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106MB18895344/2026-00010 信息分类名称: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沙坪坝区应急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6-01-13 发布日期: 2026-01-20
名称: ( 沙 )应急罚〔2026〕(执)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 沙 )应急罚〔2026〕(执)1-2号 主题词:
( 沙 )应急罚〔2026〕(执)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6-01-20

被处罚人:   性别:男    年龄:51    身份证号码:510921********4895

家庭住址:重庆市渝北区仙桃街道汇祥林里3000二期*********

邮政编码:401120联系电话:152****2668

所在单位:重庆佳源祥科技有限公司

    务:总经理

单位地址:重庆市合川区双凤镇车山村1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51015650分许,重庆佳源祥科技有限公司工人宋云、罗重庆市沙坪坝区海纳路9号厂房内开始上班。罗负责操作叉车将EVA塑料边角料垃圾往液压废纸打包机输送带推,宋云负责打扫卫生、清理垃圾并进行分类和操作液压废纸打包机电源开关。1730分左右,两人吃完晚饭后继续工作,1830分左右,宋云在液压废纸打包机料仓下方电源开关处打扫卫生时发现液压废纸打包机输送带没动了,但是打包机还在运行中,随后,宋云抬头看见罗站在输送带出料口(打包机进料口)处,宋云便大声喊:“危险,赶紧走开”,还挥手示意罗快离开。接着,宋云继续往前面走着打扫卫生,走了约3米左右,宋云回头看时,输送带仍然没运行,同时也没有看见罗,于是就走到液压废纸打包机左侧将打包机电源关闭,再走到打包机背后打开观察口查看情况,便看见罗上半身(头和手)在料仓里,下半身在接近料仓打包后的出料口,被废边角料(废料)掩埋。宋云随后拨打了12019时左右,120医护人员赶到事故现场,经120医护人员检查确认已死亡。作为重庆佳源祥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存在未认真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的违法行为,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询问笔录,证明20251015日,重庆佳源祥科技有限公司发生一起工人在作业过程中受伤死亡的事故作为重庆佳源祥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存在未认真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的违法行为,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

证据二:身份证明、收入证明,证明被处罚主体适格

证据三:勘验笔录,证明事故现场勘验情况属实。

证据四在事故调查中,重庆佳源祥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资料中无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无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无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培训记录、无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等资料,证明重庆佳源祥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冯军,存在未认真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的违法行为,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和《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九节生产安全事故板块(修订稿)9.1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基准表”序号10:“死亡1人,重伤0人,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0万元的,主要负责人处罚:上年收入40%”的规定,根据重庆佳源祥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冯2024年收入48000元,决定给予处以罚款人民币19200元(玖仟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重庆市沙坪坝区应急管理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工行天星桥支行,账号3100024919026404335(重庆市沙坪坝区财政局),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沙坪坝区应急管理局

2026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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