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106MB18895344/2025-00422 信息分类名称: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沙坪坝区应急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5-10-09 发布日期: 2025-10-15
名称: ( 沙 )应急罚〔2025〕(工贸科)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 沙 )应急罚〔2025〕(工贸科)2-2号 主题词:
( 沙 )应急罚〔2025〕(工贸科)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5-10-15

重庆二木拉特芳斯科技有限公司仓库加隔层的施工中涉及动火作业,*作为重庆二木拉特芳斯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实施本单位关于动火作业审批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秦*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主体适格。

证据二:重庆二木拉特芳斯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动火作业审批相关制度及《危险区域动火作业许可证》(空白)一份,证明重庆二木拉特芳斯科技有限公司制定了相关制度。

证据三:现场检查记录(2025821日)1份,重庆二木拉特芳斯科技有限公司仓库加隔层的施工中焊接作业外包,*作为直接负责人未与对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重庆二木拉特芳斯科技有限公司仓库加隔层的施工中涉及动火作业,*作为重庆二木拉特芳斯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实施本单位关于动火作业审批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证据四:文书编号为“(沙)应急责改〔2025〕(工贸)87号”的《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重庆二木拉特芳斯科技有限公司仓库加隔层的施工中焊接作业外包,*作为直接负责人未与对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重庆二木拉特芳斯科技有限公司仓库加隔层的施工中涉及动火作业,*作为重庆二木拉特芳斯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实施本单位关于动火作业审批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证据五:《调查询问笔录》6份,重庆二木拉特芳斯科技有限公司仓库加隔层的施工中焊接作业外包,*作为直接负责人未与对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重庆二木拉特芳斯科技有限公司仓库加隔层的施工中涉及动火作业,*作为重庆二木拉特芳斯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实施本单位关于动火作业审批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重庆二木拉特芳斯科技有限公司仓库加隔层的施工中焊接作业外包,*作为直接负责人未与对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渝应急发〔202343号)第二部分裁量细则第一节安全生产通用板块(73项)序号59:“生产经营单位存在1个项目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之规定,决定*作出罚款人民币1600元(壹仟陆佰圆整)的行政处罚

重庆二木拉特芳斯科技有限公司仓库加隔层的施工中涉及动火作业,*作为重庆二木拉特芳斯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实施本单位关于动火作业审批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二十一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渝应急发〔202343号)第二部分裁量细则第一节安全生产通用板块(73项)序号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第一项至第七项中任1项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2.9万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见事故板块。”之规定,决定*作出罚款人民币22700元(贰万贰仟柒佰整)的行政处罚。

综上,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五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之规定,决定*作出合并罚款人民币24300元(贰万柒仟圆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重庆市沙坪坝区应急管理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重庆市工商银行天星桥分理处,账号3100024919026404335(重庆市沙坪坝区财政局),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沙坪坝区应急管理局

                                                   2025109


Copyright © www.cqspb.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版权所有 主办单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ICP备案:渝ICP备19004061号-1 联系我们 国际联网备案: 渝公网安备 50010602500861号 网站标识码:5001060020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23-12345 网上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