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106MB18895344/2026-00227 | 信息分类名称: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行政处罚 | ||
| 发布机构: | 沙坪坝区应急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26-07-07 | 发布日期: | 2026-07-14 |
| 名称: | (沙)应急罚〔2026〕(危化科)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文号: | (沙)应急罚〔2026〕(危化科)4号 | 主题词: | |||
被处罚人:刘*军 性别:男 年龄:35身份证号:511621********1975
地址:四川省岳池县白庙镇郭家坝村
邮政编码:400000 联系电话:151****8406
违法事实及证据:重庆市沙坪坝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发现刘*军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情况下,于2025年11月28日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双碑街72-1号耐火材料厂停车场内利用渝AE8***号面包车装载92号汽油200升进行销售,被发现时已向渝A13***号车主李*销售危险化学品92号汽油41.61升,单价每升5.98元,经营额248.82元。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检验报告》、《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
以上事实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以及《重庆市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渝应急发〔2025〕94号)第二部分裁量细则第一节安全生产通用部分(92项)序号72一档:“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刘*军处10万元(壹拾万圆整)罚款并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92号汽油200升以及违法所得248.82元(贰佰肆拾捌圆捌角贰分)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重庆市沙坪坝区应急管理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重庆沙坪坝支行,账号114402930404(重庆市沙坪坝区财政局),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沙坪坝区应急管理局
2026年7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