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沙坪坝区税务局 关于区政协十五届第二次会议第004号提案 办理情况的复函
发布日期:2023-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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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刚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对酒店业提供帮扶政策的提案》(第004号)收悉。对于您的提案,由区人社局和区税务局主办、区商委协办,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您提出的“恢复困难行业企业帮扶政策。将酒店行业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下限调整为2,800元,目前最低缴费基数为3957元,希望通过恢复上述优惠政策,帮助困难酒店渡过难关”建议和“在2023年1、2月份减免两个月的养老保险费企业部分,实实在在帮企业减负”建议,由沙区人社局负责,具体回复如下:

近年来,沙区人社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为企业降低社会保险费用、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实施稳岗返还等系列惠企政策,切实降低了企业负担。

按照国家统一安排部署,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已于2020年年底到期,地方不得自行出台降低缴费比例或缴费基数、减免社会保险费等减少基金收入的政策。2021年,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要求,重庆市人力社保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医保局和重庆市税务局共同印发《关于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21〕15号),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各项社会保险缴费按相关规定正常征收,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自2021年4月30日到期后,延续实施1年至2022年4月30日。

在按照国家要求规范社会保险缴费政策的同时,在政策范围内为企业继续减轻缴费负担。2022年3月,重庆市人力社保局、重庆市发展改革委、重庆市财政局等多部门联合印发《重庆市贯彻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渝发改财金〔2022〕277号),对相关困难行业2022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2022年,根据国家政策要求,结合我市失业保险基金实际承受能力,重庆市人力社保局印发了《关于对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企业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的通知》(渝人社发〔2022〕9号),对餐饮、零售、文化旅游、公路水路铁路运输、民航等行业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同时,“低费基”政策是以前重庆市自行出台的减免政策,2022年1月起实施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后,全国实现缴费比例、缴费基数、计发基数、待遇项目和待遇调整“五统一”,地方以前出台的减免政策均不再执行。

二、关于您提出的“减免2022年部分税款。所有受疫情影响的酒店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给予一定的应纳税款减免”的建议,由区税务局负责,具体回复如下:

一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在当前没有上位法授权情况下,沙区税务局无权自行制定您建议中提及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二是从2018年以来,区税务局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就稳住经济大盘作出的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构建完善上下联动、运转顺畅、协调有力的组织体系,坚决落实“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尽力为企业减负纾困。同时,实施多轮全覆盖政策宣传辅导培训,持续提升管理服务质效,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提振市场信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助推我区企业健康发展,让政策红利全方位“落袋”生根。

三是区税务局梳理了部分现行适用于酒店行业的税费优惠政策(见附件),供您参考使用。后续区税务局将继续不断完善行业指引,为贵公司发展再添助力。

三、区商委就“进一步加强对酒店行业实行帮扶”回复如下:

一是注重活动赋能。结合我区消费市场特点和季节性消费热点,依托市商务委以“爱尚重庆•渝悦生活”为主题,积极组织企业参与“爱尚重庆”年终消费盛典及火锅美食文化节、中小企业服务节等活动,宣传推广区内餐饮、住宿品牌,提高本土品牌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二是注重品牌创建。近年来,已成功创建融汇丽笙酒店、融创施柏阁酒店2个绿色饭店,堃记重庆宴、泉荷2个钻级酒家。下一步将强化目标引领,培育壮大本土品牌。按照《重庆市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若干政策》有关内容,着力提高“巴味渝珍”品牌影响力,实施餐饮住宿“品牌地图”。鼓励培育创建中华老字号、重庆老字号、绿色饭店、钻级酒家、星级农家乐、特色商业街区等,促进本土特色品牌发展。

三是注重营销宣传。围绕培育“巴渝新消费”,以“爱尚重庆”为主题,精心策划组织企业参加“不夜重庆生活节”“火锅文化节”等特色活动,营造浓厚的消费氛围, 激活本土品牌消费市场。依托餐饮住宿行业协会,融媒体中心大力宣传我区餐饮住宿行业,搭建宣传促销平台,强化品牌扶持,提高品牌知名度。

此复函已经区人社局王凡局长、区税务局廖向阳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通过填写回执及时反馈区政协提案信息办和区政府办督查室。

单位负责人签字:    沙坪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5月17日

单位负责人签字: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沙坪坝区税务局

2023年5月17日


附件  

酒店行业税费优惠政策

(一)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政策要点

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1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4号)

(二)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

◉政策要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号)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六税两费”

◉政策要点

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按照50%税额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适用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政策的减免优惠。在享受优惠的顺序上,是先享受其他优惠,再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原来适用比例减免或定额减免的,本次减免额计算的基数是应纳税额减除原有减免税额后的数额。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22年第3号)

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号)

4.《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产业〔2022〕273号)

5.《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渝财规〔2022〕2号)

(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费优惠政策

◉政策要点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

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对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2.《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10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18号)

4.《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等5部门关于落实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渝财规〔2019〕2号)

5.《重庆市财政局等4部门关于延长重点群体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渝财规〔2021〕8号)

(五)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费优惠政策

◉政策要点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企业,在3年(36个月)内按实际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2.《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延长退役士兵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渝财规〔2022〕1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4.《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等5部门关于落实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渝财规〔2019〕2号)

(六)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

◉政策要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二)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

(七)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

◉政策要点

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在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及个人的费率应当统一,个人费率不得超过单位费率。

自2023年5月1日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有关实施条件,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政策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2023年第19号)

(八)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

◉政策要点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政策依据

《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