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5日15时09分左右,沙坪坝区西永组团Ah21-01/03地块项目发生一起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致1人死亡。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9月5日14时30分左右,重庆世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人冯某良等3人在沙坪坝区西永组团Ah21-01/03地块1号商业楼二层进行混凝土二次浇筑。15时09分左右,冯某良在为其中一根构造柱做浇筑准备时,从商业楼二层边沿坠落至一层地面受伤。
(二)事故救援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工人打电话向班组长张某报告并拨打了120。15时36分左右,120赶到现场对冯某良进行抢救,冯某良经抢救无效于15时45分左右死亡。
二、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2-86)分析认定,通过事故调查组实地勘测、调查询问和综合分析后认为,事故发生的原因有:
(一)直接原因
经查,重庆世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杂工冯某良在沙坪坝区西永组团Ah21-01/03地块1号商业楼二层浇筑混凝土时,擅自拆除临边防护栏杆,且未正确佩戴安全帽、未系安全绳,临边作业时身体失衡,从商业楼二层边沿坠落至一层地面(高约5米)受伤死亡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重庆世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认真开展工人安全教育培训,导致工人安全意识淡薄。
(2)重庆世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施工现场管控不到位,事发时现场无安全管理人员,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工人擅自拆除临边防护栏杆和未正确佩戴安全帽、未系安全绳的违规行为,且未提前将施工进度向施工单位报备。
(3)重庆万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的巡查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工人的违规行为并督促其整改。
(4)重庆康盛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监理人员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施工现场安全巡查检查不到位,未严格督促检查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三、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此次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重庆世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杂工冯某良安全意识薄弱,擅自拆除临边防护栏杆且未正确佩戴安全帽、未系安全绳,对本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死亡,免予追究。
(二)重庆世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力,施工现场安全事故隐患排查不到位,未认真开展工人安全教育培训,未督促工人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对本次事故负有管理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该公司在事故发生后能迅速处理善后并积极配合调查,及时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根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第十七条“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的数额按照以下规则确定:(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罚款数额,从轻处罚应当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重处罚应当高于平均值;”的规定,建议给予重庆世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处行政处罚。
(三)重庆世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马某昌,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严格督促从业人员落实安全操作规程,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临边防护栏杆缺失和工人未正确佩戴安全帽、未系安全绳的安全隐患,对本次事故负有领导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和“(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的规定,建议给予马某昌行政处罚。
(四)重庆康盛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总监胡某勇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未认真督促检查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本次事故负有领导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的规定,建议给予胡某勇行政处罚。
(五)重庆万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经理杨某鹰未认真督促检查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未及时消除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对本次事故负有领导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的规定,建议给予杨某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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