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106MB18895344/2025-00423 信息分类名称: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沙坪坝区应急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5-10-09 发布日期: 2025-10-15
名称: ( 沙 )应急罚〔2025〕(工贸科)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 沙 )应急罚〔2025〕(工贸科)2-1号 主题词:
( 沙 )应急罚〔2025〕(工贸科)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5-10-15

被处罚单位:重庆二木拉特芳斯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304995916K

    址:重庆市沙坪坝区丰文街道三河村张家湾社  邮政编码:400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总经理联系电话:185****4777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58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重庆二木拉特芳斯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重庆二木拉特芳斯科技有限公司仓库加隔层的施工中焊接作业外包,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动火作业未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重庆二木拉特芳斯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主体适格 

证据二:现场检查记录(2025821日)1份,证明重庆二木拉特芳斯科技有限公司仓库加隔层的施工中焊接作业外包,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动火作业未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证据三:文书编号为“(沙)应急责改〔2025〕(工贸)87”的《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证明重庆二木拉特芳斯科技有限公司仓库加隔层的施工中焊接作业外包,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动火作业未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证据四:《调查询问笔录》6份,证明重庆二木拉特芳斯科技有限公司仓库加隔层的施工中焊接作业外包,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动火作业未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仓库加隔层的施工中焊接作业外包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渝应急发〔202343号)第二部分裁量细则第一节安全生产通用板块(73项)序号59“生产经营单位存在1个项目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之规定,决定对重庆二木拉特芳斯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8000元(捌仟圆整)的行政处罚。

仓库加隔层的施工中进行动火作业未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渝应急发〔202343号)第二部分裁量细则第一节安全生产通用板块(73项)序号22“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有1处(次)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2.9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决定对重庆二木拉特芳斯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6000元(壹万陆仟圆整)的行政处罚。

综上,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五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之规定,决定对重庆二木拉特芳斯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合并罚款人民币24000元(贰万肆仟圆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重庆市沙坪坝区应急管理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重庆市工商银行天星桥分理处,账号3100024919026404335(重庆市沙坪坝区财政局),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沙坪坝区应急管理局 

2025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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