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106MB18895344/2025-00409 | 信息分类名称: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沙坪坝区应急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25-09-29 | 发布日期: | 2025-10-10 |
名称: | (沙)应急罚〔2025〕(危化科)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 ||||
文号: | (沙)应急罚〔2025〕(危化科)5号 | 主题词: |
被处罚人:朱*发 性别:男 年龄:39 身份证号:500106********8310
地址:沙坪坝区土主街道观音岩村
邮政编码:400000联系电话:185****3838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4月15日至2025年7月14日,朱*发在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土主街道的创展集装箱堆场内通过停放装载0号车用柴油的渝AH9***号危险化学品车和1台安装了加油机的无号牌面包车的方式设置加油点,为重庆佳全升商贸有限公司的车辆提供0号车用柴油(该公司自购自用的油)加油服务。在此期间,朱*发向自己和该公司之外第三方的车辆加注0号车用柴油,与第三方通过抵扣运费和扫码收款的方式进行结算,从事柴油经营的活动。2025年7月14日,重庆市沙坪坝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发现朱*发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情况下,将加油点重庆佳全升商贸有限公司自购自用的0号车用柴油向第三方张*销售53.61升(由雇工刘*波操作加油和经办,加油车辆为渝A67***号厢式货车),单价每升6元,经营额321.66元。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现场视频监控录像截图、《检验报告》、《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修改〈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涉及柴油部分内容的通知》(应急厅函〔2022〕300号)。
以上事实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以及《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急〔2024〕90号)第二部分裁量细则序号102裁量阶次A:“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朱*发作出处120000元(壹拾贰万圆整)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321.66元(叁佰贰拾壹圆陆角陆分)的行政处罚。鉴于0号车用柴油为重庆佳全升商贸有限公司自购自用的柴油,非朱*发用来经营的柴油,故不予没收。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重庆市沙坪坝区应急管理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重庆市工商银行天星桥分理处,账号3100024919026404335(重庆市沙坪坝区财政局),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沙坪坝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