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106MB18895344/2025-00355 | 信息分类名称: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行政处罚 | ||
| 发布机构: | 沙坪坝区应急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25-09-02 | 发布日期: | 2025-09-04 |
| 名称: | ( 沙 )应急罚〔2025〕(执)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文号: | ( 沙 )应急罚〔2025〕(执)3-6号 | 主题词: | |||
被处罚人:王* 性别:男 年龄:38岁 身份证号码:500381******227317
家庭住址:重庆市江津区金科世界城1幢*
邮政编码:402260 联系电话:189****1293
所在单位:重庆欣顺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职 务: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单位地址: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乌杨街道工业园区启动区永安大道五期标准厂房内F2栋*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5年5月23日16时30分许,重庆欣顺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人谭*修在拆除小龙坎街道解放坡30号房屋二楼阳台处的预制板时,坠落至已经拆除的原33号房屋地基地面上,16时45分许,120医护人员赶到现场,经检查确认谭*修已死亡。王*,作为重庆欣顺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存在未认真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询问笔录,证明2025年5月23日16时30分许,重庆欣顺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人谭*修在拆除小龙坎街道解放坡30号房屋二楼阳台处的预制板时,坠落至已经拆除的原33号房屋地基地面上,16时45分许,120医护人员赶到现场,经检查确认谭*修已死亡。证明王*作为重庆欣顺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存在未认真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
证据二:身份证明、收入证明,证明被处罚主体合法。
证据三:勘验笔录,证明事故现场勘验情况属实。
证据四:在事故调查中,重庆欣顺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交的资料中无工人安全教育培训等相关资料,无开展隐患排查整治等资料台账记录,证明王*作为重庆欣顺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存在未认真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和《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九节生产安全事故板块(修订稿)“9.1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基准表”序号10:“死亡1人,重伤0人,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0万元的,主要负责人处罚:上年收入40%”的规定,根据重庆欣顺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的王*2024年收入证明为72000元,决定给予王*处以罚款人民币28800元(贰万捌仟捌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重庆市沙坪坝区应急管理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重庆市工商银行天星桥分理处,账号3100024919026404335(重庆市沙坪坝区财政局),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沙坪坝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9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