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7日6时40分左右,重庆市嘉陵江磁井段防洪综合整治工程1标段(嘉陵厂段)项目工地发生一起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致2人死亡。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0年6月7日6时左右,重庆市凤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现场负责人邹*雄安排杂工罗*生、王*华、廖*辉和塔吊驾驶员陈*及塔吊指挥工李*梅等人到达重庆市嘉陵江磁井段防洪综合整治工程1标段(嘉陵厂段)工程1号桥后,罗*生、王*华、廖*辉等工人到桥下将拆下来盘扣式钢管脚手架搬到在1号桥下外面地面上的U型架上。塔吊指挥工李*梅站在1号桥下临江面距离U型架起吊处约十五米左右的堡坎上,看到罗*生和廖*辉将盘扣斜杆堆满在U型架上并将塔吊挂钩挂到U型架上的孔洞处后,用对讲机指挥塔吊驾驶员陈*进行起吊作业。6时40分左右,当堆满盘扣斜杆的U型架起吊高度升至高度约20米时,U型架上的盘扣斜杆突然全部滑落,砸中在1号桥下进行盘扣支架转运、堆码作业的杂工王*华、廖*辉,导致二人受伤。
(二)事故应急处理情况
塔吊驾驶员陈*看到这个情况后,立即给现场负责人邹*雄打电话报告了这个情况,并拨打了110,在7时38分左右,120赶到事发现场将受伤工人送至嘉陵医院抢救。廖*辉、王*华经抢救无效于11时左右死亡。廖*辉、王*华的善后赔偿工作于2020年6月8日处理完毕。
二、事故发生的原因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2-86)分析认定,通过事故调查组实地勘测、调查询问和综合分析后认为,事故发生的原因有:
(一)直接原因
经查,重庆市凤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安排工人用塔吊将堆满的盘扣斜杆的U型架从桥下转运到桥面时,U型架上的盘扣斜杆未进行有效固定,存在散落的安全隐患,起重臂运行范围内违规存在有人员作业。以上行为违反了《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4.1.18 起吊重物应绑扎平稳、牢固,不得在重物上再堆放或悬挂零星物件。易散落物件应使用吊笼栅栏固定后方可起吊。标有绑扎位置的物件,应按标记绑扎后起吊。吊索与物件的夹角宜采用45°~60°,且不小于30°,吊索与物件棱角之间应加垫块”、《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4.1.15 起重机作业时,在臂长的水平投影范围内设置警界线,并有监护措施;起重臂和重物下方严禁有人停留、工作或通过,禁止从人上方通过”等相关规定。吊装物件绑扎不牢,且起重臂运行范围内违规存在有人员作业是导致此次起重伤害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重庆市凤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杂工王*华、廖*辉安全意识淡薄,对危险认识不足,塔吊吊运作业过程中,未及时采取避让措施。
(2)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对工人安全教育培训不深入、技术交底不彻底。以上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的相关规定。
(3)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对塔吊吊运现场安全管理不力,未安排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的作息时间未与作业人员保持一致,未及时发现和制止塔吊施工区域内交叉作业的违规操作行为。
(4)重庆市凤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管理疏忽,安全隐患排查不力,塔吊作业区域未设置警戒线和警示标识,施工作业区域存在交叉作业现象。以上行为违反了《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276-2012):“3.0.5 吊装作业区四周应设置明显标志,严禁非操作人员入内……”的相关规定。
(5)重庆市凤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力,安全员不在岗。以上行为违反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18.4“起重吊装一般项目的检查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4.警戒监护(2)警戒区应设专人监护”的相关规定。
(6)重庆市凤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塔吊指挥人员李*梅在指挥塔吊作业过程中站立位置较远,未认真检查吊运物品是否绑扎牢固,未认真观察塔机作业区域作业环境,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在搬运堆码盘扣支架的作业工人,未严格执行“十不吊”的相关规定,未严格使用规范的起重吊运指挥信号及用语进行指挥。
(7)重庆市凤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塔吊驾驶员陈*在起吊作业过程中未鸣笛示警。以上行为违反了《塔式起重机操作使用规程》(JG/T100-1999)5.2.2“起重机开始作业时,司机应首先发出音响信号,以提醒作业现场人员注意”的相关规定。
(8)重庆兴宇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力,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巡查排查不力,安全事故隐患督促整改不力。该项目存在实际监理人员少于备案登记监理人员、实际监理人员与备案登记监理不一致、监理日志记录不规范,督促施工单位整治不力等情况。以上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第十四条第二款“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第三款“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的相关规定。
三、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经调查认定:此次事故是一起由于生产经营单位对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不力,对作业人员未进行有效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违规操作,施工作业现场交叉作业等原因而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此次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重庆市凤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杂工王*华、廖*辉安全意识淡薄,对危险认识不足,塔吊吊运作业过程中,未采取避让措施,导致受伤死亡,对此次事故负有责任,鉴于其已死亡,免于追究。
(二)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管理疏忽,对塔吊吊运现场安全管理不力,未安排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的作息时间未与作业人员保持一致;对工人安全教育培训不深入和安全技术交底不彻底;对施工区域内交叉作业的违规行为未及时发现和制止,对本次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根据《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第(十)项“未依法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38号)第十七条“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的数额按照以下规则确定”第(三)项“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减轻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10%以下确定,从轻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10%―30%之间确定,从重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70%以上确定”的规定,建议给予行政处罚。
(三)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磁井段防洪综合整治工程1标段项目经理黎*刚,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本单位安全管理不力,对现场安全巡查检查不力,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本次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有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职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的规定,根据黎*刚提供的2019年收入给予行政处罚。
(四)重庆市凤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磁井段防洪综合整治工程1标段项目负责人高*宝,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施工现场安全巡查检查不力,安全管理督促不力,事故隐患整改不力,对本次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有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职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的规定,根据高*宝提供的2019年收入给予行政处罚。
(五)重庆兴宇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重庆市磁井段防洪综合整治工程1标段项目总监吕*俊,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对施工单位作业现场监督检查不力,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本次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有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职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的规定,根据吕*俊提供的2019年收入给予行政处罚。
(六)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磁井段防洪综合整治工程1标段项目安质部副部长罗*,对工人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培训不力,安全巡查检查不到位,未认真履行安全员管理职责,建议由沙坪坝区住建委吊销其安全员资格证,并将处理结果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七)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磁井段防洪综合整治工程1标段项目安全总监崔*,安全员陈*中,技术负责人江*,安全巡查检查不到位,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 未认真履行职责,未及时发现并制止施工区域内交叉作业的违章行为,建议由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八)重庆市凤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磁井段防洪综合整治工程1标段项目现场负责人邹*雄,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施工现场安全巡查检查不力,事故隐患整改不力,凭经验安排工人实施盘扣支架拆除吊装作业。事故发生前,在工人汇报吊装过程中出现吊物滑落现象后,未引起重视和采取整改措施,继续安排作业人员进行吊装作业,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
(九)重庆市凤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磁井段防洪综合整治工程1标段项目安全员王勇,未到岗履行其安全员管理职责,建议由沙坪坝区住建委吊销其安全员资格证,并将处理结果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十)重庆市凤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塔吊指挥工李*梅在指挥塔吊吊装作业过程中,未认真察看吊物固定情况及起吊作业环境,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在搬运堆码盘扣支架的作业工人,未严格使用规范的起重吊运指挥信号及用语进行指挥,未严格执行“十不吊”的相关规定,建议由区住建委吊销其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并将处理结果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十一)重庆市凤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塔吊驾驶员陈*在起吊作业过程中未鸣笛示警,对此次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区住建委吊销其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并将处理结果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十二)重庆兴宇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重庆市磁井段防洪综合整治工程1标段项目监理金瑜,安全巡查检查不力,对事故隐患督促整改不力,未及时发现施工区域内交叉作业的违章行为。建议由重庆兴宇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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