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106MB18895344/2025-00432 | 信息分类名称: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行政处罚 | ||
| 发布机构: | 沙坪坝区应急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25-10-27 | 发布日期: | 2025-11-04 |
| 名称: | (沙)应急罚〔2025〕(工贸科)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文号: | (沙)应急罚〔2025〕(工贸科)3号 | 主题词: | |||
被处罚单位:重庆奥斯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MA7M2UGC2M
注册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马路176号7-23、7-24、7-25、7-26、7-27(马家岩地板门业城7楼办公室)-068
邮政编码:400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牟*职务: 总经理 联系电话:136****0996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5年9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重庆奥斯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焊接作业人员张*、姚*余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重庆奥斯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主体适格。
证据二:现场检查记录(2025年9月23日)1份,证明重庆奥斯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焊接作业人员张*、姚*余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证据三:文书编号为“(沙)应急责改〔2025〕(工贸)94号”的《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证明重庆奥斯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焊接作业人员张*、姚*余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证据四:《调查询问笔录》5份,证明重庆奥斯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焊接作业人员张*、姚*余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重庆奥斯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焊接作业人员张*、姚*余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渝应急发〔2023〕43号)第二部分裁量细则第一节安全生产通用板块(73项)序号16:“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涉及2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到7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3万元到17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9万元到4.1万元的罚款。”之规定,决定对重庆奥斯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0元(叁万圆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重庆市沙坪坝区应急管理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重庆市工商银行天星桥分理处,账号3100024919026404335(重庆市沙坪坝区财政局),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沙坪坝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10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