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四川华邦保和墙面系统工程有限公司“10•10”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结果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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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10日14时30分左右,重庆万达文旅城项目D12地块13#楼发生一起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致1人死亡。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0年10月10日14时30分左右,四川华邦保和墙面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抹灰班组工人徐某进在13#楼8层进行室内石膏抹灰作业时,突然停电,因其使用的石膏喷浆机需用电才能操作,徐某进便去合闸送电,错把电梯井当成配电间,擅自移除因当日抹灰打点作业需要,移除后恢复但未固定的电梯井临边防护,从该层电梯井踩空坠落至负一层电梯井底部(坠落高度约31m)受伤。

(二)事故应急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管理人员立即用项目部车辆将徐某进送往重庆东华医院进行抢救,下午4时45分左右,徐某进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发生的原因

(一)直接原因

经查,四川华邦保和墙面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抹灰工人徐某进在13#楼8层进行室内石膏抹灰作业时,擅自移除该楼层因当日抹灰打点作业需要,移除后恢复但未固定的电梯井临边防护,从该层电梯井踩空坠落,是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四川华邦保和墙面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未严格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施工现场安全巡查检查不到位,对工人的违规行为未及时发现并制止。

2.四川华邦保和墙面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扎实,工人安全意识淡薄,缺乏自我保护意识。

3.四川华邦保和墙面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未在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管理,未排查整治因抹灰打点作业需要,移除后恢复但未固定的电梯井临边防护的安全隐患。

三、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一)四川华邦保和墙面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抹灰工人徐某进擅自移除电梯井临边防护,对此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已死亡,免于追究。

(二)四川华邦保和墙面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现场安全管理不力,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扎实,施工现场安全巡查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电梯井临边防护未固定的安全隐患,对工人的违规行为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对本次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该公司在事故发生后能及时排查整治安全隐患,积极处理善后并配合调查,根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的第(四)项“主动报告并如实陈述违法行为的;”和第十七条: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的数额按照以下规则确定的第(二)项“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罚款数额,从轻处罚应当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重处罚应当高于平均值;”的规定,给予四川华邦保和墙面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

(三)四川华邦保和墙面系统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赵某林,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组织电梯井临边防护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工人的违规行为,对本次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有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职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的规定,给予赵某林行政处罚。

(四)四川华邦保和墙面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安全员李某学未在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管理,未对电梯井临边防护未固定的安全隐患采取防护措施,建议由四川华邦保和墙面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按照公司内部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沙坪坝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五)经调查,四川华邦保和墙面系统工程有限公司“10·10”一般高处坠落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员未触犯安全生产犯罪的相关法律法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四川华邦保和墙面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10·10”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

2020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