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106MB18895344/2025-00405 | 信息分类名称: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沙坪坝区应急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25-09-11 | 发布日期: | 2025-09-23 |
名称: | (沙)应急罚〔2025〕(危化科)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 ||||
文号: | (沙)应急罚〔2025〕(危化科)2号 | 主题词: |
被处罚单位:润笛能源(重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MAEP8MGHXT) ,地址: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东林街道东林二村69号3楼302附3号(集群注册),邮政编码:400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XX,职务:股东,联系电话:XX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7月7日,润笛能源(重庆)有限公司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新桥正街3号房屋东侧彩钢棚房屋内储存名称为“环保油”的液体(经鉴定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序号第1022项品名为“甲醇”的危险化学品)45000升,未根据储存的甲醇的易燃液体危险特性在上述储存作业场所内设置相应的监控、防静电、防护围堤安全设施、设备各1套(共3套)。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化学品危险性识别/分类鉴定报告》、《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项“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的规定,以及《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渝应急发〔2023〕43号)第二部分裁量细则第二节危险化学品板块(65项)序号20一档(从轻)“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有3台(套)以下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对润笛能源(重庆)有限公司处60000元(陆万圆整)的罚款。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重庆市沙坪坝区应急管理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重庆市工商银行天星桥分理处,账号3100024919026404335(重庆市沙坪坝区财政局),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沙坪坝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