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沙坪坝区全面推行涉企包容审慎监管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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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沙坪坝区全面推行涉企包容审慎监管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方案》已区政府十八届第一百六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 

202111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沙坪坝区全面推行涉企包容审慎监管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持续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的意见》,全面推行涉企包容审慎监管,打造一流法治营商环境,激发全区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坚持“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等重要指示要求,以提高企业获得感为落脚点,全面推行涉企包容审慎监管,通过涉企行政处罚备案制,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为把沙坪坝区打造成全国营商环境最优城市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基本原则

——合法合理原则。各行政执法机关实施涉企包容审慎监管应符合法定职责和职能范围,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与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或者给企业增加义务。树立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充分考虑企业的主客观条件,综合权衡经济与社会效益,采取合理执法方式,达到最优执法效果。

——主动服务原则。涉企行政执法机关应积极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变“被动监管”为“主动服务”。统筹处理好管理与服务的关系,不得以强调严格管理为由而忽视柔性执法作用的发挥。

——教育优先原则。对涉企违法行为的查处,应当坚持教育指导为先,防止“以罚代教、以罚代管”。执法过程中应积极采取指导、建议、提醒、劝告等非强制性方式,防止“重事后查处、轻事前预防”。

——非禁即允原则。涉企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按照“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禁止”的原则,凡法律法规未明令禁止的领域,均应最大限度放开市场准入,放宽审批范围,打破经营限制,积极引导、支持企业依法经营。

——公开便民原则。针对不同事项,应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行政执法机关实施涉企的包容审慎监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外都应依法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切实维护公共利益。

二、适用范围

(一)符合相应轻微情节,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事项;

(二)根据各有关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及时改正后可以不予处罚的事项;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事项;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事项。

三、包容审慎监管方式

(一)设置合理“观察期”,必要“过渡期”。针对无人驾驶、工业互联网等新兴领域的产业和业态的发展应采取包容态度,在不触碰安全底线的前提下,应给予一定合理“观察期”,进行适度、有效监管;对需要达标整改的企业,要给予必要“过渡期”,避免处置措施简单粗暴、一关了之。

(二)采取预警提示。以事前预警、提醒等方式帮助企业及时纠错改正,对非因主观故意的过错行为,原则上不得影响其社会商誉、资格认定以及优惠政策享受等,确保企业不因小过失而贻误大发展。

(三)推行容缺执法。在法定范围内给予企业自我纠错的空间,在符合不予行政处罚和不予采取强制措施等法定情形下,可以依法不罚款、不扣证,只纠正。

(四)实行守信激励。推行信用监管,对诚信守法的企业,在政府采购、财政补助、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和激励,让诚信守法者处处受益、一路畅通。

此外,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强化柔性执法与包容审慎监管的配合与衔接,同步采取行政劝导预防、行政告知建议、行政约谈告诫、行政调解纠错、行政回访提升等方式推行柔性执法。

四、主要任务

(一)执行涉企柔性执法事项正面清单。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及时对接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及时跟踪领取已经发布和准备制定的柔性执法事项正面清单,并在执法中予以贯彻落实。对已经出台的柔性执法事项正面清单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上级行业主管部门,确保清单执行到位。(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机关,长期坚持

(二)建立风险管理与法制审核机制。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将涉企包容审慎监管工作,纳入和分解到本单位的年度工作目标,建立涉企包容审慎监管全过程监督、考核、风险防控工作制度。结合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通过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公众参与、第三方评估等风险管理机制,对实施涉企包容审慎监管工作及时进行科学评判,提高风险防范能力。(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机关,长期坚持

(三)推行涉企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制。全面加强涉企行政处罚案件的监督指导,运用“先柔后刚”执法新模式,实行行政处罚案件分段备案制度。对行政处罚金额在5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涉企行政处罚案件应当作为重点案件经由本单位法制审核人员进行法制审核并记入台账;对行政处罚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本数)10万元以下的涉企行政处罚案件实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后备案制;对行政处罚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涉企行政处罚案件实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事前备案制。前述备案工作应在相应的行政执法文书制发之日起5日内连同相关的柔性执法文书一并报区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对应备案而未备案的涉企行政处罚案件,将纳入该部门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扣分事项。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机关,长期坚持

(四)坚守涉企包容审慎监管底线。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全面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坚决防止借涉企包容审慎监管之名肆意“执法放水”,在涉企包容审慎监管中发现“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和市场经营秩序,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利益、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违法行为,应当立即依法查处。(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机关,长期坚持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推行涉企包容审慎监管工作将纳入年底区级法治政府建设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主要措施。各行政执法机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成立涉企包容审慎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形成主要负责人亲自抓,分管负责人具体抓,业务科室共同落实的工作格局,及时解决推进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加强工作督导。各行政执法机关要结合全面推广柔性执法工作与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依法主动实施涉企包容审慎监管。要强化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防止“以罚代教”“以罚代管”和“同事不同罚”等问题发生。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行政柔性执法的协调监督和检查指导,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对落实不力的,要查清问题和原因,及时帮助协调、解决。

(三)加强氛围营造。各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积极做好全面推行涉企包容审慎监管工作相关宣传。要坚持典型引路、示范带动,认真筛选涉企包容审慎监管典型案例,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党委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加大对涉企包容审慎监管工作的宣传力度,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为全区、全市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