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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500106009291238A/2025-00014 信息分类名称: 公安、安全、司法、法制/行政执法
发布机构: 沙坪坝区磁器口街道 生成日期: 2025-04-21 发布日期: 2025-04-21
名称: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磁器口街道办事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文号: 主题词: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磁器口街道办事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5-04-21
序号 事项名称 是否属于涉企检查事项 法定依据 执法事项类型
1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施行)第六条第三款 法定
2 消防安全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三十一条 法定
3 对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核查和重点防范期的巡查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20年修订)第二十条第二款  法定
4 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法定
5 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对《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所列违法建筑的日常巡查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2019年修正)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法定
6 对本地区小型水库、山塘、堤防、水闸、堰坝和抗旱供水等设施的检查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条第一款  法定
7 对水上交通安全的检查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四条第二款第五项  法定
8 乡镇渡口渡运安全检查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施行)第三十五条  法定
9 对签单发航制度实施情况的检查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施行)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法定
10 对在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新建厕所、化粪池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第三十九条 法定
11 对在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设立粪便、生活垃圾的收集、转运站,堆放医疗垃圾,设立有毒有害化学品仓库、堆栈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第三十九条 法定
12 对在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施用高残留、高毒农药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第三十九条 法定
13 对在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从事规模畜禽养殖、网箱网栏养殖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第三十九条 法定
14 对在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排放工业污水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第三十九条 法定
15 对在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实施其他污染饮用水水体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第三十九条 法定
16 对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新建村镇供水工程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三条 法定
17 对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新建村镇供水工程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三条 法定
18 对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新建村镇供水工程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三条 法定
19 对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新建村镇供水工程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三条 法定
20 对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规模化供水水质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 法定
21 对损坏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村镇供水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 法定
22 对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村镇供水工程保护范围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 法定
23 对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村镇供水工程保护范围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 法定
24 对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村镇供水工程保护范围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 法定
25 对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村镇供水工程保护范围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 法定
26 对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 法定
27 对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 法定
28 对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 法定
29 对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 法定
30 对阻挠供水设施抢修,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法定
31 对盗用水或者擅自在供水单位管理的供水管道上连接取水设施,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法定
32 对擅自拆卸、启封、围压、损坏水表,影响水表正常计量,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法定
33 对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用水管网与村镇小型集中供水管网直接连接,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法定
34 对规定期限内到林区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法定
35 对防护标志和护林碑牌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 法定
36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行政检查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施行)第三十九条;《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第五十条 法定
37 对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行政检查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施行)第三十九条;《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第五十条 法定
38 对破坏绿化、损坏古树名木及其他破坏村容镇貌环境卫生的行政检查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施行)第三十九条;《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第五十条 法定
39 对村道建筑控制区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七十条 法定
40 对涉村道施工活动建设单位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七十条 法定
41 对涉村道施工活动建设单位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七十条 法定
42 对涉村道施工活动建设单位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七十条 法定
43 对涉村道施工活动建设单位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七十条 法定
44 对涉村道施工活动建设单位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七十条 法定
45 对涉村道施工活动建设单位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七十条 法定
46 对涉村道施工活动建设单位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七十条 法定
47 对涉村道施工活动建设单位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七十条 法定
48 对在村道设置路障、摆摊设点、堆放物品、打场晒粮、挖沟引水、种植作物、放养牲畜、经营性修车洗车及其他影响公路畅通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七十条 法定
49 对在村道倾倒垃圾杂物,向公路或者利用公路排水设施排污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七十条 法定
50 对在村道擅自设置、损毁、移动、涂改、遮挡公路标志或者擅自损毁、移动公路其他附属设施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七十条 法定
51 对在村道堵塞、损坏、改变公路排水系统或者利用公路桥梁、涵洞、排水沟等设施,设置闸门、筑坝蓄水、引水灌溉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七十条 法定
52 对在村道擅自挖掘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七十条 法定
53 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村道上行驶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七十条 法定
54 对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行政检查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2019年修订)第五十一条 法定
55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第四十八条  赋权
56 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一百条第一款  赋权
57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政检查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赋权
58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焚烧物品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消防条例》(2013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赋权
59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赋权
60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行为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赋权
61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不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 赋权
62 对养犬人和管理人立即清除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保持市容环境卫生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2023年施行)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赋权
63 对在主干道、距主干道道缘石五十米范围内的次干道及其两侧设置停车场和经营性摊点、亭、棚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赋权
64 对在次干道及其两侧从事产生油烟的餐饮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赋权
65 对在临街商场、门店超出门窗外墙设置摊位摆卖、经营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赋权
66 对在树木和护栏、路牌、电线杆等设施上吊挂、晾晒物品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赋权
67 对在桥梁、人行天桥上摆摊、兜售物品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 赋权
68 对在地下通道擅自摆摊、兜售物品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 赋权
69 对在主、次干道或窗口地区派发经营性宣传品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 赋权
70 对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等形式的户外广告保持完好、无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显示完好行政检查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六条 赋权
71 对在道路上的通讯、邮政、电力、有线电视、公交客运、环境卫生等设施污损、残缺及时清洗或修复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六条 赋权
72 对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放置整齐,散体、流体物料使用围挡存放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二十八条 赋权
73 对集贸摊区市场、临街门店的业主或经营者按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求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及时清运垃圾,保持环境整洁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三条 赋权
74 对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赋权
75 对乱丢果皮、纸屑、烟头及食品包装等废弃物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赋权
76 对将污水排放或倾倒在街面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赋权
77 对在非指定地点焚烧树叶、垃圾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赋权
78 对在住宅楼、居民社区饲养鸡、鸭、鹅、兔、羊、猪、食用鸽等家畜家禽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 赋权
79 对天然气用户配合入户安全检查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赋权
80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保护和正确使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赋权
81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保持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畅通,不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六项;《重庆市消防条例》(2013年修正)第六十二条第二项 赋权
82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遵守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的禁烟规定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赋权
83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保证消防控制室有人值班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消防条例》(2013年修正)第六十四条 赋权
84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遵守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的规定,不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行政检查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21年施行)第四十七条第七项 赋权
85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规定,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2021年施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赋权
86 对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性殡葬服务活动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二十五条 赋权
87 对在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露天焚烧电子废物、油毡、沥青、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九十条第一款 赋权
88 对露天堆场、仓库、消纳场、填埋场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八十六条 赋权
89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第七十条第一款 赋权
90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游泳、垂钓等活动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第七十条第二款第一项 赋权
91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设置水上经营性餐饮、娱乐设施,从事采砂、对水体有污染的水产养殖、放养畜禽等活动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第七十条第二款第二项 赋权
92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以及准保护区内,堆放、存贮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物品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第七十条第二款第三项 赋权
93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增农业种植以及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增使用农药、化肥的农业种植或者经济林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第七十条第二款第四项 赋权
94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第七十条第二款第五项 赋权
95 对干洗、机动车维修设置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不影响周边环境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二十条 赋权
96 对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加工服务、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项目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八十九条第三款 赋权
97 对村镇建设工程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或者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赋权
98 对村镇建设工程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及时清运,或者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赋权
99 对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行政检查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第六十三条 赋权
100 对物业管理企业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政检查 《物业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六十三条 赋权
101 对物业管理企业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行政检查 《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第六十三条 赋权
102 对建设单位按照《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一百条第二项、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 赋权
103 对物业服务企业按照《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一百条第二项、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 赋权
104 对建设单位按照《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移交资料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一百条第五项、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 赋权
105 对物业服务企业按照《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移交资料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一百条第五项、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 赋权
106 对物业服务企业遵守《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 赋权
107 对在主、次干道以外的其他地区的建筑物,设置遮阳伞或篷盖符合设置标准,并保持整洁、美观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三条 赋权
108 对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名称、字号、标志等牌匾和标识保持完好、清洁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七条 赋权
109 对废品收购、堆放场所对废品围挡、遮盖或者在居民社区、公共场所堆放、晾晒、焚烧废品污染周围环境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六十一条 赋权
110 对食品摊贩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备案卡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赋权
111 对食品摊贩按照规定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备案卡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赋权
112 对在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赋权
113 对在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露天焚烧树叶、枯草、垃圾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九十条第一款 赋权
114 对饲养的犬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九十二条第三项 赋权
115 对娱乐场所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以及标志注明举报电话的行政检查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第三十三条 赋权
116 对公共场所不设置吸烟区又不禁止吸烟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2021年施行)第二十条第一款 赋权
117 对公共场所吸烟区的设置不符合要求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2021年施行)第二十条第二款 赋权
118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在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内提供吸烟有关器具或者附有烟草广告的物品的,或者按照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禁烟标识、举报电话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2021年施行)第二十一条 赋权
119 对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检查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修订)第三十二条 赋权
120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检查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赋权
121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高层建筑内宾馆、餐饮场所的厨房烟道、燃气管道未定期检查、清洗和保养的检查 《重庆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19年施行)第六十一条第一项。 赋权
122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或者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七条。 赋权
123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的检查 《重庆市消防条例》(2013年修正)第六十四条。 赋权
124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以及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一条。 赋权
125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严重食品浪费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2021年施行)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赋权
126 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检查 《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赋权
127 对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标志牌的检查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修订)第四十五条;《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8年施行)第六十三条。 赋权
128 对违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检查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修订)第四十二条。 赋权
129 对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地理界标或者警示标志,或者损毁、擅自移动视频监控、事故应急防护工程设施行为的检查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第六十八条。 赋权
130 对在主、次干道建筑物顶部、平台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在建筑物临街面超出建筑物墙体设置防护网或吊挂物品,设置遮阳伞、篷盖的检查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一条。 赋权
131 对擅自在路内停车位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占路内停车设施影响路内停车设施的正常使用的检查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赋权
132 对违反《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检查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五项。 赋权
133 对在主、次干道上清洗机动车辆的检查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五十七条。 赋权
134 对在建筑物平街层外墙安装的空调、排气扇,其底部未高于人行道路面二米的检查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条。 赋权
135 对在主、次干道两侧的建筑物前修建封闭式隔离设施的检查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二条。 赋权
136 对广告经营者未保持充气式装置整洁美观,出现破损残缺的检查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赋权
137 对违反《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的检查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赋权
138 对违反《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检查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 赋权
139 对违反《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检查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 赋权
140 对违反《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检查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 赋权
141 对井盖等附属设施出现破损、移位或者丢失,有关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未及时修复、正位或者补缺的检查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六十八条。 赋权
142 对在城市河道弃置、倾倒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废弃物的检查 《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三十八条。 赋权
143 对歌舞娱乐场所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接纳未成年人的检查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第四十八条第三项。 赋权
144 对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等行为的检查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赋权
145 对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检查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2018年修订)第十条第三款。 赋权
146 对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检查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修改)第二十七条。 赋权
147 排放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业、加工服务业、服装干洗业、机动车维修业等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废气等净化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一款 赋权
148 未按规定控制扬尘排放、采取防燃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赋权
149 对施工单位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 赋权
150 对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 赋权
151 对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不遵守占用、挖掘相关规定的检查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赋权
152 对违反《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等行为的检查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赋权
153 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开设车行坡道或进出道口、建设各种建(构)筑物的检查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项、《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第五项 赋权
154 对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检查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 赋权
155 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检查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赋权
156 对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工程未按规定期限修复竣工,未在养护、维修工程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影响行人和交通车辆安全的检查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赋权
157 对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检查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赋权
158 对市政设施养护维修施 工现场不符环境保护要求、影响交通安全、畅通、重大养护维修工程未提前发布公告、城市道路养护维修专用车辆未使用统一标志的检查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赋权
159 对未按规定挖掘城市道路的检查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赋权
160 对违反《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检查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赋权
161 对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检查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第三十一条 赋权
162 对应当建设城市夜景灯饰而没有建设的检查 《重庆市城市夜景灯饰管理办法》(渝府令第136号)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赋权
163 对夜景灯饰设施没有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竣工验收、同时投入使用的检查 《重庆市城市夜景灯饰管理办法》(渝府令第136号)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赋权
164 对在应当建设城市夜景灯饰的建设项目中擅自改变、移动或拆除城市夜景灯饰设施的检查 《重庆市城市夜景灯饰管理办法》(渝府令第136号)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赋权
165 对不按规定启闭城市夜景灯饰的检查 《重庆市城市夜景灯饰管理办法》(渝府令第136号)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 赋权
166 对违反《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检查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6号)第二十九条 赋权
167 对城市供水单位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的检查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6号)第三十条 赋权
168 对违反《重庆市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检查 《重庆市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渝府令〔1998〕26号)第十九条 赋权
169 对违反《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等行为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二条、《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赋权
170 对盗用供水或擅自转供公共供水的检查 《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赋权
171 对城市公共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未依法备案、或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的检查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赋权
172 对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35号)第一条第七款 赋权
173 对在保护区域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35号)第一条第三款 赋权
174 对城区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35号)第一条第三款 赋权
175 对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检查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 赋权
176 对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检查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赋权
177 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检查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赋权
178 对违规开挖道路或在道路上维修管道、疏浚排水设施或栽培、整修植物等作业的检查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赋权
179 对机动车辆车身、车轮有明显污迹尘土的检查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赋权
180 对违规设置车辆清洗场所的检查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赋权
181 对不按规划方案重建、还建被拆除的环卫设施,或者擅自占用、关闭公厕、垃圾站等环境卫生设施的检查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四款 赋权
182 对临时占道经营者违反临时占道经营规定的检查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赋权
183 对应当免费开放的厕所收取费用的检查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 赋权
184 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检查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赋权
185 对损坏村庄、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和破坏村容镇貌、环境卫生的检查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赋权
186 对违反《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与第三十四条的检查 《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赋权
187 对未按规定设置户外招牌的检查 《重庆市户外招牌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85号)第二十条第一项 赋权
188 对户外招牌设置人未按规定维护管理户外招牌的检查 《重庆市户外招牌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85号)第二十条第二项 赋权
189 对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检查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十条 赋权
190 对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检查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十三条 赋权
191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检查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十六条第四款 赋权
192 对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检查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二十一条 赋权
193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检查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二十条 赋权
194 对生活垃圾处理场(厂)未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处理技术、规程、规范和标准进行处理或达到填埋容量未采取及时封闭等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环境的检查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赋权
195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检查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赋权
196 对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规定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赋权
197 对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或者未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行为的检查 《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26号)第十四条 赋权
198 对将医疗垃圾、有毒有害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检查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 赋权
199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经营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的检查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 )第十七条、《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赋权
200 对未将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分类,实行单独收集、密闭储存;将餐厨垃圾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河道和厕所的行为的检查 《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26号)第十五条第二款 赋权
201 对将餐厨垃圾交由未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餐厨垃圾收运单位或者个人收运、处理的行为的检查 《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26号)第九条 赋权
202 对餐厨垃圾收运单位违反收运管理规定的行为的检查 《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26号)第十条第(一)、(二)、(四)、(五)项 赋权
203 对违反《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四)、(五)、(六)项规定的检查 《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26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四)、(五)、(六)项 赋权
204 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有关工作的监督检查 《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赋权
205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检查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赋权
206 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检查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一条 赋权
207 对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的检查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二条 赋权
208 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检查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三条 赋权
209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检查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四条 赋权
210 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超核准范围处置建筑垃圾的检查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五条 赋权
211 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检查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六条 赋权
212 对建设工地周围环境未保持清洁,或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未采取湿法等有效措施作业造成尘土飞扬的检查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赋权
213 对未办理《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运输建筑垃圾或未按照批准的时间、清运路线、指定地点倾倒建筑垃圾的检查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 赋权
214 对未采取密封措施的车辆运输易散漏建筑渣土、沙石、垃圾等物质的检查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赋权
215 对密闭式运输车辆未密闭运输,造成飞扬、泄漏、撒落污染道路的检查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赋权
216 对建筑工地及垃圾处理场的进出路口路面未做硬化处理,未配设车辆冲洗设施的检查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赋权
217 对未对闲置土地和储备土地进行简易绿化的检查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五十条第(二)项 赋权
218 对毁损园林植物的检查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赋权
219 对占用、拆除公共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上建成的立体绿化或者未恢复原有立体绿化的检查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五十三条 赋权
220 对树权单位不按规定治理发生病虫害的检查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五十五条 赋权
221 对违法移植、砍伐城市树木和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检查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五十一条 赋权
222 对违反《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检查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四十五条 赋权
223 对违反《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检查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三十条 赋权
224 对违反《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检查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四十一条 赋权
225 对擅自移植、毁坏、砍伐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检查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五十二条 赋权
226 对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检查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2号)第十七条 赋权
227 对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未经同意或不服从管理的检查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八条 赋权
228 对违反《重庆市公园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检查 《重庆市公园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赋权
229 对未经公园管理机构许可车辆进入公园的检查 《重庆市公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赋权
230 对公园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重庆市公园管理条例》,不依法进行公园建设和管理的行为的检查 《重庆市公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赋权
231 对建设项目绿地率未达到规定指标要求的检查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 赋权
232 对责令停止服务而拒不停止服务的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一款 赋权
233 对擅自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检查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赋权
234 对专门管理区域外的违法建筑查处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 赋权
235 对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修订)》第四十四条 赋权
236 对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九十五条第一款、《旅行社条例》(根据2017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第四十六条 赋权
237 对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 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擅自迁移 、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或者损毁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4日修正)第六十六条 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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