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

区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用好财政专项补助资金,进一步推动我区租赁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做好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工作,根据市住房城乡建委、市财政局关于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租赁市场实际情况,特制定《沙坪坝区财政资金支持租赁住房项目初审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市沙坪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沙坪坝区财政局

2020918

沙坪坝区财政资金支持租赁住房项目初审实施方案(试行)

20197月,财政部、住建部将重庆市列为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城市,试点示范期三年(2019-2021年)。中央财政每年奖补重庆市10亿元,用于建设和维护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及租赁房源信息化管理,筹集租赁房源,培育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等。根据全市统一部署,各区县负责开展租赁住房项目初审工作。根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财规〔20203号)、《财政资金支持租赁住房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建〔202014号)、《财政资金支持租赁住房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渝建〔202019号)文件精神,结合沙坪坝区实际,特制定沙坪坝区财政资金支持租赁住房项目初审流程。

一、项目申报主体范围

租赁住房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实际投资人为申报主体,不接受个人申报。其中申报主体参与项目经营的,其应当是已按相关规定进行开业申报或办理机构备案的企业,且实际从事住房租赁业务。

二、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申报项目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住房租赁市场建设的相关规划。

2.申报项目符合新建、改建、盘活存量租赁住房项目的相关规定。

3.申报企业参与项目经营的,应当是已按相关规定进行开业申报或办理机构备案的企业,且实际从事住房租赁业务。

4.申报企业承诺在项目首次出租后,每年租金涨幅不超过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

5.申报企业需出具房屋产权方同意申报财政补贴、知晓相关政策限制、同意实施改造(若涉及改造情况的)等相关内容的书面证明。

(二)项目认定标准

申报的财政资金支持租赁住房项目是指20191120211231日期间通过新建、改建、盘活存量的方式用作租赁住房的项目(不含民宿、酒店及短租项目等)。其中:

新建项目,是指在实施期内开工的新建租赁住房项目,且竣工投入运营后自持租赁持续运营期不得少于10年。

改建项目,是指在实施期内开工的工业厂房、商业用房、城中村城边村、闲置毛坯房以及其他改造为租赁住房的项目,且竣工投入运营后持续运营期不得少于6年。其中,闲置毛坯房改造项目是指在实施期内对闲置毛坯住房进行装修用作租赁住房达50套(主城区内)以上的项目,且竣工投入运营后持续运营期不得少于3年。

盘活存量住房项目,是指在实施期内将闲置已装修住宅转化为租赁住房达100套以上的项目。

三、负面清单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财政资金支持租赁住房项目:

1.申报企业近三年存在不良记录、投诉率较高、违法违规行为、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失信被执行人等存在明显市场风险的情况。

2.申报企业参与项目经营但未通过监管服务平台进行开业申报或办理机构备案,以及未进行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

3.申报主体为个人。

4.申报项目不设持续运营条件(其中:新建项目自持租赁持续运营期限不得少于10年;改建项目持续运营期限不得少于6年,其中,闲置毛坯房改造项目持续运营期限不得少于3年)。

5.报项目为租赁期限不满6个月的短期租赁住房项目,或民宿、酒店及主要满足旅游度假需求的租赁住房项目。

6.产权不明晰、违规违法建设或改建、安全质量不达标、消防不合格、被司法和行政机关依法限制房地产权利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项目。

7.申报项目为未直接从房屋产权人处收储的盘活存量房项目。

8.单套房屋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大户型租赁住房项目和月均租金超过同时期同地段房屋平均租金两倍的高端租赁住房项目。

9.已摇号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

10.通过N+1”等方式改造原住房结构的项目。

11.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旧城改造等与住房租赁市场没有明显关联的领域。

四、申报资料

(一)新建项目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项目申报书、承诺书。

2.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项目批准文件等。

3.项目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投资概(预)算、项目建设设计方案、施工合同、项目运营和租赁管理方案等。

4.个月及以上租金收入流水(投入运营后)、费用支付凭证、项目收支测算表等其他资料。

5.企业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企业征信报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征信报告、近一年的财务报表、租赁合同、纳税证明、企业备案证明、授权委托书。

(二)改建项目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项目申报书、承诺书。

2.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合规性批复文件。

3.项目权属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自有产权证明或6年以上的使用权租赁合同(其中闲置毛坯住房改造项目提供3年以上的使用权租赁合同)、房源明细表、出租房屋已设定抵押的,收据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4.房屋产权方同意申报财政补贴、知晓相关政策限制、同意实施改造等相关内容的书面证明。

5.项目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投资概(预)算、项目建设设计方案、项目运营和租赁管理方案、施工合同、改建前后对比证明、房屋安全检查报告等。

6.费用支付凭证、项目收支测算表、6个月及以上租金收入流水(投入运营后)等其他资料。

7.企业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企业征信报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征信报告、近一年的财务报表、租赁合同、纳税证明、企业备案证明。

(三)盘活存量项目应提交以下资料

1.项目申报书、承诺书。

2.项目权属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自有产权证明或6个月以上的使用权租赁合同、房源明细表、出租房屋已设定抵押的,收据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3.项目方案,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运营和租赁管理方案。

4.费用支付凭证、6个月及以上租金收入流水、项目收支测算表。

5.企业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企业征信报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征信报告、近一年的财务报表、纳税证明、租赁合同、企业备案证明。

五、项目申报方式

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应当通过重庆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提交申请,并向沙坪坝区住房城乡建委(项目所在地在沙坪坝区)提交项目申报书、承诺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等书面资料。

六、项目评审流程

(一)项目受理

区住房城乡建委在收到申报企业的申报材料后,在3-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申报材料的要件审查。

对申报材料规范齐全、房屋数量达到政策要求等符合申报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向申报企业出具《申报受理单》;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规范的,应一次性告知申报企业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及完成时限;对房屋数量未达到要求等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并向申报企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项目初审

申报项目按照实地查看、资格审查、资料评审、造价审核、综合评估等环节进行初审;对未通过审查的,应告知有关单位补报或重新编制有关材料:

1.资格审查。受理项目申报后,区住房城乡建委对申报企业的资质证明、企业和法人代表的征信报告、企业备案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申报企业和项目是否符合《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准入条件。

2.实地查看。区住房城乡建委对申报项目地址、项目规模、项目进展、周边环境、配套设施等基本信息进行核实。

3.资料评审。对通过资格审查和实地查看的项目,由区住房城乡建委核实项目投资主体、投资规模、权属关系、申报资料等内容。

4.造价审核。由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委托有资质的专业中介评估机构,对已受理项目的计划投资或工程概(预)算合理性进行审核,出具造价审核报告书。

5.综合评估。区住房城乡建委牵头,对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是否属于重点项目等综合情况进行评定。区财政局、区发改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城管局、沙坪坝不动产登记中心、项目所在辖区镇街、派出所等部门和单位协助综合评估工作。

(三)政府审定

根据会审意见,评审合格的申报项目,经区住房城乡建委、区财政局分别在《财政资金支持租赁住房项目初审结果意见书》上签署审核意见,并上报区政府审定。通过区政府审定的项目,报市住房城乡建委组织复审。初审不合格的申报项目,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向申报企业出具初审不合格通知书,通知书中注明不合格的原因。

原则上在项目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工作。

附件:1.财政资金支持租赁住房集中式项目申报书

2.财政资金支持租赁住房分散式项目申报书

3.财政资金支持租赁住房盘活存量房项目申报书

4.财政资金支持租赁住房新建、改建项目申报承诺书

5.财政资金支持租赁住房盘活存量房项目申报承诺书

文件下载:

沙住建发(2020)106号.pdf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