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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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沙府发〔2018〕28号

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重庆市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2018-2020年)》(渝委发〔2018〕28号)、《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高污染燃料及其禁燃区

(一)高污染燃料包括以下类型

1.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3.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是指政府划定的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该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在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二、沙坪坝区禁燃区划定范围

歌乐山镇(街道)、井口镇(街道)、青木关镇(不含关口村)、凤凰镇、回龙坝镇、土主镇、曾家镇、中梁镇,覃家岗街道、渝碚路街道、沙坪坝街道、小龙坎街道、天星桥街道、土湾街道、新桥街道、双碑街道、石井坡街道、童家桥街道、磁器口街道、山洞街道、陈家桥街道、西永街道、虎溪街道、联芳街道、丰文街道、香炉山街道,面积约387.2平方公里。

三、禁燃区管理规定

(一)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

(二)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在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任何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和设备。

(三)禁燃区内已建成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备应当拆除或者改用管道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在不具备使用清洁能源条件的区域,可使用配备专用锅炉和除尘装置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四)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设备在拆除或改造之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达到国家和我市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四、违反禁燃区管理的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有关部门将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30日后施行,原规定与本通告不符的,以本通告为准。

特此通告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  

2018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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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府发〔2018〕28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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