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27日11时30分左右,重庆师范大学沙坪坝校区原女生二宿舍楼发生一起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致1人死亡。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2年6月27日8时左右,重庆迎新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杂工黄某明和黄某武到达重庆师范大学沙坪坝校区女生二宿舍6楼正对楼梯间的房间,二人一起用电锤将靠楼道处的一块预制板拆除,在9时左右,该预制板拆除后形成一个长约3m,宽约0.9m的孔洞。随后二人到楼道处,用电锤从墙面下方钻出一排孔洞后,用二锤从下往上,从外向里把墙体砖块敲落至1楼大厅地面。
11时左右,墙体拆除形成一个门洞后,黄某武站在门洞左侧楼道上用电锤去清理门洞边缘的边角,黄某明站在门洞右侧高约一米的移动铁脚手架上,手握电锤去清理门洞边缘的边角。11时30分左右,未系安全带的黄某明在清理门洞边角墙砖时受惯性影响身体前倾失衡,从已拆除的楼板孔洞坠落至1楼大厅堆码的建渣上受伤(高约14米)。
(二)事故应急处理情况
正在作业的黄某武发现黄某明突然不见了,其使用的电锤还悬挂在孔洞残留的墙体上,黄某武跑至一楼查看发现黄某明躺在一楼大厅堆码的建渣上,随后和黄某、王某宇三人一起将黄某明抬到宿舍外面的空地,王某宇拨打了120和110。12时左右,120赶到现场对黄某明进行抢救,黄某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发生的原因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2-86)分析认定,通过事故调查组实地勘测、调查询问和综合分析后认为,事故发生的原因有:
(一)直接原因
经查,重庆迎新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杂工黄某明在未搭设安全防护设施的6楼临边洞口处清理门洞边角墙砖时,因其未系安全带,身体失衡坠落至1楼大厅地面建渣上(高约14米)受伤死亡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重庆迎新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从事拆除工程活动。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条“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企业。”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的规定。
(2)重庆迎新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对工人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未在施工现场临边洞口设置防护栏杆,未认真开展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3)重庆荟萃苑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未认真开展资质审核,擅自将拆除工程发包给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重庆迎新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三、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此次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重庆迎新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拆除工人黄某明安全意识薄弱,在施工区域临边洞口处作业时未系安全绳,对本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死亡,免予追究。
(二)重庆迎新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承接拆除工程,未开展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未认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对此次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该公司在事故发生后能迅速处理善后并积极配合调查,根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第十七条“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的数额按照以下规则确定:(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罚款数额,从轻处罚应当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重处罚应当高于平均值;”的规定,建议给予重庆迎新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
(三)重庆迎新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总经理王某宇在其公司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承接房屋拟装电梯及电梯前室结构拆除工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检查发现并及时消除施工现场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本次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
(四)重庆荟萃苑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未认真开展资质审核,擅自将拆除工程发包给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重庆迎新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本次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规定,建议由沙坪坝区住房城乡建委按照建设施工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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