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荣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2·10” 一般坍塌事故调查结果公示
发布日期:2024-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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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01730分左右,沙坪坝区陈家桥街道重电苑小区外墙维修工程施工项目发生一起一般坍塌事故,致1人死亡。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3111日,重庆尚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重庆荣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重电苑外墙维修工程(第一批次)工程施工合同》。之后,重庆荣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固鑫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签订《高处作业吊篮租赁合同》。202312108时左右,夏洪和楚东到达沙坪坝区重电苑小区,重庆荣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外墙漆班组长高指明了25号、26号楼需移位的8台吊篮后离开,12时左右,夏洪与楚东将25号楼楼顶的3台吊篮移装完成。17时左右,夏洪和楚东将26号楼楼顶的3台吊篮移位完毕,随后二人来到26号楼1层地面,对移位的吊篮接入钢丝绳、电缆线、保险绳后进行升降测试。1730分左右,二人将26号楼楼栋西面2台吊篮升降测试完后来到楼栋东面,夏洪爬上平台处的雨棚上面,接入吊篮的电缆线、钢丝绳后启动吊篮电源按钮时,吊篮篮筐的左边钢丝绳往下掉落,楼顶1根吊篮臂杆(含前梁、中梁、后梁等)和配重架随之掉落,砸中人行道上的一名行人。

(二)事故应急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夏洪和楚东未到事故现场查看,未拨打报警和急救电话,未向重庆荣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重庆固鑫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及管理人员报告的情况下,收拾工具乘坐公交车离开。在重电苑小区居住的重庆尚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付听到响声后,随即骑乘电瓶车赶到事发现场,附近群众拨打了120110。经120医护人员检查确认被砸行人已经死亡,1830分左右,死者尸体被运至青木关殡仪馆。 

区应急管理局接报后,组织相关部门人员第一时间赶往事故现场,并按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程序,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主要领导为组长,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应急管理局、区总工会、陈家桥街道办事处、陈家桥派出所等单位有关人员为成员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全程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二、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

1.直接原因

经事故调查组现场勘察、查阅相关资料和调查分析,吊篮移装工人对26号楼东侧女儿墙上的悬挂机构进行移位后,在一侧悬挂机构的配重架上未设置配重的情况下进行吊篮篮筐起升,形成稳定力矩小于倾覆力矩,造成该侧悬挂机构(臂杆和配重架等)发生倾覆坠落,是导致此次吊篮坍塌事故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1)重庆尚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项目施工前未报批报建,其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申请开工......”的规定。同时,在项目施工期间未安排人员在吊篮安装、移位过程中进行安全检查巡查。

2)重庆荣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未督促、审核吊篮安装、拆卸单位编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吊篮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未对吊篮安拆工人开展资格审查、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未在吊篮安装、移位过程中安排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巡查检查。

3)重庆荣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重电苑外墙维修项目人事任命书上的人员与实际现场管理人员不符,施工日志、日周月检查记录表、安全教育记录卡、安全交底记录等资料上的人员签名存在代签行为。实际项目负责人黄秋未认真履行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吊篮安拆工人开展资格审查、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未督促、检查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实际项目管理人员江、王平,外墙漆班组长高三人未认真履行现场管理人员职责,在吊篮安装、移位过程中未到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巡查。

4)重庆固鑫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不具备吊篮安拆资质,超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在未编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吊篮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情况下组织人员进行吊篮的安装、移位,未对吊篮安拆工人开展资格审查、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未配置安全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管理。

5)重庆固鑫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禹,未制定该项目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制定并组织实施本项目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在吊篮安拆过程中对施工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巡查,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三)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经调查认定:此次事故是一起由于生产经营单位未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未编制、审查吊篮安拆专项施工方案,未开展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未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吊篮安拆人员违规操作等原因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此次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重庆尚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项目施工前未报批报建,在项目施工期间未安排人员在吊篮安装、移位过程中进行安全检查巡查,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区住房城乡建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重庆尚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二)重庆荣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未督促、审核吊篮安装、拆卸单位制定吊篮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未对吊篮安拆工人开展资格审查、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未在吊篮安装、移位过程中安排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巡查检查,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给予重庆荣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

(三)重庆荣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刘,未认真履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责,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和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的规定,给予刘*行政处罚。

(四)重庆荣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黄*秋,未认真履行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吊篮安拆工人开展资格审核、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和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的规定,给予黄*秋行政处罚。

(五)重庆荣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电苑项目实际管理人员江、王平,外墙漆班组长高三人未认真履行现场管理人员职责,在吊篮安装、移位过程中未到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巡查,建议由重庆荣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对三人进行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六)重庆固鑫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不具备吊篮安拆资质,超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在未编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吊篮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情况下组织人员进行吊篮的安装、移位,未对吊篮安拆工人开展资格审查、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未配置安全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管理,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给予重庆固鑫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

(七)重庆固鑫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禹*及吊篮移装工人夏洪、楚东,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