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宏秋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大型犬和流浪犬管理的建议》(第159号)已收悉。经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沙坪坝区犬只管理现状
根据《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08号) 第五条规定,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并建立由公安、市政、兽医、卫生、工商等有关部门组成的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实施执法联动。公安部门是养犬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兽医、卫生、市政、工商、物价、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犬业协会等有关组织,协助做好养犬管理工作。目前,沙区政府暂无相关协调工作机制的部门。
按照《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规定,2013年7月1日前可以收取犬只管理的各项费用,其费用基本能解决犬只管理方面的各项支出。自2013年7月1日起,按照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渝财综〔2013〕83号)要求,取消养犬管理服务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安机关依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养犬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目前,此项机制需进一步落实。
根据《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民间组织、志愿者救助流浪犬只,建立犬只收容留检场所,确定捕捉流浪犬只的机构,公布其联系电话。对收容的犬只,7日内通知养犬人认领;不能查明养犬人、逾期无人认领或者养犬人拒不认领的,按无主犬只处理。对正在伤人的犬只,任何人可就地捕灭。目前,沙区此类民间组织很少,沙区未能建立犬只收容留检场所,配备犬只收容喂养人员、捕捉流浪犬只专业人员及配置捕犬工具,无法妥善处置流浪犬只。
二、工作措施
一是区政府暂定区创文办牵头,先行拨付犬只管理经费十万元,组织落实加强沙坪坝区犬只管理工作。二是在区政府支持下,沙坪坝区公安分局以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流浪犬只进行妥善处置(目前已收容流浪犬只39条),并购买了29套捕犬工具交付给各派出所,便于处置犬只管理类事件。三是分局加强与各职能部门和街道及居民委员会沟通,利用广播电视及新闻媒体、互联网等加强宣传教育,发放文明养犬宣传资料(2000余份),引导全民文明、理性养犬。
三、下步工作措施
一是积极向区政府汇报,建议组成由区政府牵头,公安、农委、卫计委、市政、工商、物价、财政、各街镇等部门等职能部门齐抓共管的犬只管理机构,配置专业人员及专业工具,对城市犬只进行有效管理,建立犬只收容留检场所,对无主流浪狗进行收容喂养,并由区财政全额保障犬只管理经费。
二是拟实施犬只安装芯片或采集DNA管理模式,建立犬只信息管理系统,规范全区犬只管理。
三是跟进新规定,妥善处置犬只管理问题。目前,市公安局正在进一步调研,拟提交《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的修订意见,进一步规范犬只管理。
此复函已经区公安分局主要领导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通过填写回执及时反馈区政协提案信息办和区政府督查室。
单位负责人签字 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
2021年5月7日
联 系 人:蒋宏
联系电话:63755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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