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106MB18895344/2021-00138 信息分类名称: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公文
发布机构: 沙坪坝区应急局 生成日期: 2021-05-24 发布日期: 2021-05-24
名称: 重庆市沙坪坝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全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文号: 沙安办〔2021〕45号 主题词:
重庆市沙坪坝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全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5-24

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全区高层建筑抗御火灾风险能力,按照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重庆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和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关于加强全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意见(试行)》,现将本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落实。

重庆市沙坪坝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1524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强全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意见(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形成长效管理机制,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重庆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和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区行政区域内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意见。本意见所称高层建筑指超过27米的居住建筑(或2014年前建成投用的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及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2层及2层以上的公共建筑。

第三条按照分级管理、属地负责的原则,本行政区域内高层建筑消防工作由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职。

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高层建筑消防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第二章消防安全源头管理

第五条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方案审查和规划管理。

(一)合理布局高层建筑。规资部门应当在详细规划的编制过程中科学合理确定功能布局,落实强度、高度相关控制要求。在详细规划审查时,应当邀请住房城乡建设、消防救援主管部门共同参加,落实消防通道、救援场地控制要求。

(二)优化停车布局分区。住宅小区内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位应当分区划设。其中,为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位,应当靠近车库车行出入口或者在与公共建筑相对应的位置设置。鼓励将为公共建筑配套的停车位设置于地下。新建住宅小区鼓励人车分流且不宜设置地面停车位,确需设置的,应集中设置于小区出入口区域,避免小区车辆停放占用消防通道;合理设置非机动车室外集中充电区域,充电设施设置应充分考虑安全防护。

(三)深挖停车扩容潜力。规资、住建部门宜在面积较大的闲置地块规划、新建机械式立体停车场,缓解市民停车难问题;公安、交通部门应选择停车位缺口较大、且不十分影响动态交通的城市次干道划设停车位;各镇街(管委会)宜在停车位缺口较大的背街老旧居民区周边,踏勘条件适宜的零散征而未建地块、支路、小巷规范划设全时段临时占道停车位,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提供技术指导。

(四)严控遮雨(阳)棚与防盗网设置。建筑外立面设计中,所有外墙门窗均应考虑遮雨防晒设计,尽可能设置永久性的遮雨(阳)设施,居住建筑原则上不得设置凸出外墙式防盗网。

第六条加强高层建筑建设、物业服务的指导管理。

(一)严控许可准入标准。住建部门应当加大对未经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者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二)加强微型消防站建设。住建部门应当督促高层公共建筑、高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设立微型消防站,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消防安全宣传、初起火灾扑救等工作。

(三)加强物业服务单位监管。住建部门应当将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安全防范服务质量作为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指导高层建筑业主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

第三章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第七条高层建筑共用部位消防安全由全体业主共同负责,高层建筑专有部分消防安全由相关业主各自负责。

高层建筑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承包人、承租人、受托人对使用或者管理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

第八条同一高层建筑有两个以上业主、使用人的,业主、使用人应当设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负责高层建筑消防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确立前,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将消防安全管理纳入前期物业管理的内容。

对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管理的高层建筑,属地社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督促、指导、协助业主、使用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无业主委员会、无专项维修资金的高层建筑,由属地社区实施检测、维保,属地镇街负责监督管理,检测、维保经费由区财政按标准保障。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在管理区域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指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每栋高层建筑设定消防安全管理负责人;

(二)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三)定期组织开展共用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的检查和维修保养,及时排除问题和故障,因改造或检修必须停用时,应采取应急措施确保场所安全并按照分级管辖权限报属地镇街、公安派出所或消防救援支队;发现消防设施损坏或需要暂时停用的,应在3日内向属地镇街及消防救援机构报告,并立即进行维护、维修;

(四)定期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

(六)组织单位员工参加消防安全培训,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按照四进四见的原则(即进大门看得见公告、进小区听得见声音、进楼栋看得见提示、进电梯看得见视频),利用广播、视频、公告栏等途径宣传消防安全知识;

(七)劝阻、制止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对劝阻、制止无效以及拒不整改火灾隐患的,按照分级管辖权限及时报属地镇街、公安派出所或消防救援支队;

(八)在住宅小区中或办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签订管理服务协议时,应明文禁止安装可燃雨棚、突出外墙防护网等内容。对于确有遮雨(阳)棚和防护网安装需求的,按照社区+物业初审、镇街复审的机制进行审查;不允许新装可燃材质雨棚、突出外墙防护网,其他形式防护网必须按规定预留逃生口;

(九)其他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条高层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一)遵守公共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二)不得违法设置经营性场所、小作坊或库房;

(三)严格执行用电、用火、用油、用气安全管理规定,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举报;

(四)保持楼梯、走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堆放物品、存放车辆或者设置其他障碍物;

(五)严禁在高层建筑首层门厅、楼梯间、共用走道以及地下室半地下室等室内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严禁违规布设电动自行车充电装置或“飞线”充电;避免在室内公共充电区域充电;

(六)保护消防设施、器材,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

(七)高层建筑内部装修不得擅自改变内部结构、使用功能,不得破坏防火分区、消防设施。高层公共建筑内部装修不得降低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八)其他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十一条高层建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组织、指导、督促业主、使用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防火、灭火措施;

(三)定期组织研究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落实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更新、改造和共用部位火灾隐患整改资金。

第十二条供电、供水、供气、供暖、电视、通讯、网络等专业运营单位对高层建筑内由其管理的设施设备消防安全负责,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高层公共建筑及高层住宅的公共部分应当每年对电气线路至少进行一次电气防火检测。高层建筑管道井的施工、布线、调整等,应实行备案承诺制。施工单位应于进场前向高层建筑管理单位备案施工范围、时间,承诺不破坏管道井内原有防火分隔和线路布局。确需破坏的,应于完工撤场前恢复,未按要求恢复的,由区经济信息委依法依规督促整改。

第十三条对依法投入使用的高层建筑,整改业主共有部分火灾隐患或者维修共用消防设施的费用,在保修期内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保修期满后,业主与使用人、高层建筑管理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经建筑所在镇街及消防救援机构出具证明后,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没有约定且没有收取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收支,区住房建设部门应按要求及时收取专项维修资金。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或者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属地镇街应当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委员会,并按照相关规定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及时整改。

第十四条高层建筑消防隐患整治项目,现场施工完毕后,施工业主单位应在3日内组织对整改项目进行验收,并以书面形式向属地镇街、消防救援机构申请联合验收。对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等社会资金整改的项目,由工程甲方、管理单位、业主代表组织验收,属地镇街、社区、消防等部门应参与指导验收,共同填写验收记录、移交清单,建立隐患整改档案。对使用政府资金的项目,由属地镇街组织业主代表和住建、消防部门联合验收。

第四章宣传教育与应急处置

第十五条高层建筑的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所属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一)明确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机构和人员;

(二)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人员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三)对在岗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保证具备与其岗位职责相适应的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

第十六条高层建筑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参加专业培训机构组织的消防安全培训。

消防设施检测、维护、操作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并持证上岗。

第十七条高层住宅小区应当建立由属地社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负责人牵头,物业管理人员、保安员、巡防员、消防志愿者等组成的群众性消防志愿组织,明确消防管理员和消防宣传员,承担防火巡查、消防宣传、初期火灾扑救等工作。

第十八条社区微型消防站应当制定辖区内高层建筑灭火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高层建筑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其他业主、使用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区消防救援支队应当予以指导、监督。

第十九条高层建筑发生火灾时,业主、使用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组织力量及时扑救初起火灾,并协助消防救援力量做好火情侦查、人员救助、火灾扑救、维护秩序等工作;设置有消防控制室的,值守人员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置程序。

第二十条在火灾现场扑救和应急救援中,对妨碍消防车辆通行、消防车登高作业的车辆、物体等,消防机构可以依法采取强行搬离等紧急措施,排除妨碍。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各镇街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高层建筑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属地社区代管高层建筑,应每月指导检查一遍;对其他高层建筑,每年应全部检查一遍;监督物业服务企业严格履行消防设施维保,发现、劝阻、报告新增可燃雨棚、突出外墙防护网等火灾隐患以及宣传教育职责。

第二十二条区应急管理局(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监督各单位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开展情况,将此项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季度综合督查通报和年度考核内容。

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督促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消防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整改火灾隐患;指导高层公共建筑、高层住宅小区微型消防站建设;指导各镇街、物业服务单位开展消防演练,提高火灾初期扑救能力;定期对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高层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监督检查,每年应全部检查一遍。

区经济信息委负责指导各镇街进行高层建筑用电用气安全检查,督促各供电供气企业落实专人,配合各镇街依法查处各类用电用气违法违规行为。

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监督物业服务企业严格按照属地镇街要求,严格履行管理单位主体责任。

区城管局负责打通生命通道的监督管理工作,应对小区内占用消防车道、消防通道等违法停车行为予以查处;加强高层建筑户外广告牌、店招店牌、相应景观照明设施和其他装饰装修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督导城市供水企业定期巡查消防供水管网运行情况,对管网破损、泄露、低压等问题及时整改。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监督可燃雨棚生产、销售、和安装企业,严禁可燃雨棚进入所有高层建筑。

区商务委负责指导各镇街严厉打击高层建筑内非法经营、储存可燃油料等违法行为。

公安派出所负责对属于列管单位的高层建筑进行监督检查,每年应全部检查一遍。

其他有关部门应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开展高层建筑监督检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及时督促整改隐患;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抄告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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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安办〔2021〕45号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全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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