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坪坝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指导标准
来源:沙坪坝区应急局 日期:2023-06-16

一、救助对象因自然灾害造成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上述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需政府在应急救助阶段结束、恢复重建完成之前帮助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

二、救助标准20·人的标准给予救助,救助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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