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106MB16567301/2021-01885 信息分类名称: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行政许可
发布机构: 沙坪坝区住房城乡建委 生成日期: 2021-11-26 发布日期: 2021-11-26
名称: 重庆市公租房房屋管理考核评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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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租房房屋管理考核评价办法
发布日期:2021-11-26


重庆市公租房房屋管理考核评价办法

第一条为健全新形势下科学有效的公租房房屋管理考核评价激励机制,提高公租房房屋管理服务工作的质量效率,推动落实工作部署,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评价的目标:严格执行房屋管理委托协议内容, 促进全面履行房屋管理、租金收取、住用监管、房屋维修、物业 监督、服务住户、协调各方等职能,实现小区管理规范有序、租金及时足额收取、房屋住用安全、住户总体满意的目标。

第三条考核评价的原则:坚持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集中检查与日常监督相结合,季度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科学合理、简便易行、客观公正。

第四条 考核评价的组织领导:成立公租房房屋管理考核评 价工作领导小组,市公租房管理局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 组长,机关各处负责人为成员,住房管理处会综合处牵头负责考 核评价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综合服务工作。

第五条考核评价的对象:市级投资公租房项目的房屋管理 中心(以下简称房管中心)。

第六条考核评价的主要内容:房管中心职责任务和公租房 房屋管理年度、阶段性中心工作,包括房管中心机构建设管理,项目的查验、承接移交及维护维修,租赁管理、租金收缴、住用监管和物业指导监督、社区事务协调、群众满意度等。

对出现的应急处置、安全和管理重大责任事故实行一票否决,由牵头处会相关处报局党组会审议决定该项目房屋管理季度、年度考核评定等次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第七条季度考核

(一)评估考核对象的日常业务办理、专项工作开展以及阶 段目标推进落实和薄弱环节整改等情况,并结合实地检查情况进 行综合评价。

(二) 房管中心于每季度首月5日前将上季度自查报告送市公租房管理局。其中,第四季度自查情况纳入年度报告内容一并上报。

(三)市公租房管理局机关各处按照职责分工,每季度末月 30日前提交本季度考核评价意见,提出需要重点复核的小区和事项,牵头处统筹组织实地考核评价。

进行实地考核评价的小区原则上不少于应考核小区数量的30%

第八条年度考核

(一)房管中心于每年15日前,报送上一年工作自查报告及有关资料,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 开展小区住户、属地管理单位(镇街、派出所)和市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调查评价。

(三) 年度考核分值构成:总分100分。其中,季度考核评价(四个季度考核的平均分)占70%,调查评价占20%,市公租房管理局领导班子评价占10%

第九条 专项重点工作的检查与季度、年度考核结合推进,在考核对应项目中进行评价评分。

第十条考核加分

(一) 加分项目:项目房屋管理工作获住房城乡建设部、市 委市政府授予奖项或肯定性通报、批示的每项加3分,获市国土 房管局、市公租房管理局授予奖项或肯定性通报的每项加2分。 房管中心获国家、市、区综合性创建奖项的分别加321分。 加分不包括本办法评定的奖项,年度同一工作分别获上述奖项的按最高奖项计算一次,所获奖项加分当年度有效。

(二)评定方式:加分项目由房管中心在年度考核时申报,提供获奖证明,经考核工作牵头处审核提出拟加分数,报局党组审定。

第十一条考核结果运用

(一)每季度、年度通报考核结果,并按照考核得分情况确定考核等次。评价90分以上且不超过考核单位总数30%的为优秀;其余80分以上的为良好;7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上-70分以下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上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I

(二)考核评价结果与房屋管理专管经费挂钩。预留房管中心房屋专管经费每月的10%作为季度考核经费,预留5%作为年度 考核经费。考核经费按照季度、年度考核等次、得分折算拨付。

(三)市公租房管理局对考核情况进行通报,对年度优秀、 良好等次授予奖牌或证书。考核结果作为对外推荐评先评优的重 要参考。

第十二条 对季度、年度考核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市公租房管理局约谈相关房管局、国土房管分局和直属单位及其房管中心,必要时通报全市公租房系统。 1

第十三条 对考核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牵头处会相关处督促 整改、限期完成。

第十四条 被考核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考核评价中发生违纪 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通报相关区房管局、国土房管分局等单 位,对责任人按规定严肃处理。对获得优秀、良好等次的,取消其所获奖项,收回奖牌或证书。

参与考核的工作人员在考核评价中违纪违规行为的,—经发现,依规严肃处理,并取消其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公租房房屋管理考核工作牵头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市公租房房屋管理考核评价办法(试行)》(渝公租房发﹝2013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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