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童家桥街道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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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别 |
事项主管单位 |
公开内容 |
公开依据 |
公开主体 |
公开层级 |
公开范围 |
公开渠道 |
公开时限 |
公开期限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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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标题及文号 |
具体条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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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收费信息 |
市财政局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 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 |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
市、区县、乡镇城市管理部门 |
市级、区县级、乡镇级 |
全社会 |
政府网站、政府公开专区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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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部门应急预案 |
应急管理 |
市应急管理局 |
城市管理部门应急预案 |
市政府文件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37号) |
第十五条(三)部门应急预案由部门审核,以部门名义印发。 第二十四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类的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应在批准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发布。 |
市、区县乡镇城市管理部门 |
市级、区县、乡镇级 |
全社会 |
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 |
批准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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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镇政府预算 |
预算 |
区财政局 |
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及相关报表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1994年3月22日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第三条 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 |
各镇政府 |
乡镇级 |
全社会 |
区政府网站 |
按照《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镇级预算公开,应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后20日内完成 |
长期 |
各镇政府预决算均应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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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92号公布,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 |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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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 |
年度报告 |
区司法局 |
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部门和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文件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的通知(厅字〔2019〕28号) |
第二十四条 每年4月1日之前,地方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的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应当通过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
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部门和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区级、乡镇级 |
全社会 |
政府网站 |
每年4月1日前公布 |
长期 |
秘书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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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职工参保登记 |
政务服务 |
市人力社保局 |
1.基本信息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修订) |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
区县人力社保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区县级,镇(乡、街道)级 |
全社会 |
政府网站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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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
政务服务 |
市人力社保局 |
1.基本信息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修订) |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
区县人力社保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区县级,镇(乡、街道)级 |
全社会 |
政府网站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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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社保个人基本信息变更 |
政务服务 |
市人力社保局 |
1.基本信息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修订) |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 ,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
市、区县人力社保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市级,区县级,镇(乡、街道)级 |
全社会 |
政府网站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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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 |
政务服务 |
市人力社保局 |
1.基本信息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修订) |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
市、区县人力社保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市级,区县级,镇(乡、街道)级 |
全社会 |
政府网站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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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个人权益记录查询打印 |
政务服务 |
市人力社保局 |
1.基本信息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修订) |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
市、区县人力社保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市级,区县级,镇(乡、街道)级 |
全社会 |
政府网站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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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职工正常退休(职)申请 |
政务服务 |
市人力社保局 |
1.基本信息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修订) |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
市、区县人力社保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市级,区县级,镇(乡、街道)级 |
全社会 |
政府网站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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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领 |
政务服务 |
市人力社保局 |
1.基本信息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修订) |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
区县人力社保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区县级,镇(乡、街道)级 |
全社会 |
政府网站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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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暂停养老保险待遇申请 |
政务服务 |
市人力社保局 |
1.基本信息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修订) |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
市、区县人力社保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市级,区县级,镇(乡、街道)级 |
全社会 |
政府网站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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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恢复养老保险待遇申请 |
政务服务 |
市人力社保局 |
1.基本信息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修订) |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
市、区县人力社保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市级,区县级,镇(乡、街道)级 |
全社会 |
政府网站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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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 |
政务服务 |
市人力社保局 |
1.基本信息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修订) |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
市、区县人力社保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市级,区县级,镇(乡、街道)级 |
全社会 |
政府网站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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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申领(养老保险) |
政务服务 |
市人力社保局 |
1.基本信息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修订) |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
市、区县人力社保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市级,区县级,镇(乡、街道)级 |
全社会 |
政府网站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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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
政务服务 |
市人力社保局 |
1.基本信息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修订) |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
区县人力社保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区县级,镇(乡、街道)级 |
全社会 |
政府网站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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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失业保险金申领 |
政务服务 |
市人力社保局 |
1.事项名称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2024年6月14日修订) |
第十九条经办机构应当通过准备书面资料、开设服务窗口、设立咨询电话等方式,为失业人员、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提供咨询服务。 |
区县人力社保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区县级,镇(乡、街道)级 |
全社会 |
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务公开专区、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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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领(失业人员) |
政务服务 |
市人力社保局 |
1.事项名称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修订) |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
区县人力社保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区县级,镇(乡、街道)级 |
全社会 |
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务公开专区、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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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
政务服务 |
市人力社保局 |
1.事项名称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修订) |
区县人力社保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区县人力社保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区县级,镇(乡、街道)级 |
全社会 |
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务公开专区、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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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社会保障卡申领 |
政务服务 |
市人力社保局 |
1.基本信息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 |
第十六条 经批准发行社会保障卡的省级、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制定明确的社会保障卡应用管理规程,并通过在服务场所明示、政府网站公示等方式向社会发布。社会保障卡应用管理规程应包括以下内容: |
市、区县人力社保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市级,区县级,镇(乡、街道)级 |
全社会 |
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务公开专区、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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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社会保障卡启用 |
政务服务 |
市人力社保局 |
1.基本信息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 |
第十六条 经批准发行社会保障卡的省级、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制定明确的社会保障卡应用管理规程,并通过在服务场所明示、政府网站公示等方式向社会发布。社会保障卡应用管理规程应包括以下内容: |
市、区县人力社保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市级,区县级,镇(乡、街道)级 |
全社会 |
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务公开专区、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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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社会保障卡应用状态查询 |
政务服务 |
市人力社保局 |
1.基本信息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 |
第十六条 经批准发行社会保障卡的省级、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制定明确的社会保障卡应用管理规程,并通过在服务场所明示、政府网站公示等方式向社会发布。社会保障卡应用管理规程应包括以下内容: |
市、区县人力社保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市级,区县级,镇(乡、街道)级 |
全社会 |
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务公开专区、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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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社会保障卡信息变更 |
政务服务 |
市人力社保局 |
1.基本信息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 |
第十六条 经批准发行社会保障卡的省级、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制定明确的社会保障卡应用管理规程,并通过在服务场所明示、政府网站公示等方式向社会发布。社会保障卡应用管理规程应包括以下内容: |
市、区县人力社保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市级,区县级,镇(乡、街道)级 |
全社会 |
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务公开专区、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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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社会保障卡密码修改与重置 |
政务服务 |
市人力社保局 |
1.基本信息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 |
第十六条 经批准发行社会保障卡的省级、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制定明确的社会保障卡应用管理规程,并通过在服务场所明示、政府网站公示等方式向社会发布。社会保障卡应用管理规程应包括以下内容: |
市、区县人力社保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市级,区县级,镇(乡、街道)级 |
全社会 |
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务公开专区、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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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社会保障卡挂失与解挂 |
政务服务 |
市人力社保局 |
1.基本信息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 |
第十六条 经批准发行社会保障卡的省级、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制定明确的社会保障卡应用管理规程,并通过在服务场所明示、政府网站公示等方式向社会发布。社会保障卡应用管理规程应包括以下内容: |
市、区县人力社保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市级,区县级,镇(乡、街道)级 |
全社会 |
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务公开专区、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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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社会保障卡补领、换领、换发 |
政务服务 |
市人力社保局 |
1.基本信息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 |
第十六条 经批准发行社会保障卡的省级、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制定明确的社会保障卡应用管理规程,并通过在服务场所明示、政府网站公示等方式向社会发布。社会保障卡应用管理规程应包括以下内容: |
市、区县人力社保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市级,区县级,镇(乡、街道)级 |
全社会 |
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务公开专区、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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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社会保障卡注销 |
政务服务 |
市人力社保局 |
1.基本信息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 |
第十六条 经批准发行社会保障卡的省级、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制定明确的社会保障卡应用管理规程,并通过在服务场所明示、政府网站公示等方式向社会发布。社会保障卡应用管理规程应包括以下内容: |
市、区县人力社保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市级,区县级,镇(乡、街道)级 |
全社会 |
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务公开专区、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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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就业登记 |
政务服务 |
市人力社保局 |
1.服务内容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修订) |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
区县人力社保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区县级,镇(乡、街道)级 |
全社会 |
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务公开专区、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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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就业创业证》申领(纸质就业创业证打印预约) |
政务服务 |
市人力社保局 |
1.服务内容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修订) |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镇(乡、街道)级 |
全社会 |
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务公开专区、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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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一次性创业补贴申领 |
政务服务 |
市人力社保局 |
1.文件依据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修订) |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
区县人力社保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区县级,镇(乡、街道)级 |
全社会 |
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务公开专区、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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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创业担保贷款申请 |
政务服务 |
市人力社保局 |
1.文件依据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修订) |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
区县人力社保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区县级,镇(乡、街道)级 |
全社会 |
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务公开专区、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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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就业援助对象认定 |
政务服务 |
市人力社保局 |
1.文件依据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修订) |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镇(乡、街道)级 |
全社会 |
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务公开专区、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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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 |
政务服务 |
市人力社保局 |
1.文件依据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修订) |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
区县人力社保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区县级,镇(乡、街道)级 |
全社会 |
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务公开专区、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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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公益性岗位补贴申领 |
政务服务 |
市人力社保局 |
1.文件依据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修订) |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
区县人力社保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区县级,镇(乡、街道)级 |
全社会 |
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务公开专区、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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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低保就业补贴 |
政务服务 |
市人力社保局 |
1.文件依据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修订) |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
区县人力社保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区县级,镇(乡、街道)级 |
全社会 |
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务公开专区、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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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申请 |
政务服务 |
市人力社保局 |
.基本信息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20修订) |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
区县人力社保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区县级,镇(乡、街道)级 |
全社会 |
政府网站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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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失业登记 |
政务服务 |
市人力社保局 |
1.文件依据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修订) |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镇(乡、街道)级 |
全社会 |
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务公开专区、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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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社保待遇资格认证 |
政务服务 |
市人力社保局 |
1.基本信息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修订) |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
市、区县人力社保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市级,区县级,镇(乡、街道)级 |
全社会 |
政府网站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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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技工院校毕业证书查询、核验 |
政务服务 |
市人力社保局 |
1.基本信息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修订) |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
市、区县人力社保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市级,区县级,镇(乡、街道)级 |
全社会 |
政府网站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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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病残津贴申领 |
政务服务 |
市人力社保局 |
1.基本信息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修订) |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
市、区县人力社保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市级,区县级,镇(乡、街道)级 |
全社会 |
政府网站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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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基层政务公开(水利) |
信息公示 |
区农业农村委 |
涉及民生事务的政策文件、重大决策预公开、回应关切、业务办理、水利规划、依法行政、取用水、节约用水、水利工程建设、工程信息与运行安全、河湖长制工作、水域岸线管理、河道采砂管理、水土流失防治及监督管理、农田水利工程、农村供水工程、农村水电工程、水利安全生产监督、双随机一公开、水旱灾害防御、水文监测与情报预报、三峡工程运行安全管理、调水工程、水利科技等信息。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修订)(国令第711号)《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进一步做好政务舆情回应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十四五”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水利部关于印发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水利部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农田水利条例》《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水利部关于推进绿色小水电发展的指导意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新增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利部水旱灾害防御应急响应工作规程》《加强三峡工程运行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调度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意见》《水利部、共青团中央、中国科协关于加强水利科普工作的指导意见》《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沙坪坝区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沙府办发〔2019〕185号)《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沙坪坝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沙府办发〔2018〕229号)《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沙坪坝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维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沙府办发〔2018〕228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修订)(国令第711号)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沙坪坝区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沙府办发〔2019〕185号):第四条 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名录,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开,并报市水利局备案。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沙坪坝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沙府办发〔2018〕229号):第十条 补贴方式及程序(二)补贴程序1.申报:经核定符合补贴条件的工程,由运行管理单位于每年10月30日前向所在镇(街)提出申请并进行公示。2.审定:镇(街)根据运行管理单位申请,对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相关材料由镇(街)存档。申报日期截止后,镇(街)对审定的用水户名单、用水量、补贴金额等进行汇总,并制成表格在村、镇公开栏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后,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后报区农委核定。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沙坪坝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维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沙府办发〔2018〕228号):第十一条 维修补助资金的申报:各镇(街)将年终考核合格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于当年10月30日前向区农委提出补助申请并进行公示。 其他文件全文均有涉及。 |
区农业农村委 |
区县级、镇街级 |
全社会 |
政府网站 |
按相关规定时限公开 |
按规定期限公开 |
其中加粗条文为根据区规范性文件梳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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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方便信访人信访相关信息 |
信访指南 |
市信访办 |
网络信访渠道、通信地址、咨询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以及结果的方式等,与信访工作有关的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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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工作条例(2022年1月24日经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2月25日由中共中央、国务院2022年发布) |
第十八条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网络信访渠道、通信地址、咨询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以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
各级机关、单位 |
市级、区县级、乡镇级 |
全社会 |
政府网站、信访接待场所 |
及时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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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最低 |
社会救助 |
最低生活保障事务中心 |
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审核确认办法等政策文件 |
1.行政法规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宣传社会救助法律、法规和政策。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等便于公众知晓的途径,及时公开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管理和使用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
区民政局及 镇街 |
区县级、乡镇级 |
全社会 |
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务公开专区、线下公示栏(电子屏)等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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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
社会救助 |
社会 救助和儿童福利科 |
公开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政策文件。 |
1.行政法规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宣传社会救助法律、法规和政策。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等便于公众知晓的途径,及时公开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管理和使用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
区民政局及 镇街 |
区县级、乡镇级 |
全社会 |
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务公开专区、线下公示栏(电子屏)等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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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临时 救助 |
社会 救助 |
最低生活保障事务中心 |
临时救助申请审批等政策文件。 |
1.行政法规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十九条临时救助的具体事项、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
区民政局及 镇街 |
区县级、乡镇级 |
全社会 |
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务公开专区、线下公示栏(电子屏)等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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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
社会救助 |
最低生活保障事务中心 |
公开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及管理的政策文件。 |
行政法规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宣传社会救助法律、法规和政策。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等便于公众知晓的途径,及时公开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管理和使用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
区民政局及 镇街 |
区县级、乡镇级 |
全社会 |
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务公开专区、线下公示栏(电子屏)等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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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
社会救助 |
最低生活保障事务中心 |
公开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及管理的政策文件。 |
行政法规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宣传社会救助法律、法规和政策。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等便于公众知晓的途径,及时公开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管理和使用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
区民政局及 镇街 |
区县级、乡镇级 |
全社会 |
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务公开专区、线下公示栏(电子屏)等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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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救助对象信息 |
社会救助 |
最低生活保障事务中心、社会救助和儿童福利科 |
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等对象名单及相关信息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1.《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民发〔2021〕57号) |
1.《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第二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所在村、社区公布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数量、保障金额等信息。信息公布应当依法保护个人隐私,不得公开无关信息。 |
区民政局及 镇街 |
区县级、乡镇级 |
全社会 |
线下公示栏(电子屏)等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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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基层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社会 救助和儿童福利科、最低生活保障事务中心、养老服务和老龄工作科 |
公开民政相关的基层政务公开领域的标准目录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救助和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民办函〔2019〕52号) |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救助和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民办函〔2019〕52号)全文 |
区民政局及 镇街 |
区县级、乡镇级 |
全社会 |
政府网站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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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财务科,社会救助和儿童福利科、社会事务和区划地名科、养老服务和老龄工作科 |
公开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的补贴政策、补贴清单、补贴资金发放等信息 |
1.行政法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修订)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2.《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国务院扶贫办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办〔2020〕37号)(八)依法依规公开补贴信息。各省份要更多利用信息化手段做好补贴信息公开工作。除涉及个人隐私的外,依托“互联网+政务服务”、大数据管理等,充分发挥政府或部门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务公开栏等平台作用,尽快形成集中统一的补贴信息公开、查询和投诉举报专栏。结合基层政务公开,推动补贴信息公开向农村和社区延伸,健全完善乡镇政府补贴底册,实现补贴信息公开与村(居)务公开有效衔接,确保相同补贴事项公开关键信息对应一致。 3.《重庆市财政局等十三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23〕6号)第二十五条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增强法律意识、服务意识、公开意识,按照《重庆市财政局等12部门关于做好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渝财农〔2023〕9号)规定,全面覆盖政府网站、政务公开专区、村(居)务公开栏、自助查询渠道、其他渠道等“五大渠道”,全面落实市政府部门、区县(自治县)政府、乡镇政府、村(居)委会“四级责任”,切实做到公开(示)模板、信息发布、隐私保护“三个规范”,及时、积极、主动公开补贴依据文件、政策清单、申报指南、申报信息、发放信息和咨询投诉渠道。 4.《重庆市财政局等12部门关于做好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渝财农〔2023〕9号)全文 |
区民政局及 镇街 |
区县级、乡镇级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政府网站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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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福利 彩票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财务科 |
公开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情况 |
行政法规 |
《彩票管理条例》 |
第三十六条 彩票发行费、彩票公益金的管理、使用单位,应当依法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
区民政局及 镇街 |
区县级、乡镇级 |
全社会 |
政府网站 |
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情况 |
长期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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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监督检查 计划 |
履职依据 |
市住房 城乡建委 |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
行政 法规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
第四十三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和监督管理权限,编制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 |
市、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各镇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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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社会 |
政府网站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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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
法规规章 |
市人大(主管法规)、市政府办公厅(主管规章)、市司法局(主管规范性文件) |
本部门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92号公布 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 |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
市、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及其部门 |
市级、区县级、乡镇级 |
全社会 |
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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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机关信息 |
机关简介 |
市政府办公厅 |
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92号公布 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 |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
市、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及其部门 |
市级、区县级、乡镇级 |
全社会 |
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 |
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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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等 |
规划信息 |
市发展改革委 |
生态环境领域专项规划文本。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92号公布 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 |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
市、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及其部门 |
市级、区县级、乡镇级 |
全社会 |
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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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行政许可 |
市司法局 |
行政许可依据、条件、程序、结果。 |
行政法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92号公布 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修正) |
1.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2.第五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原则。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
市、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及其部门 |
市级、区县级、乡镇级 |
全社会 |
政府网站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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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
处罚/强制 |
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 |
行政执法主体,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限产、停产决定书,查封、扣押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企业名单。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92号公布 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 |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
市、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及其部门 |
市级、区县级、乡镇级 |
全社会 |
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 |
行政执法主体信息变更20个工作日内;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限产、停产决定书,信息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查封、扣押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信息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企业名单,季度终了后20 个工作日内。 |
行政执法主体长期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限产、停产决定书,查封、扣押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公开期限3年;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企业名单公开至企业执行处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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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
预算/决算 |
市财政局 |
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
行政法规 |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流程>的通知》(财预〔2016〕143号) |
第九条 部门预决算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公开,鼓励公开时间适当提前,原则上在同一天集中公开。 |
市、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及其部门 |
市级、区县级、乡镇级 |
全社会 |
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 |
市级财政批复后20日内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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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
收费信息 |
市财政局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92号公布 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 |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
市、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及其部门 |
市级、区县级、乡镇级 |
全社会 |
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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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
政府采购 |
市财政局 |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政府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采购实施信息。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92号公布 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 |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
市、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及其部门 |
市级、区县级、乡镇级 |
全社会 |
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 |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采购实施信息按财库〔2015〕135号文件要求时限公开。 |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长期公开;其他信息公开3年 |
财库〔2015〕135号文件在财政部官网可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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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行政法规 |
基础信息公开 |
相关业务科室 |
本部门负责执行的行政法规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 |
第十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第(一)款“(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
市、区县应急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市、区县、乡镇(街道) |
全社会 |
政府网站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公开 |
动态更新 以新盖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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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 |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2017修订)》(国务院令第694号) |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务院对行政法规草案的审议意见,对行政法规草案进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报请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施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法规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及时汇编出版行政法规的国家正式版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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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规章 |
基础信息公开 |
相关业务科室 |
本部门负责执行的国务院部门规章、市政府规章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 |
第十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第(一)款“(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
市、区县应急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市、区县、乡镇(街道) |
全社会 |
政府网站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公开 |
动态更新 以新盖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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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 |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2017修订)》(国务院令第695号) |
第二十九条“法制机构应当根据有关会议审议意见对规章草案进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报请本部门首长或者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自治州州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第三十一条第一款“部门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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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规章 |
《重庆市政府规章管理办法》(渝府令〔2022〕351号) |
第三十六条第四款“市政府立法部门应当建立现行有效规章库,供社会公众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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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基础信息公开 |
文件起草科室 |
本部门负责执行的国务院、国务院部门,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本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 |
第十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第(一)款“(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
市、区县应急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市、区县、乡镇(街道) |
全社会 |
政府网站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公开 |
动态更新 以新盖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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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文件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 |
二、“规范制发程序,确保合法有效”(八)“及时公开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经审议通过或批准后,由制定机关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并及时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报刊、广播、电视、公示栏等公开向社会发布,不得以内部文件形式印发执行,未经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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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 |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制定机关应当对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统一登记、统一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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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标准 |
基础信息公开 |
办公室 |
国家标准、地方标准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
第十条第四款“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第十七条“强制性标准文本应当免费向社会公开。国家推动免费向社会公开推荐性标准文本。” |
市、区县应急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市、区县、乡镇(街道) |
全社会 |
政府网站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公开 |
动态更新 以新盖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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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 |
第十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第(十五)款“(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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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部门规章 |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 |
第二十一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地方标准发布之日起二十日内在其门户网站和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布其制定的地方标准的目录及文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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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其他政策文件 |
基础信息公开 |
文件起草科室 |
其他可以公开的与应急管理有关的政策文件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 |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第(十五)款“(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
市、区县应急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市、区县、乡镇(街道) |
全社会 |
政府网站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公开 |
动态更新 及时清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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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重大决策预公开 |
决策公开 |
涉及管理相对人切身利益、需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改革方案等重大决策,决策前向社会公开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材料、决策依据、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等 |
决策起草科室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 |
第十九条“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
市、区县应急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市、区县、乡镇(街道) |
全社会 |
政府网站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 |
1年 |
动态更新 每年清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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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 |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 |
第三十二条“决策机关应当通过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发行的报纸等途径及时公布重大行政决策。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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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办国办文件 |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 |
“二、推进政务阳光透明”“(四)推进决策公开。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实行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在决策前应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通过听证座谈、调查研究、咨询协商、媒体沟通等方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以适当方式公布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探索利益相关方、公众、专家、媒体等列席政府有关会议制度,增强决策透明度。决策作出后,按照规定及时公开议定事项和相关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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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政策开文件及解读 |
决策公开 |
政策文件起草科室 |
有关重大政策等的发布及其解读,相关热点问题的解读与回应 |
中办国办文件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 |
“三、扩大政务开放参与”“(十一)加强政策解读。将政策解读与政策制定工作同步考虑,同步安排。各地区各部门要发挥政策参与制定者,掌握相关政策、熟悉有关领域业务的专家学者和新闻媒体的作用,注重运用数字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方式,提高政策解读的针对性、科学性、权威性。对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实施难度大、专业性强的政策法规,要通过新闻发布、政策吹风、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方式做好解读,深入浅出地讲解政策背景、目标和要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发布会和政策吹风会进行政策解读,领导干部要带头宣讲政策,特别是遇有重大突发事件、重要社会关切等,主要负责人要带头接受媒体采访,表明立场态度,发出权威声音,当好“第一新闻发言人”。新闻媒体、新闻网站、研究机构要做好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政策解读工作。” |
市、区县应急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市、区县、乡镇(街道) |
全社会 |
政府网站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公开 |
动态更新 以新盖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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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决策公开 |
重要会议 |
以会议讨论作出重要改革方案等重大决策时,经党委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讨论决策过程的听证会、电视电话等会议 |
会议承办科室 |
中办公办文件 |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 |
“二、推进政务阳光透明”“(四)推进决策公开。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实行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在决策前应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通过听证座谈、调查研究、咨询协商、媒体沟通等方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以适当方式公布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探索利益相关方、公众、专家、媒体等列席政府有关会议制度,增强决策透明度。决策作出后,按照规定及时公开议定事项和相关文件。” |
市、区县应急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市、区县、乡镇(街道) |
全社会 |
政府网站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1年 |
动态更新 每年清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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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文件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 |
“一、着力推进“五公开””“(二)将“五公开”要求落实到会议办理程序。各地区各部门要于2017年底前,建立健全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政府有关会议的制度,增强决策透明度。提交地方政府常务会议和国务院部门部务会议审议的重要改革方案和重大政策措施,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在决策前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对涉及公众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电视电话会议,行政机关应积极采取广播电视、网络和新媒体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对涉及重大民生事项的会议议题,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特别是市县两级政府制定会议方案时,应提出是否邀请有关方面人员列席会议、是否公开以及公开方式的意见,随会议方案一同报批;之前已公开征求意见的,应一并附上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的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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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清单及责任清单 |
服务公开 |
同级政府审批通过的行政执法主体信息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及其他行政职权等行政执法职权职责清单 |
相关业务科室 |
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 |
“二、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八)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安全生产责任制,日常工作依责尽职、发生事故依责追究。依法依规制定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建立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安全责任追溯制度。严肃查处安全生产领域项目审批、行政许可、监管执法中的失职渎职和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严格事故直报制度,对瞒报、谎报、漏报、迟报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责。对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生产经营者依法实施相应的职业禁入,对事故发生负有重大责任的社会服务机构和人员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并依法实施相应的行业禁入。” |
市、区县应急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市、区县、乡镇(街道) |
全社会 |
政府网站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公开 |
动态更新 以新盖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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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文件 |
《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16〕30号) |
“一、持续简政放权,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七)以政务公开推动简政放权。以更大力度推进政务公开,让人民群众和企业了解放权情况、监督放权进程、评价放权效果,做到权力公开透明、群众明白办事。全面公布地方各级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抓紧制定国务院试点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在部分地区试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进一步压缩负面清单;加快编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家职业资格、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等各方面清单,并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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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规定 |
服务公开 |
相关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等信息 |
办公室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 |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
市、区县应急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市、区县、乡镇(街道) |
全社会 |
政府网站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1年 |
动态更新 以新盖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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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办事纪律和监督管理 |
服务公开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值班电话(12350)等受理投诉、举报、信访的途径等内容 |
相关业务科室 |
行政法规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
市、区县应急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市、区县、乡镇(街道) |
全社会 |
政府网站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公开 |
动态更新 以新盖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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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回应公众关切 |
服务公开 |
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重要政务舆情、媒体关切、重大突发事件、网络谣言等,及时发布官方辟谣信息 |
相关业务科室 |
国办文件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100号) |
“一、进一步加强平台建设”“(一)进一步加强新闻发言人制度建设。要以主动做好重要政策法规解读、妥善回应公众质疑、及时澄清不实传言、权威发布重大突发事件信息为重点,切实加强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建设,提升新闻发言人的履职能力,完善新闻发言人工作各项流程,建立重要政府信息及热点问题定期有序发布机制,让政府信息发布成为制度性安排。”“二、加强机制建设”“(五)完善主动发布机制。各地区各部门要围绕党和政府中心工作,针对公众关切,主动、及时、全面、准确地发布权威政府信息,特别是政府重要会议、重要活动、重要决策部署,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重要动态,重大突发事件及其应对处置情况等方面的信息,以增进公众对政府工作的了解和理解。对发布的政府信息,要依法依规做好保密审查,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确认,确保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统筹运用新闻发言人、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微信等发布信息,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新闻网站、商业网站等媒体的作用,扩大发布信息的受众面,增强影响力。”“二、加强机制建设”“(七)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与新闻宣传部门、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以及有关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建立重大政务舆情会商联席会议制度,建立政务信息发布和舆情处置联动机制,妥善制定重大政务信息公开发布和传播方案,共同做好政府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
市、区县应急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市、区县、乡镇(街道) |
全社会 |
政府网站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1年 |
动态更新 每年清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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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文件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 |
“四、网站功能”“(二)解读回应”“4.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重大突发事件,要在宣传部门指导下,按程序及时发布由相关回应主体提供的回应信息,公布客观事实,并根据事件发展和工作进展发布动态信息,表明政府态度。对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要邀请相关业务部门作出权威、正面的回应,阐明政策,解疑释惑。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网络谣言,要及时发布相关部门辟谣信息。回应信息要主动向各类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平台推送,扩大传播范围,增强互动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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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开 |
政府采购信息 |
政府采购项目的信息,包含政府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中标结果等信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都信息,包含招标项目公告、招标文件、中标结果等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信息内容除外) |
相关业务科室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1994年3月2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第十四条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的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本条前三款规定的公开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
市、区县应急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市、区县、乡镇(街道) |
全社会 |
政府网站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3年 |
动态更新 每年清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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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1995年1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6号发布2020年8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9号修订) |
第六条一般性转移支付向社会公开应当细化到地区。专项转移支付向社会公开应当细化到地区和项目。政府债务、机关运行经费、政府采购、财政专户资金等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部门预算、决算应当公开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部门预算、决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公开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公开到款。各部门所属单位的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部门批复后20日内由单位向社会公开。单位预算、决算应当公开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单位预算、决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公开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公开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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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采购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
第十一条“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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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 |
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二)款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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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文件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 |
“二、主要任务”“(一)突出公开重点。4.政府采购领域。主要公开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采购项目信息,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和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监督处罚信息。”“(一)突出公开重点。6.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主要公开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信息、市场主体信用等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招标公告(包括招标条件、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投标人资格要求、招标文件获取、投标文件递交等)、中标候选人(包括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工期、评标情况、项目负责人、个人业绩、有关证书及编号、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格能力条件、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等)、中标结果、合同订立及履行等信息都应向社会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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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资金信息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预算报告、报表,以及相关说明;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表;本级“三公”经费预算等情况 |
办公室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1994年3月2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第十四条第一款“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的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
市、区县应急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市、区县、乡镇(街道) |
全社会 |
政府网站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公开 |
动态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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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 |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第(七)款“(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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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 |
《重庆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6〕第45号) |
第九条第三款“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在本部门、本单位预算、决算获得批复后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部门预算、决算应当公开到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按功能分类公开到项,按经济性质分类公开到款,并对机关运行经费、重点支出的安排使用和绩效情况等事项作出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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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预警信息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可能引发事故灾难的自然灾害风险信息、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突发事件、公共安全等预警信息 |
相关业务科室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 |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第(十二)款“(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
市、区县应急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市、区县、乡镇(街道) |
全社会 |
政府网站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事故灾害类为预警有效期、日常气象预警为1月 |
动态更新 每月清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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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 |
《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2〕9号) |
第三十条“预警信息实行统一发布制度。一级、二级预警信息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通过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统一发布;三级、四级预警信息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通过区县(自治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统一发布,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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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预案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可以公开的本机关制定的应急预案;可以公开的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决定 |
相关业务科室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 |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第(十二)款“(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
市、区县应急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市、区县、乡镇(街道) |
全社会 |
政府网站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公开 |
动态更新 以新盖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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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文件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2023修订)(国办发〔2024〕5号) |
第二十八条“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应当在正式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应当在正式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以及可能受影响的其他单位和地区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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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7修订)》(国务院令第687号) |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标准,及时作出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决定,向社会公布,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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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信息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决定、命令、措施等信息,相关突发事件工作情况及动态信息,可公开的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处置信息,启动应急响应信息 |
执法支队、应急管理科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
第七条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制度。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和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决定、命令、措施等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故意传播有关突发事件的虚假信息。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及时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
市、区县应急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市、区县、乡镇(街道) |
全社会 |
政府网站 |
及时发布 |
1年 |
动态更新 每年清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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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 |
第十八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启动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第(五)款“(五)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第(七)款“(七)依法发布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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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文件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8〕10号) |
“三、突出公开重点”“(六)灾害事故救援领域。准确及时发布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次生灾害预警防范等工作情况及动态信息。及时发布灾害救助需求信息,推动做好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数量、使用情况,救助对象及其接受救助款物数额,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进展等信息的公开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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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文件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24〕60号) |
“5市级应急响应”“5.6响应联动。对已启动市级防汛抗旱、地震、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的,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要强化灾情态势会商,必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向成员单位和有关区县通报,所涉及区县要按照本级救助应急预案规定,及时启动本级响应,报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并加强会商研判,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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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
第三十四条“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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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救灾领域信息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灾情核定信息,包括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年度本部门接收捐赠款物信息以及款物使用情况;年度救灾资金划拨情况 |
应急管理科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修订)》(国务院令第709号) |
第二十三条“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评估、核定并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
市、区县应急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市、区县、乡镇(街道) |
全社会 |
政府网站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公开 |
动态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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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等便于公众知晓的途径,及时公开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管理和使用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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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部门文件 |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21〕2号) |
第十四条“各区县(自治县)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区县救灾资金安排、实际使用、监督管理等情况,书面报送市应急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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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事项目录作为本单位开展政务公开工作的依据,不对外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