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应当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发布日期:2025-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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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一)超过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未延期复审的;(二)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已不适合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三)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四)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违反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