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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沙坪坝区教育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沙坪坝区税务局 关于区十九届人大第三次会议第072号建议 办理情况的复函
发布日期:2023-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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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秀琼代表:

你提出的《关于支持学前教育民办幼儿园各项工作的建议》(第072号)收悉。经多方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区教委具体办理情况

(一)抓机制体制,着力保障民办园规范健康发展

一是制度保障。出台《沙坪坝区普惠性幼儿园管理办法》《沙坪坝区普惠性幼儿园年度考核办法》《沙坪坝区民办幼儿园星级评估实施方案》等制度;二是经费保障。设置园龄奖补、持证率奖补、升级奖补、普惠性质量奖补、普惠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保障,提高市级专项经费对普惠性幼儿园的支持力度;三是基础建设。设立改善幼儿园硬件状况的奖励政策,如照明整改奖励、安全排危奖励、监控升级奖励、户外场地治理奖励等。

(二)抓师资课程,着力提升民办园保教队伍办园品质

3年,组织民办幼儿园参加重庆市幼儿园教师访名园浸润式研修、重庆市民办幼儿园园长规范办园培训项目、重庆市乡村幼儿园园长办园能力提升等培训活动共计185人。区域内,3年近60名民办园教师,参加由区教委组织的园长资格培训;每年开展幼儿园新进教师培训;五年一轮全员培训,民办园教师参培率达100%。近两年,全区组织教研、培训、教育教学观摩、教师基本功大赛、保育保教大赛、协作发展项目、赛课等活动近300场,共计40000余人次参与,其中民办幼儿园参与人次25200以上,占比63%以上。持续实施民办幼儿园专任教师持证率达标奖补、园龄补贴项目,近两年,惠及教师2000余人次。2020年沙区实施安吉游戏以来,试点民办园从6所到如今121所,参与率达100%2021年来,我区成立幼小衔接共同体17个,民办园参与率为100%2023年全面启动幼儿园质量提升计划,共计二级、三级62所民办幼儿园申报参与,在全区公民办申报参与园所中占比达98.4%

(三)抓集群发展,着力提升民办园优质均衡水平

针对沙区学前教育园所体量大、分布广、水平参差不齐、发展需求各异区域发展现状,逐渐构建了行政+研训一体化网格化管理集群,全区共成立12个网格化管理集群,涉及民办园121所,覆盖率100%。创新实施订单双选式协作发展项目等任务驱动集群,2015年至2022年,共计175所园参与协作发展项目,其中92所民办园参与,占比53%。我区借助多集群模式,通过强化建设优质园,实现公、民办幼儿园优质均衡发展,有力提升了民办薄弱幼儿园的办学水平,初步形成了区域内学前教育现代化治理体系。

(四)抓评估导向,着力提高民办园督导评估实效

沙坪坝区紧抓规范办园与内涵发展,以评价杠杆支点,撬动区域学前教育质量纵深发展,区教委出台《民办幼儿园星级评估实施方案》,作为区域内教育评估实施体系中不可或缺部分,在过程为重、兼顾结构、内涵提质的复合型激励评价体系建设方面做出了有益尝试,有效激发了民办幼儿园办园活力,全面提升民办幼儿园综合办园能力。

(五)抓同步宣传,着力提升民办园社会影响力

一是招生信息宣传。沙坪坝区每年在幼儿园招生工作启动后,沙坪坝教育微信公众号将对外公布,全区民办幼儿园基本信息。二是参与活动、获奖信息宣传。教师基本功大赛、幼儿园保育技能大赛、项目化学习等比赛或活动,凡涉及民办幼儿园参与或获奖,区教委官方微信公众号中将以图文相结合等方式予以宣传。三是优质民办园宣传。20231月,学前教育管理大会,才儿坊幼儿园园长,代表民办幼儿园在大会上发言,交流本园管理经验,获得与会人员一致好评。202212月,在全区安吉游戏阶段成果分享会上,东林雅润、双碑、富洲华都、鼎秀风林、龙润尚城等5所民办幼儿园进行交流发言,分享成果获专家、同行充分肯定。20232月,由区教委主办,双碑民办幼儿园承办的幼儿园提档升级培训会,双碑幼儿园园长从硬件改善、制度完善、队伍建设、园务提升、课程建设等全方位宣传本园。

二、区税务局具体办理情况

关于您提出的建议给予民办幼儿园税费减免由区税务局负责,具体回复如下:

一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在当前没有上位法授权情况下,区税务局无权自行制定您建议中提及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二是2018年以来,区税务局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就稳住经济大盘作出的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构建完善上下联动、运转顺畅、协调有力的组织体系,坚决落实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尽力为企业减负纾困。同时,实施多轮全覆盖政策宣传辅导培训,持续提升管理服务质效,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提振市场信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助推沙区企业健康发展,让政策红利全方位落袋生根。

三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36号公告,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区税务局梳理了适用的税费优惠政策(见附件),供您参考使用。

三、区财政局具体办理情况

关于您提出的建议给予民办园金融支持,比如政府贴息或低息贷款帮助民办幼儿园渡过难关的建议,由区财政局负责,具体回复如下:

民办幼儿园相较其他类型的企业而言,由于轻资产,融资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关于银行可提供的金融支持有:一是由于无抵押物,企业可采用信用贷进行贷款。二是银行重视贷款企业的盈利能力,企业可根据现金流流入等证明盈利能力,采用流水贷进行贷款。三是企业可通过长江渝融通普惠小微线上融资服务平台进行扫码申贷,结合自身需求选取符合自身条件的金融产品。四是2022年区财政局成立了风险资金补偿池,针对资产相对较弱、无抵押物的企业进行担保补贴。

四、区人社局具体办理情况

关于您提出的建议给予民办幼儿园社保减免的建议,由区

人社局负责,具体回复如下:

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社会保险缴费问题,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成为减轻用人单位负担、优化营商环境、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举措。

2019年,我市出台了《重庆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原单位缴费比例为20%),失业保险总费率继续按1%执行(原总费率为2%),将缴费基数上下限由按我市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调整为按我市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为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均有较大幅度下降,使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

2020年,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市级部门印发了《关于做好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免征全市各类中小微型企业20202月至12月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全市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20202月至6月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

2019年以来,我区已累计为各类参保单位减免社保费超50亿元。目前,《重庆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中的降费率、降基数政策仍在继续执行。对代表提出的建议,人社部门将继续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不折不扣落实社保惠民政策,确保落地见效。        

此复函已经区教委向斌主任、区税务局廖向阳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通过填写回执及时反馈区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和区政府办督查室。

                      

单位负责人签字: 向斌        重庆市沙坪坝区教育委员会    

单位负责人签字:廖向阳              重庆市沙坪坝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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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一)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202311日至202312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02311日至202312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享受主体

小规模纳税人

享受条件

1.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

2.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3.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4.纳税人按照公告规定申请办理抵减或退还已缴纳税款,如果已经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先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追回。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1号公告)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1号公告)

(二)生产性服务业、生活性服务业进项税额加计抵减优惠政策

政策要点

202311日至20231231日,符合条件的增值税纳税人可享受进项税额加计抵减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一般纳税人

享受条件

1.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2.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1号公告)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1号公告)

(三)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企业所得税

政策要点

202311日起至202412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号公告)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六税两费

政策要点

202211日起至20241231日,对符合条件的

纳税人,按照50%税额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适用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政策的减免优惠。在享受优惠的顺序上,是先享受其他优惠,再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原来适用比例减免或定额减免的,本次减免额计算的基数是应纳税额减除原有减免税额后的数额。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22年第3号)

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号)

4.《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产业〔2022273号)

5.《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渝财规〔20222号)

(五)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

政策要点

202311日起至20271231日,符合条件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2023年第8号公告)

(六)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费优惠政策

政策要点

201911日起至20251231日:

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对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922号)

2.《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10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18号)

4.《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等5部门关于落实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渝财规〔20192号)

5.《重庆市财政局等4部门关于延长重点群体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渝财规〔20218号)

(七)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费优惠政策

政策要点

201911日起至20231231: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企业,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

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2.《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延长退役士兵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渝财规〔20221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4.《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等5部门关于落实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渝财规〔201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