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重点任务分工的工作方案》中机关、事业单位如何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
发布日期: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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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方案》提出在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的前提下,对残疾人能够胜任的职位、岗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聘)用残疾人。“十四五”期间编制50人(含)以上的党政机关和编制67人(含)以上的事业单位(中小学、幼儿园除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或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乡镇、街道根据机关和事业单位编制总数,统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同时,扎实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统计工作,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拟定本单位“十四五”期间达到招录(聘)残疾人规定的具体计划,并报区政府残工委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