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洪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2·6”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结果公示
发布日期:2024-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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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26155分左右,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街道重庆洪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发生一起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致1人死亡。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42613时左右,重庆洪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工人张勇、夏会和胡3人在机械加工车间开始上班,张勇在APA-160压力机前操作冲压摩托车离合片油穴(打麻点),夏会和胡发在车间入口左侧、APA-160压力机斜对面清洗和包装摩托车离合片。期间,胡发用小推车到张勇岗位右侧处装运了2次已完成油穴冲压加工的摩托车离合片去清洗和包装。155分左右,胡发第3次到APA-160压力机的右侧处装运摩托车离合片时,看见张勇头部受伤仰面躺在地上,地面和设备上有喷溅血迹及头部组织,机床处于通电状态,但已停止运行。

(二)事故应急处理情况

发随即大喊“老夏,糟了,出事了”。夏会停止打包跑过去查看,随后到车间门口给现场负责人李打电话报告,李立即让其拨打120。重庆鹏嘉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工人骆刚在上班途中路过该公司门口得知此事,立即拨打了1201101540分左右,120医护人员到了事故现场,对张勇进行了检查,确认已无生命体征,宣布其死亡。

区应急管理局接报后,组织相关部门人员第一时间赶往事故现场,并按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程序,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主要领导为组长,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歌乐山派出所、区应急管理局、区总工会、歌乐山街道办事处等单位有关人员为成员的事故调查组,启动事故调查工作。

二、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

1.直接原因

经事故调查组现场勘察、专家技术报告和调查分析,重庆洪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工人张*勇在APA-160压力机前作业过程中(包含冲压准备工作),在右脚没有退出脚踏开关的情况下,违规将头部进入滑块运行危险区时误踩脚踏开关,导致其头部受伤,是该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1)重庆洪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未制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未对工人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导致工人安全意识淡薄,未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管理。

2)重庆洪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违规拆除光电保护装置,致使工人在使用压力机过程中未能起到保护作用。

3)重庆洪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落实冲压设备和冲压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生产设备缺乏维修保养,未能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二)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经调查认定:此次事故是一起由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不力,未消除安全事故隐患,未对工人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工人存在违规操作行为等原因而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此次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重庆洪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工人张*勇在APA-160压力机前作业过程中(包含冲压准备工作),在右脚没有退出脚踏开关的情况下,违规将头部进入滑块运行危险区时误踩脚踏开关,导致其头部受伤死亡,对本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死亡,免予追究。

(二)重庆洪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未制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未对工人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未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违规拆除压力机光电保护装置,未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管理,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该公司在事故发生后能迅速处理善后并积极配合调查,根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罚款数额,从轻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以下确定(包含本数),从重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70%以上确定(包含本数),一般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70%实施行政处罚(不包含本数);”和《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的规定,给予重庆洪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行政处罚。

(三)重庆洪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李*,未认真履行现场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工人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认真排查并及时消除作业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和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的规定,给予李*行政处罚。

(四)经调查,重庆洪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2·6”一般机械伤害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员未触犯安全生产犯罪的相关法律法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