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明确,以下企业应当披露环境信息:一是重点排污单位;二是列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三是上一年度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上市公司(含母公司、控股公司以及纳入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管理或者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各级子公司)(以下统称上市公司);四是上一年度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企业(以下统称发债企业);五是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应当披露环境信息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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