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庆市沙坪坝区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柔性执法事项两张清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材料
发布日期:2022-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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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沙坪坝区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柔性执法事项两张清单的通知》(沙城管局发〔2022〕21号),已于2022113日经区城市管理局委员会2022年第1次党委会审议通过,于2022121日印发实施。为便于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政策内容,现对《重庆市沙坪坝区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柔性执法事项两张清单的通知》作如下解读。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切实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创新行政执法方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和增进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相关规定以及区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沙坪坝区推行行政机关柔性执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沙府发〔2021〕69号)要求,我局制定了《沙坪坝区城市管理局柔性执法事项正面清单》和《沙坪坝区城市管理局柔性执法事项负面清单》两张清单。

(二)起草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3.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

4.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沙坪坝区推行行政机关柔性执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沙府发〔2021〕69号)

二、文件制定过程

(一)征求意见情况

按照区委、区政府要求,区城市管理局就执法工作内容、处罚依据、免罚标准等方案内容多次开展专题研究座谈,12易其稿,在书面征求相关区级部门、各街镇(管委会)意见后,最终形成《关于制定柔性执法事项“两张清单”的请示》。清单制定后,沙坪坝区城市管理局政策法规科分别通过局官方网站和法律顾问两个渠道征求了意见,并收集了法律审查意见书。2022年1月13日,经区城市管理局2022年第1次党委会会议审议并通过。

(二)作出制定规范性文件决定的会议

2022年1月13日午,区城市管理局党委书记夏林在局机关会议室主持召开2022年第1次党委会。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局法规科《关于制定柔性执法事项“两张清单”的请示》。

三、文件主要内容

根据区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沙坪坝区推行行政机关柔性执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城管局结合城市管理领域日常执法工作内容,拟定了沙坪坝区城市管理局柔性执法事项“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其中正面清单内容主要适用于城市管理领域不触碰安全底线的轻微违法事项,负面清单则主要适用于涉及古树保护、建筑垃圾消纳、市政设施损毁等严重破坏城市环境、纠错成本较高的违法行为。“两张清单”共涉及城市管理领域执法事项10项。其中正面清单共有5大项内容,内容涵盖“事项名称、事项编码(渝快办)、违法情形、处罚依据及柔性执法方式”5个小项。负面清单共有5个大项内容,内容涵盖“事项名称、事项编码(渝快办)、违法情形以及处罚依据”4个小项。

“两张清单”的处罚依据,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规定作出修改或调整时,以修改或调整后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规定为准。“两张清单”在全区范围内统一适用。

四、关键词、专业名词解释

1. 建筑垃圾清运

建筑垃圾清运实行运输许可制度,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建筑施工单位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密闭式运输车辆证明等有关资料,向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提供的材料及施工现场、密闭运输车辆进行审查、勘查,符合条件的,核发建筑垃圾相关许可证件。

2. “古树名木”

古树名木名树、稀有树木,胸径一百厘米以上的大树,一百年以上的古树,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

3. 损坏、盗窃城市照明设施

具体指在城市照明设施上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迁移、拆除、改动城市照明设施;(二)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设置广告、架设通信线(缆)、闭路线(缆)、电力线(缆)及安装其他设施;(三)围圈、占用城市照明设施;(四)在城市照明设施附近搭设炉灶或者使用其他明火;(五)在城市照明设施杆塔基础或地下管线安全地带堆放杂物、挖掘取土、倾倒腐蚀性废液(渣);(六)损坏、盗窃城市照明设施;(七)其他损坏城市照明设施的行为。

4. 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

经批准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将批准文书在现场显著位置公示;(二)按照批准的地域、范围、用途、时限占用或挖掘;(三)挖掘现场应实行封闭施工,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四)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扬尘和路面污染;(五)临时占道堆放施工材料、建筑渣土和搭建临时工棚应当保持规范、整洁;(六)临时占用或挖掘道路设施期限届满时,应当拆除障碍物,恢复道路设施功能,并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5. 道路上禁止行为

道路上禁止下列行为:(一)在主干道、距主干道道缘石五十米范围内的次干道及其两侧设置停车场和经营性摊点、亭、棚;(二)在次干道及其两侧从事产生油烟的餐饮经营活动; (三)临街商场、门店超出门窗外墙设置摊位摆卖、经营;(四)在树木和护栏、路牌、电线杆等设施上吊挂、晾晒物品; (五)在桥梁、人行天桥上摆摊、兜售物品;(六)在地下通道擅自摆摊、兜售物品;(七)在主、次干道或窗口地区派发经营性宣传品。

五、本文查阅途径

本《重庆市沙坪坝区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柔性执法事项两张清单的通知》已由区城市管理局于2022121日印发,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即可查询。具体查阅路径:沙坪坝区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履职依据→部门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