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坪坝区涉企行政检查“白名单”制度实施意见(试行)》(沙府发〔2025〕25号),已于2025年7月10日经区第十九届人民政府第1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5年7月16日印发实施。为便于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政策内容,现对《沙坪坝区涉企行政检查“白名单”制度实施意见(试行)》作如下解读。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一)起草背景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迭代服务企业机制和措施,推进涉企行政检查减量化,营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
(二)起草依据
国家层面:《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
市级层面:《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超大城市(中心城区)行政执法一体化改革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24〕96 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涉企行政执法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25〕25号)。
二、文件制定过程
区司法局会同区市场监管局、区发展改革委、区工投公司等15家单位开展调研摸排,认真学习借鉴江苏、广东、山东等多个地区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具体举措,围绕选题、内容、可行性等内容邀请执法部门、专家学者、企业代表等集中讨论8次,先后征求有效意见建议37条,并逐一吸纳完善。经区政府同意,并征求市级主管部门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形成《沙坪坝区涉企行政检查“白名单”制度实施意见(试行)》。
三、文件主要内容
(一)主要内容
建立涉企行政检查“白名单”制度。对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按照规定程序完成认定后,纳入涉企行政检查“白名单”进行管理,实行“无事不扰”的监管举措,原则上在有效期内不主动开展现场检查。
(二)核心举措
1.对纳入“白名单”管理的企业,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级部署、收到投诉举报或违法线索、开展数据监测等情况外,落实“无事不扰”等监管措施,原则上不主动开展现场检查。
2.对上级部署的检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要求,梳理现场检查事项清单,明确检查事项、检查对象、检查频次及相关依据,并纳入年度检查计划。
3.确需入企开展检查的,应在达到要求前提下最大限度压减检查次数,不得擅自扩大检查范围、重复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原则上只能通过“综合查一次”方式进行,具备非现场检查条件的,应当组织实施“非现场监管”。
4.严格落实开展入企检查前向区司法局报备的要求,全面推行“执法码”“企业码”,现场检查落实“扫码入企”。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和柔性执法,对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三)适用对象
纳入“白名单”的企业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1.经营状态正常,诚信经营,依法缴纳各种税费,重庆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等级为A级;
2.近三年未被任何行政机关给予较重行政处罚或被行政强制执行;
3.近三年未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的生产安全事故、火灾事故、质量事故、生态环境污染事件、网络安全事件、职业病危害事故等;
4.近三年未因拖欠劳动者工资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或出现较大负面舆情、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
5.业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全国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重庆沙坪坝)等无不良记录;
6.非食品药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等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和其他潜在风险大、社会风险高的企业。
对于经济效益较好、发展前景较好、产业带动能力较强或者吸纳就业能力较强的企业,经会商联审确认并通过合规综合体检,可纳入“白名单”管理。
(四)认定程序
1.初步筛选。区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公共信用综合评价A级企业名单,结合认定条件,综合考虑历史执法活动数据、企业合规风险点、社会公众认可度等因素,形成本单位“白名单”企业建议名录。
区司法局同步发布“白名单”企业征集申报公告。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公告规定时间内向所在镇街或行业主管部门自主申报。
2.会商联审。区司法局于“白名单”建议名录和申报名录提交后,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及镇街进行会商联审,形成“白名单”初荐名录。
3.合规体检。行业主管部门向进入“白名单”初荐名录的企业发放“合规指导手册”,并设置合理的合规指导准备期,由企业申请“预约式”指导服务。通过合规综合体检的企业,在签署合规经营承诺书后进入“白名单”推荐名录。
4.公开发布。区司法局将汇总后的“白名单”推荐名录向社会公开,征求各方意见。对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白名单”企业,区司法局报请区政府批准后正式对外发布。
5.动态调整。对“白名单”制度发布后达到认定条件的企业,区司法局每年定期组织申报,动态纳入“白名单”管理。对已纳入“白名单”管理的企业,原则上每半年组织非现场复核。
(五)注意事项
1.“白名单”制度试行期间,重点围绕高端装备、新能源等新兴产业,在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产业链的相关企业先行先试。
2.被移出“白名单”的企业,以及“白名单”企业存在逃避监管、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试行期内不再纳入白名单。
四、关键词、专业名词解释
(一)较重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重庆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相关规定,“较重行政处罚”为应当告知相对人要求听证权利的行政处罚。
(二)一般及以上等级的生产安全事故、火灾事故、质量事故、生态环境污染事件、网络安全事件、职业病危害事故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火灾统计管理规定》《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查处工作规程》《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等规定,级别为一般及以上等级的事故事件。
五、解读单位
重庆市沙坪坝区司法局
政策咨询电话:023-65368575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