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106MB18895344/2026-00227 信息分类名称: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沙坪坝区应急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6-07-07 发布日期: 2026-07-14
名称: (沙)应急罚〔2026〕(危化科)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沙)应急罚〔2026〕(危化科)4号 主题词:
(沙)应急罚〔2026〕(危化科)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6-07-14

被处罚人:刘军 性别:男 年龄:35身份证号:511621********1975 

地址:四川省岳池县白庙镇郭家坝村

邮政编码:400000 联系电话:151****8406 

违法事实及证据:重庆市沙坪坝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发现刘军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情况下,于20251128日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双碑街72-1号耐火材料厂停车场内利用渝AE8***号面包车装载92号汽油200升进行销售,被发现时已向渝A13***号车主李销售危险化学品92号汽油41.61升,单价每升5.98元,经营额248.82元。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检验报告》、《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

以上事实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以及《重庆市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渝应急发〔202594号)第二部分裁量细则第一节安全生产通用部分(92项)序号72一档:“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刘军处10万元(壹拾万圆整)罚款并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92号汽油200升以及违法所得248.82元(贰佰肆拾捌圆捌角贰分)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重庆市沙坪坝区应急管理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重庆沙坪坝支行,账号114402930404(重庆市沙坪坝区财政局),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沙坪坝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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