用合理的路面结构形式。当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时,厚度不小于 20 厘米,强度不低于 C25;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时,厚度不小于 4 厘米,水稳基层厚度原则上不小于 18厘米。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鼓励条件具备的多个项目可以一并招标,并接受招投标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编制范本、评标办法应按照部、市以及沙坪坝区相关规定执行,并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运用企业诚信信息。评标结果应当进行公示。

区交通局应当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有关单位进行信用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进行公示。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一定规模或技术复杂的农村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应办理质量监督。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工程的质量监督由区交通局负责。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项目业主依照相关法规自主决定工程监理形式。

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施工。在保证工程质量的条件下,可以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组织当地群众参与实施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中技术难度低的路基和附属设施。

第二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遵守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相关法规规定。项目业主要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安全。鼓励聘请技术专家或者动员当地群众代表参与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

第二十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过程中,要加强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发生工程质量或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不得隐瞒。

第二十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交工、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交工、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并可以多个项目一并验收。农村公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设定保修期限和质量保证金,其中一般农村公路保修期为1至2年,重要农村公路保修期为2至3年,具体期限由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自项目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算。质量保证金按不得高于合同金额3%收取。

第二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项目业主组织交工验收,由区交通局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组织竣工验收。交工、竣工验收合并的项目,由区交通局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组织验收。由区交通局组织验收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邀请同级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参加。

第三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验收管理参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简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程序。

第三十一条 农村公路新建项目交工验收合格后,方可开放交通,并移交管理养护单位。区交通局应当及时组织做好基础数据统计、更新和施工资料归档工作。

第三十二条 各项目法人对项目廉政负总责,应建立廉政建设责任制,在签订工程合同的同时要签订廉政合同,廉政工作的各项指标与建设的各项业务指标同时下达、同时检查、同时考核。

第三十三条 区财政局、区交通局按照职能职责,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

第三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坚持公开、民主的管理原则,特别是村道建设应让沿线群众广泛参与管理、参与监督,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章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

第三十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当遵循分级负责、群众参与、保障畅通的原则,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保持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保证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每年按照管养公路不低于5%的里程安排养护工程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应当逐步向规范化、专业化、机械化、市场化方向发展。

区交通局应当加强公路养护质量管理,建立目标责任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和养护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主要来源于各级财政资金、“一事一议”集资和社会投资等。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根据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的实际需要,安排必要的公共财政预算,保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需要,并随农村公路里程和地方财力增长逐步增加,养护经费主要参考农村公路养护定额,并结合以前年度预算安排予以保障。

第三十八条 养护补助资金拨付:县道公路养护资金按月拨付,乡、村道养护资金半年拨付一次。

第三十九条 各相关单位应当加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监督和管理,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养护资金。

养护经费纳入年初预算申报,按程序审批通过后予以保障。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实行财务公开,接受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部门和上级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分为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日常养护包括日常巡查、日常保养和小修;养护工程包括预防养护、修复养护和应急养护。

预防养护、修复养护应按有关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履行相关管理程序,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第四十一条 县道公路由区公路养护中心实行常年养护与专业养护相结合的方式,严格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相关技术标准执行。乡、村道公路参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相关技术标准实施常年养护与季节养护,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相结合的方式。

县、乡、村道公路路政管理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可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协助开展路政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 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乡村公路中断或严重损坏时,区交通局、镇街及村民委员会应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抢修,保障车辆安全通行。镇街可以根据保护乡道、村道的需要,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是不得影响消防、卫生急救、抢险救灾等应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车辆收费。

第四十三条 区交通局应定期组织公路桥梁产权单位对公路桥梁进行检测养护。

第四十四条 农村公路管养单位要结合自然灾害风险普查工作,对所管养农村公路地质灾害隐患,建立动态管理台账,科学制定治理措施。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开展地质灾害排查工作。

第四十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养护作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安全、交通安全和工程质量。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完善养护质量和安全制度,加强作业人员教育和培训。

第四十六条 大型建设项目在施工期间需要使用农村公路的,应当按照指定线路行驶,符合荷载标准。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进行修复或者依法赔偿。

第四章  检查与监督

第四十七条 建设单位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按相关规定处理。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八条 政府工作人员在农村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未经验收合格即开放交通的,由区交通局责令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沙坪坝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沙府发〔2014〕8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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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府办发〔2021〕59号 关于印发《重庆市沙坪坝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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