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拓优广告有限公司 “7·18”一般触电事故调查结果公示
发布日期:2022-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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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7181450分左右,沙坪坝区人民医院井双院区住院部发生一起一般触电事故,致1死亡。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71813时左右,重庆拓优广告有限公司临时工何某秋和张某松到达沙坪坝区人民医院井双院区住院部7层安装导视系统指示牌。1446分左右,何某秋钻入该楼层南北楼连廊处安装指示牌,1454左右,张某松呼叫何某秋无应答,后发现何某秋在连廊的吊顶内发生了触电。

(二)事故救援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张某松在无法采取有效措施施救的情况下向现场资料员王某才电话报告此事,王某才立即通知物业人员进行断电并拨打了120154左右,物业人员将楼层电井总闸关闭。1519左右,120到达现场,物业人员、医院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等共同把吊顶凿开后将何某秋救下,120对何某秋进行现场施救,后又将其送往嘉陵医院救治1652分左右,何某秋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发生的原因

(一)直接原因

重庆拓优广告有限公司临时工何某秋安全意识淡薄,在安装指示牌前未对吊顶内事先铺设的电源线路进行验电,且在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开展安装作业时触电是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重庆拓优广告有限公司未严格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工人的违规行为。

(2)重庆拓优广告有限公司未建立和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作业场所存在触电的安全隐患。

三、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此次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重庆拓优广告有限公司临时工何某秋安全意识淡薄,在安装指示牌前未对吊顶内事先铺设的电源线路进行验电,且在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开展安装作业,对本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死亡,免予追究。

(二)重庆拓优广告有限公司未认真开展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未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工人违章作业的违规行为,对本次事故负有管理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该公司在事故发生后能全力抢救伤员并积极配合调查,根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第十七条:“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的数额按照以下规则确定:(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罚款数额,从轻处罚应当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重处罚应当高于平均值;”的规定,建议给予重庆拓优广告有限公司行政处罚。

(三)重庆拓优广告有限公司总经理万某超,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严格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对本次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和“(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的规定,建议给予万某超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