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106MB18895344/2025-00202 | 信息分类名称: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沙坪坝区应急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25-06-20 | 发布日期: | 2025-06-24 |
名称: | (沙)应急罚〔2025〕(工贸科)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 ||||
文号: | (沙)应急罚〔2025〕(工贸科)1号 | 主题词: |
被处罚单位:沙坪坝区渝东机械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6MA5UG4NN6L
注册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凰镇凤凰桥村蒋家坝社
邮政编码:400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贺*愉 职务: 负责人 联系电话:130****7399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5年3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沙坪坝区渝东机械厂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厂焊接作业人员董*勇未持有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
该厂焊接作业人员董*勇未持有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项“(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渝应急发〔2023〕43号)第二部分裁量细则第一节安全生产通用板块(73项)序号16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涉及1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2.9万元以下的罚款”,决定对沙坪坝区渝东机械厂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壹万圆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重庆市沙坪坝区应急管理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重庆市工商银行天星桥分理处,账号3100024919026404335(重庆市沙坪坝区财政局),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沙坪坝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