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沙坪坝区“沙磁菁英计划”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区委各部委,区级各部门党组(党委、党工委),各管委会党委(党工委),区属国有重点企业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直属支部:
现将《沙坪坝区“沙磁菁英计划”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重庆市沙坪坝区委
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2019年7月31日
沙坪坝区“沙磁菁英计划”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工作重要论述和视察重庆重要讲话精神,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有力推进《沙坪坝区科教兴区和人才强区行动计划(2018-2020年)》实施,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沙磁菁英计划”坚持党管人才原则,突出“不唯称号、职称、学历,看重品德、能力、业绩,兼顾过往、激励未来”的导向;精神鼓励为主、着重服务保障。
第三条 建立“沙磁菁英评价指标体系”并以此评选“沙磁菁英”。
第四条 “沙磁菁英”每3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不超过20人,同一用人单位申报人数不超过3人。围绕新一代电子信息、智能制造、下一代汽车、生产性服务业等重点产业、重点领域,培育、支持一批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和骨干人才,为全区产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第五条 “沙磁菁英计划”在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区委组织部会同相关单位共同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由区委组织部负责。
第二章 适用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在沙坪坝区范围内兴办企业或与在沙坪坝区注册、纳税(税收实际留存在沙坪坝区)的用人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实际在区工作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人才。用人单位通过项目合作、技术开发、科技咨询等方式柔性引进的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服务协议或工作合同,且合同期内实际领衔或参与项目不少于1个),属于本办法实施范围。
第七条 申报“沙磁菁英”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
第三章 评价计分规则
第八条 “沙磁菁英评价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和“实绩指标”两部分构成。“基础指标”根据教育背景、工作经历、所获称号荣誉等赋予相应分值,“实绩指标”根据投资、纳税等情况赋予相应分值。
第九条 申报人选计分采取叠加方式,取“基础指标”分值与“实绩指标”分值之和。
第十条 单项指标计分取同类指标中的最高值,不重复计算。
第十一条 “沙磁菁英”评选的起评分数线为40分(含),每次评选根据分数从高到低排名;积分相同时,“实绩指标”分值高者排位在前。
第四章 激励措施
第十二条 入选“沙磁菁英”可享受以下政策:
(一)人才资助。给予人才资助15万元,其中积分在100分以上的,给予人才资助20万元,按4:3:3的比例分三年兑付。
(二)岗位补贴。按人才“综合所得”对我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00%给予补贴,3年(从聘任到岗履职之月起计算)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三)金融支持。为人才所在科技型企业提供无抵押、基准利率知识的价值信用贷款,最高500万元。积极协调种子、天使、风险等各类投资基金按市场化方式给予股权投资支持。
(四)医疗服务。在区属定点医院为人才及其父母、配偶、子女提供优先预约专家、安排就诊、安排住院等服务。其中,积分在80分以上的,人才本人可到定点三甲医院就诊,每年可享受代预约专家服务3次、优先安排床位服务2次;积分在100分以上的,人才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可到定点三甲医院就诊,每年可享受代预约专家服务7次、优先安排床位服务4次。
(五)子女入学(托)服务。人才未成年子女需在我区入托入学的,由区教委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协调安排。
(六)配偶、子女就业服务。人才提出解决配偶、子女在区内就业的,由组织、编制、人社等部门协助用人单位按相关政策办理。
(七)社保服务。在区人力社保部门设立“人才服务专员”,指定专人为人才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提供即到即办、限时办结服务。
(八)科技服务。人才可享受科技培训、技术咨询、技术孵化、科技评估等服务。
(九)企业注册和税务服务。人才在办理企业注册等业务时,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市场监管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办理税务登记及其他涉税事项时,税务部门提供优先预约、“一对一”专属服务。
(十)生活服务。人才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免费在区属公共体育场馆健身锻炼,免费观看区属文化场馆举行的文艺表演,在区交管部门优先办理车驾业务;人才本人每年可享受重庆西站商务通道服务12次及市内公共交通出行补贴。
第五章 评定程序
第十三条 申报。由用人单位向主管部门申报,主管部门尽职审核并初步计算申报人选分数,将达到起评分数线的人选资料报区委组织部。
第十四条 评审。区委组织部会同市场监管、税务、公安、统计等相关部门,第三方机构以及相关领域专家进行综合评审,提出建议意见,报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第十五条 确定。经公示无异议的,正式纳入“沙磁菁英计划”予以支持。由区委组织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做好激励措施的落实和后续服务工作。
第六章 管理
第十六条 “沙磁菁英”离开本区,或离职、违反法纪受到惩处等,所在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区委组织部报告,经区委组织部核实,并报经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终止“沙磁菁英”相关待遇。
第十七条 “沙磁菁英”实行动态管理,3年支持期满后,不再享受相关待遇。符合条件的可继续申报“沙磁菁英”。
第十八条 本办法涉及的各项经费从区人才引进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沙磁菁英计划”兑现工作规程由区委组织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机关事业单位引进和培育的人才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条 “沙磁菁英”入选市级及以上人才项目的,按照就高就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享受相应政策。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 “沙磁菁英”评价指标体系
2.指标说明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