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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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小学、幼儿园

《沙坪坝区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意见(试行)》(沙教委发〔2018143号)自201891日实施以来已试行一年,经研究,根据试行情况进行修订完善。现印发给各单位,请遵照执行。

沙坪坝区教育委员会

20191126


沙坪坝区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意见

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招生入学秩序,切实消除大班额现象,保障教育教学质量,现就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制定以下意见。

一、本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重庆市义务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消除大班额专项规划有关工作的通知》《重庆市居住证实施办法》《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制定。

二、本区户籍的小学适龄儿童按照三对口原则,即适龄儿童与父(母)的户口、房屋产权证和实际居住地一致,免试划片入学。学位紧张小学校六年内为同一住房对应户籍户主合法养育的子女提供学位(简称六年读一户”) ,共同拥有住房产权的,法定监护人或适龄儿童的不动产权份额达到51%(含)以上且家庭人均不低于重庆市申请公租房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学位紧张学校根据学位紧张状况动态调整并在提前一年的730日前公布。

适龄儿童因父母无自购房,自出生日起户籍一直挂靠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招生服务区常住的,视为符合三对口入学条件。适龄儿童户籍在沙坪坝区,但不满足三对口原则,由区教委统筹安排入学。

初中适龄儿童按照对口派校、随机派位、相对就近、区域统筹的原则入学。

划片学校因容量限制导致不能全部接收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入学,按适龄儿童户籍迁入现住址时间先后顺序安排学位,未能接收部分适龄儿童由区教委统筹安排入学。

三、非沙坪坝区户籍适龄儿童应当在入学前一年1231日前向沙坪坝区教委申请学位,并持沙坪坝区公安部门核发的当年有效的《居住证》或当年出具的《暂住登记凭证》按沙坪坝区持居住证暂住登记凭证非沙坪坝区户籍适龄儿童学位安排实施办法》(附件1统筹安排入学。

四、2018831(含)之前,已在沙坪坝区购买住房的家庭小学适龄儿童按本办法第二条入学。其中,法定监护人或适龄儿童购买二手住房入读学位紧张小学校,需户籍迁入满一年。

五、201891(含)之后,在沙坪坝区购买住房且户籍迁入本区的家庭小学适龄儿童入读非学位紧张小学校,按本办法第二条入学。

六、201891(含)之后,在沙坪坝区购买住房且户籍迁入本区的家庭小学适龄儿童入读学位紧张小学校,符合以下四种情况之一的,按本办法第二条入学。未达到以下条件者,由区教委统筹安排入学:

1.法定监护人或适龄儿童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完全产权且家庭(父母及子女)人均不低于重庆市申请公租房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购房、迁户、入住满一年的适龄儿童(简称提前一年”)

2.联合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法定监护人或适龄儿童的不动产权份额达到51%(含)以上且家庭人均不低于重庆市申请公租房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购房、迁户、入住满一年的适龄儿童。

3.法定监护人或适龄儿童购买二手住房完全产权且家庭人均不低于重庆市申请公租房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购房、迁户、入住满三年(简称提前三年”),同时满足六年读一户的适龄儿童。

4.联合购买二手住房(含继承、赠与),法定监护人或适龄儿童的不动产权份额达到51%(含)以上且家庭人均不低于重庆市申请公租房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购房、迁户、入住满三年,同时满足六年读一户的适龄儿童。

七、直管公房单位自管公房连续租住、迁户满三年及以上且无其他所有权属住房的家庭适龄儿童按本办法第二条入学。未达到条件者,由区教委统筹安排入学。

农村集体土地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户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按相关政策规定的补偿安置方案执行。上级另有其他入学规定的从其规定。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计划由区教委管理,招生办法报区教委备案。

十、申请入学的适龄儿童或少年,应根据沙坪坝区教委在其入学当年公布的招生入学实施办法中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资料。具体办理方式按照区教委当年《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意见》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中满一年满三年的截止时间为入学当年831日,起始时间以此推算。

、本《意见》由沙坪坝区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自2019121日起实施,《沙坪坝区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意见(试行)》(沙教委发〔2018143号)同时废止。

附件:《沙坪坝区持<居住证><暂住登记凭证>非沙坪坝区户籍适龄儿童学位安排实施办法

附件

沙坪坝区持《居住证》或《暂住登记凭证》

非沙坪坝区户籍适龄儿童学位安排实施办法

非沙坪坝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因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区工作、学习或者居住,通过持有本区公安部门签发的《居住证》或《暂住登记凭证》申请学位接受义务教育的,区教委为有利于适龄儿童稳定生活和健康成长,将根据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区稳定住所和稳定职业(简称两稳定)量化积分安排适龄儿童学位。

一、积分办法

(一)基本项目量化积分

适龄儿童与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区公安部门签发的《居住证》或《暂住登记凭证》是适龄儿童入学的基本条件。积分办法:以适龄儿童与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区公安部门办理且按期签注的《居住证》或《暂住登记凭证》为依据,1个月积1分,积分不封顶。其中起始月不规定具体办理时间,均认定为1个月;结束月为学位申请登记当月

(二)激励项目量化积分

1.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拥有稳定职业是适龄儿童入学及入学后正常生活学习的重要条件。稳定职业量化积分办法:以适龄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区人力社保部门缴纳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时间或在本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的工商营业执照时间计算积分(父母双方均在本区经商或务工的以时间长的一方为准),1个月积0.5分,积分不封顶。其中起始月不规定具体办理时间,均认定为1个月;结束月为学位申请登记当月。

2.适龄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区经商办企业并依法纳税应予以激励。在本区纳税量化积分办法:以招生当年前三个自然年度累计纳税计算积分(适龄儿童父母双方均纳税的可以合并计算),纳税1万元(含)—2万元(不含)积0.5分,纳税2万元(含)—3万元(不含)积1分,以此类推,每达到一个更高的万元单位增加0.5分,积15分封顶。

二、学位安排办法

区教委根据适龄儿童居住地位置、量化积分、招生学校学位数安排持《居住证》或《暂住登记凭证》的适龄儿童学位。安排的顺序是:先安排适龄儿童监护人在本区实际经常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房屋的适龄儿童学位;再安排租赁房屋居住等情况的适龄儿童。

三、本《办法》由沙坪坝区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