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106MB18895344/2025-00354 | 信息分类名称: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行政处罚 | ||
| 发布机构: | 沙坪坝区应急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25-09-02 | 发布日期: | 2025-09-04 |
| 名称: | ( 沙 )应急罚〔2025〕(执)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文号: | ( 沙 )应急罚〔2025〕(执)3-5号 | 主题词: | |||
被处罚人:谢*川 性别:男 年龄:48岁 身份证号码:513525******077451
家庭住址:重庆市彭水县乔梓乡水花村2组*号
邮政编码:409607 联系电话:187****3939
所在单位:重庆林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职 务:安全员
单位地址:重庆市彭水工业园区科技孵化楼B区*室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5年5月23日16时30分许,重庆欣顺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人谭*修在拆除小龙坎街道解放坡30号房屋二楼阳台处的预制板时,坠落至已经拆除的原33号房屋地基地面上,16时45分许,120医护人员赶到现场,经检查确认谭*修已死亡。谢*川,作为重庆林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全员,存在现场安全隐患巡查排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工人未系安全带和未佩戴安全帽的违规行为的违法行为,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询问笔录,证明2025年5月23日16时30分许,重庆欣顺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人谭*修在拆除小龙坎街道解放坡30号房屋二楼阳台处的预制板时,坠落至已经拆除的原33号房屋地基地面上,16时45分许,120医护人员赶到现场,经检查确认谭*修已死亡。证明谢*川作为重庆林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全员,存在现场安全隐患巡查排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工人未系安全带和未佩戴安全帽的违规行为的违法行为,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
证据二:身份证明、收入证明,证明被处罚主体合法。
证据三:勘验笔录,证明事故现场勘验情况属实。
证据四:在事故调查中,重庆林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资料中无工人安全教育培训等相关资料,无开展隐患排查整治等资料台账记录,证明谢*川作为重庆林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全员,存在现场安全隐患巡查排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工人未系安全带和未佩戴安全帽的违规行为的违法行为,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九节生产安全事故板块(修订稿)“9.1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基准表”序号10:“死亡1人,重伤0人,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0万元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处罚: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23%—27%。”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罚款数额,从轻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以下确定(包含本数),从重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70%以上确定(包含本数),一般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70%实施行政处罚(不包含本数);”的规定,决定给予谢*川暂停安全员证一个月,根据重庆林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谢*川2024年收入证明为60000元,决定给予谢*川处以罚款人民币13800元(壹万叁仟捌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重庆市沙坪坝区应急管理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重庆市工商银行天星桥分理处,账号3100024919026404335(重庆市沙坪坝区财政局),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沙坪坝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9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