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106009291270M/2023-00107 信息分类名称: 其他/机构
发布机构: 沙坪坝区井口街道 生成日期: 2023-09-15 发布日期: 2023-09-15
名称: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井口街道办事处关于成立井口街道社区矫正委员会的通知
文号: 井街文〔2023〕127号 主题词: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井口街道办事处关于成立井口街道社区矫正委员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9-15

各村、社区,街道相关科室,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更好地统筹协调井口街道社区矫正工作,提升社区矫正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市局推动乡镇(街道)社区矫正委员会设立全覆盖以及区司法局工作要求,结合井口社区矫正现实情况,决定成立重庆市沙坪坝区井口街道社区矫正委员会。现将委员会成员名单及相关工作机制印发给你们,请各成员单位根据要求落实工作。

附件:1.重庆市沙坪坝区井口街道社区矫正委员成员

名单

2.重庆市沙坪坝区井口街道社区矫正委员会

工作规则

3.重庆市沙坪坝区井口街道社区矫正委员会

办公室工作细则

4.重庆市沙坪坝区井口街道社区矫正委员会

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沙坪坝区人民政府井口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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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重庆市沙坪坝区井口街道社区矫正委员会

成员名单

为更好地推进井口街道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做好井口社区矫正统筹工作,决定组建井口街道社区矫正委员会。有关事项如下:

一、组成人员

  任:刘  强     井口街道党工委委员、政法委员

副主任:柯哨兵     井口街道平安办主任

王小清     井口司法所副所长

熊  杨     井口派出所所长

委  员:周迁旬     井口街道民政办负责人

邓  燕     井口街道卫健办负责人

王心蕊     井口街道财政办主任

牟树山     井口街道社保所所长

廖浙娜     井口街道团工委工作负责人

沈  玲     井口街道妇联工作负责人

王凤英     井口街道双碑村书记

田其波     井口街道南溪村书记

唐  莉     井口街道井口村书记

周义斌     井口街道二塘村书记

张国利     井口街道经济桥社区书记

朱  莉     井口街道松堡社区书记

赵  霞     井口街道江家院社区书记

王  莉     井口街道果园社区书记

彭  松     井口街道柏杨村社区书记

李  娅     井口街道宏城名都社区书记

黎雅红     井口街道美丽阳光家园社区书记

二、工作机构

井口街道社区矫正委员会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井口司法所,办公室主任由司法所负责人王小清同志兼任,主要负责社区矫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附件2

重庆市沙坪坝区井口街道社区矫正委员会

工作规则

一、机构设置

第一条  为确保井口社区矫正工作依法依规顺利开展,更好发挥社区矫正委员会总揽社区矫正工作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重庆市沙坪坝区社区矫正委员会工作规则》等,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重庆市沙坪坝区井口街道社区矫正委员会是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领导下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井口街道社区矫正工作,预防和减少犯罪,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社区矫正委员会全面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关于社区矫正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着力构建街道党工委统一领导、司法行政机构组织实施、相关科所和村社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三条 社区矫正委员会设主任一人,街道政法委员兼任;副主任人,由街道平安建设办公室主任、井口司法所负责人、井口派出所所长任;委员若干,由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兼任。

第四条矫正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井口司法所,负责社区矫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井口司法所负责人兼任,办公室成员为司法所工作人员

第五条社区矫正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认真完成社区矫正委员会赋予的各项任务,及时向社区矫正委员会报告本领域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和相关重要情况。

二、职责任务

第六条社区矫正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井口街道社区矫正工作。主要任务包括:

(一)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关于社区矫正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以及区委、区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关于社区矫正工作的政策与安排;

协调、研究解决本辖区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重大困难和问题;

督促检查本辖区社区矫正工作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

)组织动员本辖区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五)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会议制度

第七条社区矫正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社区矫正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专题会议(统称社区矫正委员会会议),研究、讨论、审议、部署、协调本辖区社区矫正工作重大问题。

社区矫正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重点研究本辖区社区矫正工作的全局性、综合性重大问题。专题会议根据需要适时召开,重点研究专项性工作重点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重要事项。

第八条社区矫正委员会会议议题由矫正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主任副主任的要求以及委员提议,制定建议方案,按照程序报主任副主任确定。

第九条社区矫正委员会全体会议研究审议的事项,应当提前征社区矫正委员会全体成员和相关方面的意见。经沟通未达成一致的重要意见,应当在社区矫正委员会会议上进行说明。专题会议可以征求相关成员单位和相关方面的意见。

第十条社区矫正委员会会议议题材料包括起草说明和材料正文,由会议议题相关科所负责研究起草,报主任副主任审定后,由矫正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印刷和发送,一般在社区矫正委员会会议召开前分送参会人员。

第十一条社区矫正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副主任主持。出席人员为:主任、副主任、委员。根据需要,相关领导同志、有关负责同志以及矫正委员会办公室成员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社区矫正委员会会议由会议议题相关科所负责同志汇报,参会人员发言。主任、副主任综合参会人员所提意见确定议题审议结果。

第十三条社区矫正委员会会议由矫正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记录,形成会议纪要,经办公室主任审核,报主任签发。会议纪要印发主任、副主任、委员,抄送与会议决定有关的科所、村社。根据需要上报社区矫正委员会

四、调研、督查、督办、报告制度

第十四条 社区矫正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重大课题、重要事项调查研究,为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提供参考和依据。

第十五条社区矫正委员会根据办公室或者成员单位提议,报主任同意,对有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情况、各成员单位依法履职情况或者其他重要事项、重大问题开展督查。

第十六条矫正委员会办公室对社区矫正委员会决策部署和安排办理的重要事项进行督办,承办单位要及时报告办理结果。必要时,社区矫正委员会可组成督导组,对相关工作办理情况进行专项督导。

第十七条社区矫正委员会成员单位每年一次向社区矫正委员会书面报告依法履职情况、社区矫正委员会决策部署完成情况、重点工作落实情况、工作中存在问题及意见建议等。

第十八条社区矫正委员会委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应于15日内书面报矫正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并在下次社区矫正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调整。

五、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社区矫正委员会根据《重庆市社区矫正委员会工作规则》重庆市沙坪坝区社区矫正委员会工作规则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工作规则。

第二十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3

重庆市沙坪坝区井口街道社区矫正委员会

办公室工作细则

一、机构设置

第一条为依法顺利开展本辖区社区矫正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区社区矫正委员会各项工作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重庆市社区矫正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细则》重庆市沙坪坝区社区矫正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细则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区社区矫正委员会办公室是区社区矫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社区矫正委员会日常事务。

第三条矫正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井口司法所井口司法所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职责任务

第四条 矫正委员会办公室在社区矫正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社区矫正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之间的统筹、协调工作,执行社区矫正委员会工作安排。

(二)承担社区矫正委员会会议相关工作,做好会务工作,整理会议纪要,传达落实会议精神等。

(三)研究起草社区矫正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年度工作总结报告,提请社区矫正委员会审议。

(四)分析研究本辖区社区矫正工作形势,研究本辖区社区矫正工作重大问题及解决措施,提请社区矫正委员会审议。

(五)研究处理有关方面向社区矫正委员会提出的重要事项以及相关请示,向社区矫正委员会提出建议。

(六)根据社区矫正委员会决定或者报社区矫正委员会主任同意,对有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情况或者其他重要事项、重大问题,具体组织实施督促、检查,并向社区矫正委员会报告督促、检查情况。

(七)对社区矫正委员会决策部署和安排的重要事项进行督办。

(八)负责社区矫正委员会公文办理、资料管理等工作。

(九)完成社区矫正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会议制度

第五条矫正委员会办公室成员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经矫正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同意,可适时召开专题协调会议、专题研究会议。

第六条根据社区矫正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要求以及成员提议,制定议题建议方案,按程序报社区矫正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确定。

第七条 矫正委员会办公室会议纪要由矫正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签发。会议纪要印发与会议决定有关的科所、村社,并报送社区矫正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四、其他事项

第八条社区矫正委员会成员单位协助矫正委员会办公室做好社区矫正委员会相关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参加相关会议、培训、调研、督查等活动。

第九条 矫正委员会办公室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应于15日内书面报矫正委员会办公室调整和备案。

第十条矫正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由井口司法所承担。

第十一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4

重庆市沙坪坝区井口街道社区矫正委员会

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街道平安办

1. 组织协调辖区内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协调本辖区内社区矫正对象的服务管理工作;

2. 将社区矫正对象纳入本辖区基层治理体系,实施网格化管理;

3. 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二、井口司法所

1. 主管本辖区内社区矫正工作,监督检查社区矫正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2. 推动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3. 对在社区矫正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部门申请给予表彰、奖励;

4. 协调推进高素质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

5. 依法进行信息共享;

6. 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调查研究,了解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措施并及时向上级矫正机构反映

7. 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三、井口派出所

1. 依法履行社区矫正工作职责;

2. 根据社区矫正机构提请,对社区矫正对象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到场处置经社区矫正机构制止无效,正在实施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等违法行为的社区矫正对象;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处置突发事件;

3. 协助社区矫正机构查找失去联系的社区矫正对象;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逮捕决定;被裁定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和被决定收监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逃跑的,予以追捕;

4. 对裁定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或者对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收监的社区矫正对象,送交看守所或者监狱执行

5. 依法进行信息共享;

6. 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四、街道民政办

1. 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2. 鼓励、引导、支持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3. 将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及时纳入临时救助范围;

4. 将生活困难、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5. 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五、街道卫健办

1.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2指导相关医疗单位对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提供诊断或者检查;

3.协助社区矫正机构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心理疏导与心理辅导;

4.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精神病、传染病类社区矫正对象矫正工作;

5.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六、街道财政办

1. 做好本辖区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工作;

2. 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建立健全社区矫正经费管理使用制度,严格经费开支范围和审批程序,确保专款专用,不断提高经费保障水平;

3. 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七、街道社保所

1. 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2. 保障社区矫正对象在就业和享受社会保障方面的权利;

3. 对就业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并将其纳入职业技能培训总体规划;

4. 为符合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提供相关就业扶持政策、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5. 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失业保险等政策保障;

6. 鼓励、引导、支持企业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工作岗位;

7. 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八、街道团工委

1. 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2. 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教育帮扶工作;

3. 积极参与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建设,引导青年志愿者和青少年事务社工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4. 配合有关部门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开展宣传教育、思想引导、心理辅导、困难帮扶等,共同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5. 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九、街道妇联

1. 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2. 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女性社区矫正对象的权益维护和困难帮扶工作;

3. 开展促进女性社区矫正对象就业工作,依法维护符合就业条件女性社区矫正对象的劳动权利;

4. 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十、各村、社区

1. 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2. 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社区矫正工作,落实矫正方案;

3. 引导社区志愿者、社区群众,利用社区资源,采取多种方式,对有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必要的教育帮扶。

       


附件下载:

井口街道办事处关于成立井口街道社区矫正委员会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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