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22日10时30分许,四川乐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生一起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致2人死亡,1人受伤。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10月22日9时许,四川乐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工人在渝蓉高速渝西立交互通F匝道路段摆放交通占道组织,9时30分许,交通占道组织摆放完毕,但未在匝道下方的盐堰路(县道)上布设施工标志、限高及限宽标志,也未合理安排人员在盐堰路(县道)上指挥交通。10时许,桥梁检测车到达渝西立交互通F匝道,操作手方*跃进入工作平台操作位置将工作平台下放至渝西立交互通F匝道桥高速路栏杆的水平位置,梁*润、张*松、李*生3人将修补桥梁的材料放进桥梁检测车的工作平台,随后进入工作平台。张*松要求操作手方*跃将桥梁检测车向后倒车到达渝西立交互通F匝道盐堰路上方立交桥位置进行修补作业。10时30分许,梁*润告知操作手方*跃将桥梁检测车工作平台降低以便往桥梁腹板裂缝处浇灌AB胶修补材料,桥梁检测车工作平台在下降过程中正好与盐堰路(县道)上经过的朱*驾驶的渝DU7***号重型厢式货车发生剐碰,导致站在桥梁检测车工作平台内的梁*润、李*生、张*松3名工人坠落至地面受伤。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桥梁检测车驾驶员王*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渝DU7***驾驶员朱*拨打了110报警电话。11时10分左右,120医护人员和沙坪坝区交巡警民警赶到现场,经医护人员现场检查确认梁*润已无生命体征,随后将伤者李*生、张*松送往青木关沙坪坝区中西医结合医院救治。李*生经抢救无效于17时40分左右死亡。
二、事故发生的原因
(一)直接原因
四川乐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工人在渝蓉高速公路渝西立交互通F匝道进行桥梁病害维修施工过程中,桥梁检测车工作平台侵入桥梁下方道路净空,与下方正常行驶货车发生剐碰,是本次车辆伤害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四川乐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人安全意识淡薄,在桥梁检测车工作平台上施工作业过程中未规范佩戴安全帽且未系安全带。
2.四川乐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建立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施工现场安全隐患巡查排查不到位,在渝西立交互通F匝道下方的盐堰路(县道)未布设施工标志、限高限宽标志,只安排1名工人在一端道路上指挥路过车辆。
3.四川乐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涉及地方道路的施工情况下未报请总包单位向地方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对渝西立交互通F匝道下方的盐堰路(县道)的占道施工许可。
三、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此次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梁*润,四川乐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人,安全意识淡薄,在桥梁检测车工作平台上施工作业过程中存在未规范佩戴安全帽和未系安全带的违规操作行为,在未充分观察盐堰路(县道)交通运行的情况下,告知操作手方*跃将桥梁检测车工作平台进行降低,对此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死亡,建议对其免于责任追究。
(二)李*生,四川乐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人,安全意识淡薄,在桥梁检测车工作平台上施工作业过程中存在未规范佩戴安全帽和未系安全带的违规操作行为,对此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死亡,建议对其免于责任追究。
(三)四川乐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建立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施工现场安全隐患巡查排查不到位,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给予四川乐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
(四)四川乐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控股人兼项目负责人杨*基,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的规定,给予杨*基行政处罚。
(五)四川乐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姜*,现场安全隐患巡查排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工人未系安全带和未规范佩戴安全帽的违规操作行为,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给予姜*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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