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关怀版 返回主网站 繁体版
索引号: 11500106MB17331851/2024-00090 信息分类名称: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沙坪坝区政务服务办 生成日期: 2024-04-01 发布日期: 2024-04-03
名称: 关于《沙坪坝区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全过程监管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号: 沙公管发〔2024〕2号 主题词:
关于《沙坪坝区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全过程监管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4-03

各社会单位:

沙坪坝区公管局起草了《沙坪坝区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全过程监管的实施意见》。现对《沙坪坝区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全过程监管的实施意见》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请反馈至电子邮箱:cqspbggj@163.com,或电话:023-65368483

附件:《沙坪坝区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全过程监管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沙坪坝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沙坪坝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441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全过程监管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规定,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严格控制工程造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国家发改委第16号令)等法律法规,以及《沙坪坝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修订)》,《沙坪坝区限额以下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发包管理办法》,解决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交易机制与监督管理,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标前监管

  (一)严格审批核准招标事项

  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项目单位提交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申请报告中应当包含招标内容,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批复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核准批复文件中明确招标事项;只审批项目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的,由项目单位向审批部门单独提出招标事项申请。

2.招标事项应包含依法必须招标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和与项目相关的重要材料或设备采购,以项目批复文件所有建设内容为依据,单项内容合计达到依法招标限额的应核准为公开招标,不得拆分项目申请招标事项。

3.已审批核准的招标事项不得随意改变,因情况变更等特殊原因确需改变的,应当报原项目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

4.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按照《《沙坪坝区限额以下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发包管理办法》》执行。

5.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抽查招标事项批复情况,发现不按规定申请审批、核准项目招标事项的,责令改正,并交由有权机关对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二)规范招标代理机构选取

6.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选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公开、规范、择优原则,选取需求及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选取过程应当实行集体决策。达到“三重一大”制度标准的,选取招标代理机构事项应当按照“三重一大”制度进行决策。招标人按程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也可以在沙坪坝区限额以下电子交易系统选取,不得通过投标人推荐、低价中选等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三)切实履行招标文件备案职责

  7.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办理招标文件备案时,重点纠正违法违规设置量身定做或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评分办法、中标条件等问题,并依法依规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进行处理。

  8.招标文件编制应使用重庆市统一的招标文件范本,严格按照不同行业和类别的招标文件范本编制要求执行,不得替换、修改范本明确不允许修改的内容。

  (四)加强信息公示

  9.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计划、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在指定信息发布媒介——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网发布,可同步在行业指定媒介发布,发布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10.经审批核准必须招标的事项应采用全流程电子招投标,招标人要按照重庆市对招标投标市场主体信息登记和 CA 数字证书办理要求,完成登记信息和办理证书。

  二、加强标中监管

  (五)强化交易现场监管

  11.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严格评标区域管理,实行全天候全方位无死角实时监控。严禁除评标专家之外的任何人员进入评标区域;严禁负责抽取专家的相关人员在专家抽取至专家到达评标室期间、评标专家在评标期间与外界的一切非正常接触和联系;严禁场内工作人员与无关人员接触、交流,并以任何形式就现场管理以外的内容发表意见。

  12.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现现场开、评标行为存在异常迹象的,应当在见证报告中记录,并及时报告行政监督部门,行政监督部门经调查核实确有异常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处理结果抄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

  (六)规范评标结果复核工作流程

  13.在评标专家独立评标完成后、评标专家离场前,招标代理机构对评标报告进行一次性复核。经复核发现存在评标专家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审有误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场修正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

14.中标公示期间,招标投标活动相关厉害人对评标结果提出异议、申请复评的,应当提供有效证据或线索。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的,向行政监督部门书面申请,经行政监督部门书面同意后,由招标人组织原评标委员会按法定程序进行复核。

  15.行政监督部门,定期对涉嫌徇私舞弊评标、两次以上复核(评)或复核(评)后改变结果等异常评标项目进行抽检评估,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法进行处理。

  三、加强标后监管

  (七)推进合同订立及变更信息公开

  16.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要求,及时主动在重庆市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上公开合同订立信息,并积极推进合同履行及变更信息公开。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合同订立、履行及变更的行政监督。

  (八)严格关键岗位人员管理

  17.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招标文件或投标承诺对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进行评审和查验,招标人在合同订立信息公示时一并公示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

  (九)严肃查处转包、违法分包问题

  18.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综合利用大数据分析、人员人脸识别系统、社会监督等手段和渠道,加强项目履约监管,及时发现转包、违法分包问题线索并进行调查核实,对存在转包、违法分包问题的依法严格追究责任。

  (十)强化工程款结算管理

  19.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项,不得无故拖延和违规卡扣。财政部门应当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款结算严格审核把关,发现应招未招、异常变更工程款支付对象或支付方式、另行订立背离招标文件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未按经财评投资评审的招标上限值招标、擅自更改招标工程量清单等问题线索的,应当及时移交行政监督部门查处。需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由行政监督部门移交有权机关处理。

  四、强化招投标主体监管

  (十一)压实招标人主体责任

  20.招标人要强化底线思维,压实主体责任。对招标人(含招标代理机构)规避招标、违规编制招标文件以及违反有关招标文件备案、开标评标、合同签订及履约、异议处理、投诉举报处理的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招标人(含招标代理机构)及有关人员责任。

  21.招标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招标事项(包括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开展招标工作。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主附分离规避招标,或将不属于保密工程、应急工程的项目以保密工程、应急工程名义规避招标,不得先建后招虚假招标,不得私自修改公示的工程招标清单,不得以政府采购代替招标投标,也不得以招标投标代替政府采购。

  (十二)加强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监管

  22.依托“双随机、一公开”系统,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管,强化信息登记及核查。行政监督部门每年对管辖区内招标代理机构按照《重庆市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进行检查,检查比例不低于50%

  23.招标代理活动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对招标代理活动全过程负责。项目负责人负责所代理项目的招标方案策划、招标文件编制、开评标组织和交易档案归档等,且应当在组织开评标、处理异议和协助处理投诉等环节到达现场。招标项目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项目负责人依法依规承担责任。

  (十三)严禁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工程建设项目

  24.严禁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严禁以领导批示或会议纪要等决定项目不招标或邀请招标,严禁指示、授意确定特定中标人,严禁通过业主评委、招标代理机构等发表倾向性意见、左右评标结果,严禁要求中标人与指定单位合作或转包、分包给指定单位,严禁在工程验收结算和款项拨付方面插手干预、以权谋私。

  (十四)强化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惩治

  25.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行政监督部门牵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问题线索移送机制,与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的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和问题线索移送机制,以及与人民法院的招标投标领域司法判决案件、人民检察院招标投标犯罪不起诉案件的信息共享和定期沟通机制,实现问题线索按照管理权限合理移送、有效处理。

  26.推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大数据分析常态化,对大数据分析发现的围标串标、关键岗位人员违规变更、挂证、违规评标等问题线索应当进行深度挖掘,严查严办。

  27.严格抓实失信联合惩戒。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等多种严重失信行为的失信企业及失信招标人、采购人、投标人、供应商、招标(采购)代理机构、评标评审专家等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十五)抓好督查跟踪问效

  28.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跟踪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履行服务职能情况,对履职不到位或者超越职责范围的,及时予以纠正。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按照营商环境评价考核要求加强投标保证金清退、交易项目信息公示等工作。

 

 

 

  2024329  

1

1




附件下载:

关于《沙坪坝区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全过程监管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的通知.docx

Copyright © www.cqspb.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版权所有 主办单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ICP备案:渝ICP备19004061号-1 联系我们 国际联网备案: 渝公网安备 5001060250086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23-65368559 网上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