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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庆市博士后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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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庆市博士后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有关单位,各博士后设站单位:

    现将《重庆市博士后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17419


重庆市博士后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博士后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我市博士后事业发展,根据《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渝委发〔201629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720号),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博士后资助对象是重庆市辖区内设立的国家级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市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招收培养的在站博士后、出站留(来)渝博士后。

在站博士后、出站博士后在我市博士后支持项目之外,按相关条件获得其他项目支持的资金不纳入本办法管理。

本办法所称市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是指依据《重庆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设置和管理办法(试行)》(渝人社发〔2010138号)和《重庆市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设置和管理办法(试行)》(渝人社发〔2012241号)批准设立,博士后工作正常运行的组织或单位。

出站博士后是指经市内外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培养的,期满出站到我市企事业单位从事科研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博士后资助坚持鼓励创新、服务发展;公平公正、竞争择优;量力而行、规模适度的原则,确保资助资金作用发挥最大效益。

第二章  资助经费

第五条 博士后资助资金主要包括市财政按规定配套的资助经费。

第六条 市财政每年根据国家对我市博士后资助资金额度,结合财力状况和实际工作需要,相应安排市级博士后资助经费预算。鼓励相关主管部门和设站单位按市财政资助人数和金额给予相应支持。

第七条 市财政资助经费统一用于对博士后站、创新实践基地的资助、市级博士后培养项目资助、在站博士后日常经费资助和科研项目择优资助,以及鼓励出站全职博士后留(来)渝、博士后管理工作经费等方面。

第八条 市级博士后资助经费由市人力社保局统一管理,市博士后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市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章  资助标准

第九条对新设立国家级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给予一次性资助50万元,主要用于补贴申报单位为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而购置的设备、仪器、软件资料等支出。对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开展博士后工作期间的日常经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每招收1名全职博士后(以办理进站手续并开题考核通过为准)补助5万元人民币,主要用于招收博士后所需缴付的管理费用、组织博士后科项考核费用、专家指导费用、博士后联谊会会费、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等支出,由设站单位统一掌握使用。招收的博士后因故退站的,剩余补助经费应按原渠道退回。

第十条 对入选“重庆市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的博士后,按每人每年30万元人民币,资助期2年,其中2/3用于博士后日常经费,1/3用于科研经费资助。

对入选“中国(重庆)新加坡博士后国际培养交流计划”的博士后,给予最高总额30万元人民币资助,用于博士后在新加坡期间的生活费、租房补助、医疗保险、往返旅费等支出。

对入选“重庆市博士后国际学术交流支持计划”的博士后,一次性给予3万元人民币资助,支持博士后参加在海(境)外举办、与其研究领域相关的学术交流会议,用于出席会议产生的交通、食宿、图书资料采购等开支。

在以上任一项目资助期内,博士后不得同时申报以上其它项目,不得叠加享受资助。

第十一条 博士后日常经费资助标准为每人16万元/两年,每年资助额度按当年进站人数一定比例确定。博士后日常经费资助70%可用于博士后研究人员生活补贴,如工资、医疗费、生活补助等;30%可用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经费。

第十二条 研究项目特别资助分为特等资助30万元/次,一等资助20万元/次,二等资助10万元/次,三等资助5万元/次。研究项目特别资助主要用于科研工作,如添置小型必备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试剂、图书资料及计算机、工作差旅费等。

博士后设站单位管理费、课题奖金、提成奖金等不得在博士后资助经费中列支。相关经费使用,按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渝委办发〔201656号)执行。

第十三条 从201711日起,全职博士后出站留(来)渝从事科研工作,符合我市产业发展需求,与本市企事业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且从事科研工作,择优给予15万元人民币资助,用于出站博士后科研投入或创新创业项目前期费用。出站博士后可根据研究计划和工作需要,自主支配、合理使用资助资金。

出站博士后科研资助分两次发放,首次科研资助的2/3在接收手续办理完毕后6个月之内提出;第二次科研资助应当在出站满两年的科研工作考核后的6个月内向市人力社保局提出,且申请时间最迟不得超过出站3年。出站博士后科研工作考核由其所在单位组织进行,考核结果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第四章  资助程序

第十四条 对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日常经费资助,由市人力社保局(市博管办)按以下程序发放:

(一)设站单位提出补助申请,并按要求提供进站文件、开题考核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市人力社保局(市博管办)依据本规定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三)经公示无异议的,市人力社保局(市博管办)按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将补助资金拨付到申请单位指定账户。

第十五条 申请博士后日常资助的设站单位,设站单位提出申请,市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审核,并按当年进站人数一定比例确定和拨付资助

特别资助程序:在站博士后本人提出申请、合作导师和同行推荐、设站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或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审查、市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审核、专家评审、公示、市人力社保局审批、市财政局备案等程序。

培养项目资助程序:入选“重庆市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中国(重庆)新加坡博士后国际培养交流计划”“重庆市博士后国际学术交流支持计划”的博士后,资助申报程序按该计划实施方案(申报通知)规定的程序办理。

出站留渝资助程序:申请出站留(来)渝博士后科研资助由市人力社保局(市博管办)每年发放一次,程序如下:在站博士后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或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审查、市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审核、专家评审、公示、市人力社保局审批、市财政局备案等程序。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受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对所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并严格按照资金用途合理使用资金,保障博士后科研和工资福利待遇经费支出。设站单位对博士后资助经费要单独建账,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对博士后的资助资金,由设站(所在)单位按照财务管理规定,根据科研工作进展情况统一掌握列支。

第十八条 获资助者如触犯刑律、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私自出国3个月以上或擅自离开博士后工作岗位30天等情形,经调查核实后,要追回其全部资助,并予以通报,5年内不得申报本办法规定的资助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因患病及意外死亡等原因,致使无法继续进行研究工作的获资助者及其设站单位应及时报市人力社保局(市博管办)办理退站手续,剩余经费应退回。获得研究项目特别资助的博士后,如中途退站,须退回剩余资助经费。获得留来渝资助的,未满三年离渝的,所在单位须退回剩余资助经费。

第二十条 获资助的博士后期满出站时,应将在站期间取得的研究项目总结报告和成果报设站单位,并报市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备案。原购置的办公设备及办公用品应移交博士后设站单位。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对博士后资助资金实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发现弄虚作假、挤占、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市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及各设站单位要定并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规定使用不当的,应予以及时纠正。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适时组织开展博士后资助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时完善和调整资助政策,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鼓励创新创业的作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重庆市博士后研究人员资助经费管理和使用办法(试行)》(渝人社发〔2010270号)停止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全职博士后指将人事档案转入博士后设站单位、非在编在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的人员。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30日之后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