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沙坪坝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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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有关单位:

《重庆市沙坪坝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沙坪坝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全面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按照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健全体制机制,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处置森林火灾,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重庆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森林火灾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快速反应、安全高效的原则,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火灾发生后,有关镇街、区级有关部门、经营主体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各涉林镇街是应对本辖区森林火灾的第一责任单位,区政府根据森林火灾应对工作需要,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应急救援。

1.5  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四个等级(灾害分级标准见附则)。

2  主要任务

2.1  组织灭火行动

科学运用各种手段扑打明火、开挖(设置)防火隔离带、清理火线、看守火场,严防次生灾害发生。

2.2  解救疏散人员

组织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并及时妥善安置和开展必要的医疗救治。

2.3  保护重要目标

保护民生设施和重要军事目标并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

2.4  转移重要物资

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工作,严密防范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秩序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森防指”)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区森林防灭火工作。区森防指人员组成如下:

指挥长:区政府常务副区长。

常务副指挥长:区政府分管林业工作的副区长。

副指挥长:区政府办联系副主任,区应急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林业局)主要负责人,区公安分局分管负责人。

成员单位及职责分工: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发展改革委、区教委、区经济信息委、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城管局、区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区文化旅游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区人武部、区公安分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林业局)、区气象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市区供电公司(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见附件1)。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森防办”)设在区应急局,由区应急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林业局)、区公安分局共同派员组成,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区应急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林业局)分管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林业局)可以按程序以区森防指或区森防办名义部署相关防火工作。

涉林镇街按照“上下基本对应”的要求,设立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做好本辖区森林防灭火工作;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根据需要成立应急工作机构,承担本辖区、本单位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

3.2  扑救指挥

森林火灾(火情)扑救工作由区级、镇街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森林火灾发生后,区森防指、镇街森防指根据分级响应(见6.2)标准,成立或报请区委、区政府成立扑救森林火灾前线指挥部(以下简称“扑火前指”),区级扑火前指设置如下:

总指挥: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

副总指挥:区森防指副指挥长,区人武部分管负责人,区消防救援支队、属地镇街主要负责人。

工作组:由区森防指成员单位、村(社区)、企事业、军地参战力量等单位负责人组成综合协调、扑救指挥、气象服务、通信保障、医疗救治、专家支持、后勤保障、救助安置、社会治安、调查评估、宣传报道等工作组(扑火前指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见附件4)。

调度长:区森防办主任〔区应急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林业局)分管负责人〕。

新闻发言人:区森防指副指挥长。

扑火前指要规范现场指挥机制,合理配置工作组,重视发挥专家作用,根据任务变化和救援力量需求,相应提高响应等级。参加扑火前线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扑火前指的统一指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遂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对应接受市级或区级森防指统一领导,部队行动按照军队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组织实施。

3.3  专家组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林业局)、区应急局、涉林镇街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有关专家、熟悉山情林情路情的人员,建立森林防灭火专家组,对森林火灾的预防、灭火组织指挥、力量调动使用、灭火措施、火灾调查评估等提出咨询意见。区级、涉林镇街专家组人员名单适时报区森防办备案。

4  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扑救森林火灾以区消防救援支队、区国有林场森林灭火应急救援队、区综合应急救援队西部分队、镇街综合应急救援队、民兵应急救援队等队伍为主,公安民警、机关干部、村(社区)干部、企事业单位等支援力量为辅,必要时可动员群众协助扑救工作。

4.2  力量调动

根据森林火灾应对需要,应优先调动属地镇街综合应急救援队、区消防救援支队、区国有林场森林灭火应急救援队、临近镇街综合应急救援队和民兵应急救援队等我区扑火力量。需要有关区县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市级救援队伍增援扑火时,由区森防指请求市森防指协调,由拟调出单位组织实施。请求解放军、武警部队执行扑火任务,由区人武部按有关规定办理。

5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5.1  监测

区应急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林业局)、区气象局等部门和各镇街要充分利用卫星监测、空中巡护、视频监控、高山瞭望、地面巡护等手段,及时掌握森林火情。

5.2  预警

5.2.1  预警分级标准

根据风速、降雨量、气温、相对湿度、连续无降水日等因素,森林火险气象等级由低到高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具体由区气象局根据《森林火险气象等级》(GBT36743-2018)确定。依据森林火险气象等级,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用四级(蓝色)、三级(黄色)、二级(橙色)、一级(红色)表示。

四级(蓝色)预警:连续3天出现三级及以上森林火险气象等级,低度危险,存在发生森林火灾可能。

三级(黄色)预警:连续3天出现三级及以上森林火险气象等级,且未来2天以上还将出现三级及以上森林火险气象等级,中度危险,引发森林火灾的可能性大。

二级(橙色)预警:连续3天出现四级及以上森林火险气象等级,且未来2天以上还将出现四级及以上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高度危险,引发森林火灾的可能性较大。

一级(红色)预警:连续5天出现四级及以上森林火险气象等级,且未来2天以上还将出现四级以上森林火险气象等级,极度危险,引发森林火灾可能性非常大。

5.2.2  预警发布

区森防办会同应急、林业和气象等部门加强会商,按分级标准确定森林火险预警等级,四级(蓝色)预警、三级(黄色)预警一般不发布预警信号,由区气象局发布《沙坪坝区森林火险气象条件等级预报》。二级(橙色)预警、一级(红色)预警由区森防指指挥长、常务副指挥长或相关副指挥长批准后发布。区森防办、区预警信息中心、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林业局)、区公安分局、有关镇街通过政府内网、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广播、电视、报刊、信息网络、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向涉险区域相关镇街、部门、村(社区)、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发布。

5.2.3  预警响应措施

四级(蓝色)预警、三级(黄色)预警: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林业局)、区公安分局组织涉林镇街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测预警,加大火源管控,深化隐患整治,严格值班值守,切实落实各项防灭火工作措施。区应急局督促涉林镇街做好人员、物资、装备等应急准备。

二级(橙色)预警:区森防办组织区应急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林业局)、区气象局、区公安分局等部门会商,适时报请区森防指调整预警等级。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林业局)、区公安分局组织涉林镇街加强野外火源管理、执法,停止一切野外用火审批,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加强森林防火检查和巡山监测力度,严格执行人员扫码进山入林,做好卫星林火监测核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加强老幼痴呆等特殊群体管理。涉林镇街灭火救援队伍做好灭火人员、物资、装备、机具准备。

一级(红色)预警:区委、区政府和区森防指领导视情况检查森林防灭火工作。区政府视情况发布封山令或禁火令。区森防办组织区应急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林业局)、区气象局、区公安分局等部门会商,加密森林火险气象等级播报频次,适时报请区森防指调整预警等级。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林业局)、区公安分局组织涉林镇街加强野外火源管理、执法,停止一切野外用火审批,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加大防火检查和巡山监测力度,增设林区路口检查卡点,增加巡山护林人员,严格执行人员扫码进山入林,做好卫星林火监测核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加强老幼痴呆等特殊群体管理。区应急局指导涉林镇街灭火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做好灭火机具准备。

5.3  信息报告

区森防指、镇街森防指按照“有火必报、归口上报”的原则,及时、准确、逐级、规范报告森林火灾信息。全区森林防火视频监控、防火巡查巡护人员、社会公众、经营主体、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一旦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向区森防办(65512350、65465906)报告,并拨打12350、119、110及属地镇街值班室等电话报警。属地镇街、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林业局)获悉火情后,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调查核实,经核查确定为森林火灾的,应立即报告区森防办,属地镇街同时向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林业局)报告。区森防办接到火情(火灾)报告后,应迅速通知属地镇街、有关部门或迅速派人赶赴现场调查核实(应急处置)。经核查确定为森林火灾的,应在30分钟内电话报告、60分钟内书面报告区委、区政府和市森防办。属地镇街、区森防办应根据处置进展情况及时书面续报、终报信息;对于情况复杂或当天难以勘查现场的,可先简要报送书面材料,调查清楚后尽快报送终报。

6  应急响应

6.1  火情早期处置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林业局)、属地镇街、林区经营主体负责森林火情早期处置工作。森林火情发生后,镇街、村(社区)、林区经营主体及相关单位等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做到打早、打小、打了。

6.2  分级响应

森林火灾发生后,区森防办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扑救情况,报请区森防指决定启动相应等级应急响应,并通过值班电话、微信工作群等方式向相关部门发布响应指令。收悉响应指令后,有关镇街、区级有关部门应急队伍立即携带运水车水泵、油锯、风力灭火机、铁扫把、十字镐等物资装备赶赴事发现场开展灭火救援工作。全区应对工作设定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共四个应急响应等级。

焚烧垃圾、焚烧疫木、烧草焐灰等火警;经济林、可变林、荒坡等区域起火,火势处于可控、可灭状态,不会造成大面积林木着火的火情,由镇街、消防等单位立即组织扑救,区森防办、区应急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林业局)密切关注,视情况赶赴现场开展处置。属地镇街及时向区森防办报送信息。

6.2.1 Ⅳ级响应

6.2.1.1启动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火势失控、持续蔓延的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区域,不直接威胁镇街、村社居民区以及重要设施安全的森林火灾。

(3)周边区发生可能蔓延至我区的森林火灾。

6.2.1.2 响应措施

(1)视情况成立扑火前指,由区森防指常务副指挥长任总指挥,区森防指副指挥长及人武、消防、属地镇街负责人任副总指挥,有关镇街、区级有关部门组成工作小组。明确各工作组牵头人及职责任务,全力开展灭火救援工作。

(2)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森防指报告信息。

6.2.2 Ⅲ级响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6.2.2.1 启动条件

(1)燃烧时间2小时以上的森林火灾。

(2)过火面积达到或预判达到0.5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3)直接威胁镇街、村社居民区以及重要设施安全,无人员伤亡、被困的森林火灾。

(4)发生可能蔓延至周边区的森林火灾。

6.2.2.2 响应措施

在Ⅳ级响应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成立扑火前指,由区森防指指挥长任总指挥。

(2)视情况向市森防指请求支援,请求调派市森林航空消防飞机支援扑火。

(3)必要且条件成熟情况下,气象部门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4)做好舆情导控工作。

6.2.3 Ⅱ级响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6.2.3.1 启动条件

(1)燃烧时间6小时以上的森林火灾。

(2)过火面积达到或预判达到5公顷的森林火灾。

(3)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人员死亡、被困或者1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

6.2.3.2 响应方案

在Ⅲ级响应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成立扑火前指,报请区政府主要领导任总指挥,增派民兵队伍、消防救援队伍、公安干警、医疗救治等力量参与灭火工作。

(2)视情况向市森防指请求相关支援。

(3)组织统一发布森林火灾信息,收集分析舆情,协调指导森林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及舆论导控工作。

6.2.4 Ⅰ级响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6.2.4.1 启动条件

(1)燃烧时间12小时以上的森林火灾。

(2)过火面积达到或预判达到3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3)造成3人以上人员死亡、被困或者重伤10人以上的森林火灾。

(4)威胁到重要军事目标和大型军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居民区、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的森林火灾。

6.2.4.2 响应措施

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成立扑火前指,报请区委或区政府主要领导任总指挥,扑火前指调度全区交通运输、民兵队伍、消防救援队伍、公安干警、医疗救治等各类应急资源参与灭火工作。

(2)视情况向市森防指、消防救援、武警、部队等各方请求支援。

(3)视情况召开新闻发布会,做好宣传报道和舆情导控工作。

(4)如市森防指成立了现场指挥部,我区全力配合做好各个阶段的扑火救灾工作。

6.3  启动条件调整

根据森林火灾发生的地区、时间敏感度,受害森林资源损失程度,经济、社会影响程度,启动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6.4  主要工作

火灾发生后,扑火前指及各工作组要先研判气象、地形、环境等情况以及是否威胁人员密集居住地和重要危险设施,科学组织施救。

(1)扑救火灾。立即就地就近组织镇街综合应急救援队、消防救援、民兵队伍等力量参与扑救,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各扑火力量在扑火前指的统一调度指挥下,在确保扑火人员安全的情况下,迅速有序开展扑救工作,严防各类次生灾害发生。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路线、宿营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变化,提前预设紧急避险措施,严格按照“火情不明先侦查、气象不利先等待、地形不利先规避”的原则,确保各类扑火人员安全。不得动员未经专业培训以及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等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2)转移安置人员。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按照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和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的医疗救治。

(3)救治伤员。组织医护人员和救护车辆在扑救现场待命,如有伤病员迅速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4)保护重要目标。当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油气管道、铁路线路等重要目标物和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扑火力量,在专业人员指导并确保扑火人员安全的前提下消除威胁,组织抢救、转移物资,确保目标安全。

(5)维护社会稳定。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道路交通等管理,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堵塞交通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6)发布信息。通过授权发布、发布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专业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起火原因、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7)火场清理看守。森林火灾明火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汽后,看守人员方可撤离。原则上,增援的扑火力量不担负后续清理和看守火场任务。

(8)应急结束。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扑火前指宣布应急结束。

(9)善后处置。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医疗、抚恤、褒扬等工作。

6.5  响应终止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由区森防办报请区森防指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7  综合保障

7.1  物资装备保障

区应急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林业局)加强森林防灭火装备器材储备,涉林镇街根据森林防灭火工作需要,分别建立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装备和物资。区交通局加强森林灭火队伍、物资、装备投送运输能力建设,做好运力保障。区商务委加强灭火救援相关生活物资保障。区经信委、区城管局、水电气讯等单位加强水电气讯设施设备抢险及保障。跨镇街输送扑火力量由增援队伍所在镇街负责该队伍的装备、物资、运力等保障。

7.2  资金保障

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将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森林防灭火所需支出。

7.3  航空消防飞机保障

发生森林火灾后,需要实施森林航空消防灭火时,由区森防指向市森防指申请救援,由市森防指协调市航空应急救援总队组织实施。

8  后期处置

8.1  火灾评估及火案查处

一般和较大森林火灾,组建由区应急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林业局)、区公安分局、属地镇街等单位组成的调查评估组。区公安分局负责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等情况进行调查,依法查处涉火案件,打击涉火违法犯罪行为,严惩火灾肇事者。区应急局、区林业局负责对受害森林面积、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重大森林火灾由市级负责调查评估,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8.2  约谈整改

对森林防灭火工作不力,人为火灾多发频发的镇街、经营主体,由区森防指或区级有关部门约谈其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8.3  责任追究

对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发现隐患不作为、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处置不得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法依规追究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经营主体责任、火源管理责任和组织扑救责任。

8.4  工作总结

区森防指、各镇街要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上级党委、政府领导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或较大及以上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属地镇街要向区森防指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区森防指要向区政府报送工作总结。

8.5  表彰奖励

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个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9  附则

9.1  灾害分级标准

一般森林火灾:受灾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受灾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灾:受灾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灾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9.2  预案培训演练

区森防办会同指挥部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各镇街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培训和演练。

9.3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发布实施后,区应急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林业局)等区级有关部门及涉林镇街要组织预案宣传。区应急局要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原则上5年内应予修订。涉林镇街、经营主体结合本辖区实际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报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并报区应急局备案。

9.4  以上、以内、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9.5  敏感区域、敏感时段的含义

敏感区域: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

敏感时段:国家法定节假日,国际性、全国性、全市性重大活动,高温伏旱期。

9.6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森防办负责解释。

9.7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重庆市沙坪坝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关于印发〈重庆市沙坪坝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暂行)〉的通知》(沙森防指〔2020〕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