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106MB16567301/2023-00264 | 信息分类名称: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其他 | ||
发布机构: | 沙坪坝区住房城乡建委 | 生成日期: | 2023-06-14 | 发布日期: | 2023-06-14 |
名称: | 重庆市沙坪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市场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 | ||||
文号: | 沙住建发〔2023〕91号 | 主题词: |
区内各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参建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规范我区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市住房城乡建委《关于开展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市场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渝建执发〔2023〕2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区住房城乡建委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市场行为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针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市场行为违法违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有效打击无证施工、违法发包、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强化各方主体履约责任,规范我区建筑市场秩序。
二、组织机构
区住房城乡建委成立以委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建筑业管理科、安全管理科、建设行政执法大队主要负责人为组员的市场行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办公室和专项检查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建筑业管理科,建筑业管理科科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建筑业管理科抽2名、安全管理科抽2名执法人员组成检查专项工作小组成员。
三、职责分工
(一)建筑业管理科负责市场行为整治牵头工作,并对无证施工、挂靠、出借资质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二)安全管理科负责协助建管科开展市场行为检查与执法。
(三)建设行政执法大队负责将违法发包、违法分包、转包等违法行为纳入工程质量日常监督工作,并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建设行政执法大队在日常监督工作中,发现无证施工、挂靠、出借资质违法行为时,向建筑业管理科移交线索,并配合查处。
四、专项整治内容
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特别是“严厉查处违法分包转包挂靠资质行为”“重拳出击开展打非治违”,针对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市场行为,重点整治以下问题:
(一)建设单位
1.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
2.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单位或个人的;
3.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二)施工单位
1.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的;
2.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4.合同约定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5.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6.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7.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8.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
9.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
10.专业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的;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
五、工作安排
此次专项整治时间从即日起至2023年11月30日结束。分为自查自纠、排查整治、总结巩固三个阶段推进。
(一)自查自纠阶段(即日起至2022年6月15日)
全区各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部各方主体要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对排查出的问题要建立专项清单台账,制定整改方案,做到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并形成自查意见留档备查。
(二)排查整治阶段(2022年6月6日-2022年8月30日)
1.建设行政执法大队在日常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中,结合《建筑市场行为专项整治执法检查表》,对全区在建工程项目进行全覆盖检查,建立工作台账,对检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查处,并跟踪督导,督促项目参建单位整改到位。
2.专项检查工作小组对区内在建项目不低于20%的比例进行抽查,填写《建筑市场行为专项整治执法检查表》,并对检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查处,对行业乱象形成有力震慑。
(三)总结巩固阶段(2023年11月1日-2023年11月30日)
区住房城乡建委将继续依法履行日常监管职责,持续保持专项整治高压态势,精准打击,有效治理,稳步提升,切实巩固阶段性整治成果。坚持边打边治边建,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梳理分类,从中分析研究违法违规行为的主要特点和规律,从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强化监督、规范行为等源头方面建立长效常治机制。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意识。区内各在建项目部、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市场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积极配合,认真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同时,在建工程参建各方要强化对市场行为专项整治执法检查的认识,认真开展自查,并将自查自纠作为市场行为工作常态化措施来抓。
(二)严明检查纪律。区住房城乡建委各相关科室要积极主动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严明工作纪律,各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三)严查违法行为。对认定有违法发包、违法分包、转包及挂靠、出借资质等各种违法行为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除依法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证书等相应行政处罚外,还应结合诚信扣分、媒体曝光等措施,严厉打击和遏制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形成失信惩戒和社会监督机制。
(四)及时反馈意见。建设行政执法大队全覆盖检查完后要及时进行总结,于7月31日前形成书面检查总结材料反馈至建筑业管理科,建筑业管理科11月30日前完成本次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材料。
特此通知。
附件:1.各方主体需提供材料清单
2.建筑市场行为专项整治执法检查表
重庆市沙坪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3年6月14日
(联系人:龙敏,联系电话:86565870)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各方主体须提供材料清单
类别 | 序号 | 材料名称 |
建设 单位 | 1 | 招标公告(复印件) |
2 | 招标文件 | |
3 | 投标文件 | |
4 | 中标通知书 | |
5 | 施工总承包合同 | |
6 | 专业承包合同 | |
7 | 施工许可证 | |
8 | 建设工程款支付凭证 | |
9 | 农民工工资专户支付凭证 | |
10 |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关内容的合同或协议 | |
总包 单位 | 11 | 资质证书(复印件) |
12 | 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花名册 | |
13 | 项目经理劳动合同、社保证明、注册证书、工资发放单 | |
14 | 技术负责人劳动合同、社保证明、职称证书、工资发放单 | |
15 | 质量负责人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岗位证书、工资发放单 | |
16 | 安全负责人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岗位证书、工资发放单 | |
17 | 专(兼)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人员任职文件、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工资发放单 | |
18 | 建筑工人劳动合同 | |
19 | 专业分包合同 | |
20 | 劳务分包合同 | |
21 | 材料设备采购合同 | |
总包 单位 | 22 | 材料设备租赁合同 |
23 | 专业分包工程款支付凭证 | |
总包 单位 | 24 | 劳务分包款支付凭证 |
25 |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及建筑工人工资支付凭证 | |
26 | 材料设备采购(租赁)台账、支付凭证 | |
27 | 自有机械设备、周转材料的证明 | |
28 | 施工单位的施工日志 | |
29 |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 | |
30 |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关硬件设施设备 | |
31 | “建筑工人维权告示牌” | |
分包 单位 | 32 | 现场负责人劳动合同、社保证明、注册证书、工资发放单 |
33 | 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向建筑工人代发工资的合同或协议 | |
监理 单位 | 34 | 企业资质证书 |
35 | 采取招标方式的监理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 | |
36 | 监理合同 | |
37 |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劳动合同、社保证明 | |
38 | 监理规划 | |
39 | 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表(逐项提供) | |
40 | 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注册执业证书,更变(如有变更)材料 | |
41 | 监理月报、监理日志 | |
监理 单位 | 42 | 图纸会审、设计交底、第一次工地会议、监理例会、专家论证会(如有)、专题会议、基坑(槽)验收、基础验收等会议纪要及签到表 |
43 | 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 | |
44 | 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及其附件材料 |
附件2
建筑市场行为专项整治执法检查表
项目名称: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类别 | 具体内容 | 检查结果 | ||
检查事项 | 1.建设单位是否存在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 | □是 □否 | ||
2.建设单位是否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单位或个人的; | □是 □否 | |||
3.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 □是 □否 | |||
4.是否存在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的; | □是 □否 | |||
5.是否存在承包单位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是否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 □是 □否 | |||
6.是否存在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 □是 □否 | |||
7.是否存在合同约定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 □是 □否 | |||
8.是否存在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 □是 □否 | |||
检查事项 | 9.是否存在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 □是 □否 | ||
10.是否存在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 □是 □否 | |||
11.是否存在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 | □是 □否 | |||
12.是否存在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 | □是 □否 | |||
13.是否存在专业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的; | □是 □否 | |||
14.是否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 | □是 □否 | |||
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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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对象 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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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检查 人员 | 姓 名 | 单 位 | 执法证件和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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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检查方式填写巡查、抽查、投诉举报处置等。
2.检查结果如果当场可以确定,或者有需要立即整改的内容,应当在检查结果项中填写,并当场出具给检查对象;如需要作出行政处罚,按执法程序执行。
3.经检查对象签字确认后的检查表格一式两份,一份当即交给检查对象,另一份存档留查,做到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