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支持金融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政策措施》的政策解读材料
发布日期:2022-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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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沙坪坝区支持金融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政策措施》(沙财政发〔202255号,以下简称《金融十条》),202246日印发实施。为便于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政策内容,现对金融十条》作如下解读。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为深化开放引领示范区建设,进一步完善金融支持政策体系,积极发挥金融行业的先导和催化作用,促进金融机构集聚,推动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金融科技应用与发展的指导意见》(渝府办发〔202040号)、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管部《关于开展“1+5+N”民营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首贷续贷中心和金融服务港湾行动工作方案》、重庆市沙坪坝区商务委《重庆市沙坪坝区招商引资扶持办法(修订)》(沙商务发〔202041号)等文件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二、文件制定过程

区财政局按程序结合实际起草《金融十条》,经反复研究讨论,形成“征求意见稿”并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按规定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合法性审查,修改完善形成“送审稿”报经区政府常务会、区委常委会审议通过,于202246日正式印发。

三、文件主要内容

第一条和第二条为鼓励金融机构在沙区设立总部。明确了对银行、保险、证券类金融机构,新设立或迁移全国性总部或省级区域性总部,一次性给予补贴奖励。对新设立或迁入的各类金融机构全国性或省级区域性总部,在沙区购置(或购地新建)办公用房并自用办公的给予购房补贴。

第三条为支持金融机构申请金融牌照。明确了对在沙区新获批银行牌照、券商牌照、保险牌照、金融租赁牌照、信托牌照、基金销售牌照、公募基金牌照、期货牌照、互联网金融牌照的机构,给予一次性补贴奖励。

第四条为支持新型金融机构发展。明确了对新设立或迁入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股权投资类企业、典当行、商业保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自设立年度起的第1-3年,按照区级经济发展贡献(500万元以上)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第五条为鼓励银行类金融机构提升服务质量。明确了对各银行进行年度考核,按照考核综合排名情况推荐参与评比沙坪坝区高质量发展奖,并在财政账户公开招投标、财政性金融资源分配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第六条为鼓励驻区证券、保险类金融机构加大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鼓励证券机构加大对区内拟上市企业培育辅导力度;鼓励保险机构在行业主管部门认可范围内开展科技保险、专利保险、研发费用损失等保险业务。

第七条为鼓励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明确了对在沙区内注册的企业进行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给予奖励。对在沙区内注册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投资项目时,按其对区级经济贡献,给予奖励。

第八条为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明确了鼓励银行类金融机构积极参与沙坪坝区推动“1+5+N”民营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首贷续贷中心和金融服务港湾行动。

第九条为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担保贷款风险补偿业务。由沙区建立1000万元的风险补偿资金池,合作银行在合作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情况下按照补偿资金规模最高放大十倍的额度予以放贷,并按照比例进行风险分担。

第十条为吸引金融行业精英人才。明确了对符合条件的高层次金融人才,按其个人所做区级经济贡献予以奖补,协助推荐其配偶就业,由区教委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协调安排其子女入学入托。

四、关键词、专业名词解释

“金融业机构”,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机构批准和我市金融监管机构批准设立或备案许可的新设立或新引进的传统金融机构和新型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业机构”)。其中,传统金融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期货公司等金融机构总部、地区总部以及市级机构;新型金融机构是指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股权投资类企业、典当行、商业保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以及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交易中心和场所等金融业机构。

五、本文查阅途径

本《重庆市沙坪坝区支持金融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政策措施》已由重庆市沙坪坝区财政局于202246日印发,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即可查询。具体查阅路径:沙坪坝区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