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琰旺伟科技有限公司“5·26”一般触电事故调查结果公示
发布日期:2023-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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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5261427分左右,重庆琰旺伟科技有限公司发生一起一般触电事故,致1死亡。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5261333分左右,重庆琰旺伟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曾*伟带着工人陈*林、刘*华到达重庆火车西站管委会门口与重庆火车西站管委会城市和应急管理事务中心市政辅助人员*局汇合。在王*局带领下,四人一起到达西站管委会执法岗亭北侧服务站对无线网桥接收器安装现场进行查看,随后四人前往西站管委会北侧临时停车场安装无线网桥发射器。在将无线网桥发射器安装完成后,曾*伟就留在北侧临时停车场,等待西站管委会执法岗亭北侧服务站附近的无线网桥接收器安装完毕后进行调试,王*局驾车与陈林、刘华回到西站管委会执法岗亭北侧服务站。王*局与陈林商量,计划将无线网桥接收器安装在路灯灯杆、交通信号指示灯的龙门架、执法岗亭上方的位置,但陈林表示都不好布网线,便提出将无线网桥接收器安装在高压电杆上。随后*局搬着录像机与刘进入西站管委会执法岗亭北侧服务站办公室内安装硬盘录像机。1427左右,陈*林独自一人在距离执法岗亭北侧服务站往南约50米处的一根高压电杆下整理好网线等设备材料后,开始攀爬高压电杆。

(二)事故救援情况

1428左右,*局和刘华听到岗亭外有城管队员呼喊便跑出岗亭查看,发现陈林口鼻流血侧躺在地面,*华立即拨打了120*局立即向重庆火车西站管委会城市和应急管理事务中心电话报告该情况1446左右,120赶到现场对陈林进行施救,后又将其送往新桥医院救治1616分左右经抢救无效死亡。

  1. 事故发生的原因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286)分析认定,通过事故调查组实地勘测、调查询问和综合分析后认为,事故发生的原因有:

    (一)直接原因

    重庆琰旺伟科技有限公司工人陈*林在未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安全帽、安全带、绝缘鞋等)的情况下,擅自改变安装地点,违规攀爬10KV高压电杆杆塔发生触电从而导致其坠落至地,是该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重庆琰旺伟科技有限公司未认真履行企业安全管理职责,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导致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风险认识不足。

    2重庆琰旺伟科技有限公司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限于口头教育形式,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未能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三、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此次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重庆琰旺伟科技有限公司工人陈*林安全意识淡薄,擅自改变安装地点,在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违规攀爬高压电线杆开展作业,对本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死亡,免予追究。

(二)重庆琰旺伟科技有限公司未认真开展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工人的违规行为,未给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则佩戴、使用,对本次事故负有管理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和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该公司在事故发生后能全力抢救伤员并积极配合调查,根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第十六条第二项:“罚款数额的确定遵循下列规则:(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罚款数额,从轻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以下确定(包含本数),从重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70%以上确定(包含本数),一般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70%实施行政处罚(不包含本数);”的规定,给予重庆琰旺伟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

(三)重庆琰旺伟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曾*伟,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制定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制定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对本次事故负有领导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的规定,给予曾*伟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