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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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社会福利院、区社会福利护养中心:

今年民政部印发了新修订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2143号),自202171日起施行。贯彻落实新修订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是践行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生动体现,是推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惠及更多生活困难的残疾人、未成年人等困难群众,聚焦特困群体,聚焦群众关切的实际行动,是全面落实党史学习教育要求、扎实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更好为困难群众办实事、解难题的具体举措。为推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全面落实,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站位统一思想

各镇街在开展特困人员认定工作过程中,要把思想统一到新的认定办法上来,原《重庆市沙坪坝区民政局关于做好特困人员认定审批工作的通知》(沙民政发〔201779号)和《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做好特困人员认定审批工作的通知》(渝民发〔201788号)不再执行。特困人员家庭收入财产认定,暂参照《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渝府办发〔201733号)执行,待市级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出台后,再按有关规定执行。新的认定办法在申请人和义务人残疾等级、家庭财产、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申请受理等方面都有较大改变,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政策宣传,让广大人民群众熟悉了解新的政策规定,做到新的政策家喻户晓。

二、精准实施救助供养

各镇街要全面排查辖区内60周岁以上低保户,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按照新的认定办法,该纳入的要全部纳入,力争做到不漏一人。对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符合无履行义务能力情形的,要及时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对同时符合特困人员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按照民政部等12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要求执行。

三、提升照料服务水平

区社会福利院、区社会福利护养中心、各敬老院要增强特困人员集中供养能力,严格落实供养服务机构日常看护、生活照料、安全健康管理等规定,不断提高集中供养服务水平。各镇街要将80周岁以上、无居住房屋、无精神障碍、独居无人照料的失能或半失能、重病、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人员全部纳入集中供养。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应严格落实《民政部关于加强分散特困人员照料服务的通知》(民发2019124)要求,按照区民政局统一制定的委托照料服务协议文本(附件2)全面签订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督促照料服务人员认真履行照料服务协议,确保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平日有人照应、生病有人看护”。各镇街要加强对特困人员的探访,独居特困人员及时纳入独居关爱服务对象,每月探访特困人员1次,积极鼓励慈善组织、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组织、社工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督促养老服务中心(站)对辖区特困人员进行入户探望服务,共同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特困人员的良好氛围。

四、规范申请审核程序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特困人员认定的受理、初审工作,申请审核应严格按照本人申请、镇街核查、入户调查、民主评议、镇街初审、民政审核等程序办理,规范填写整理《沙坪坝区特困人员认定申请审核材料》(附件3),各项材料内容完整、情况真实,对符合终止情形的应及时终止救助供养。为确保困难群众能够及时、便捷地获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我局将特困人员认定审核时间由15个工作日缩短为10个工作日,将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变更复核时间由10个工作日缩短为5个工作日。

五、加大监督管理力度

各镇街要认真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压实责任、落实到人,定期组织开展本辖区专项排查和检查,帮助特困人员解决生活、照料、医疗等突出困难,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发现揭露的问题,及时处理并公布处理结果,坚决杜绝挤占、挪用、虚报、冒领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坚决杜绝特困人员无人照料、无人看护,坚决杜绝触及社会道德底线的恶性事件发生,区民政局将定期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对因责任不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从严追究责任。


附件:1.特困人员认定办法

2.重庆市沙坪坝区特困人员分散供养委托照料服务协议

3.沙坪坝区特困人员认定申请审核材料


重庆市沙坪坝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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