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106MB18895344/2024-00085 信息分类名称: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沙坪坝区应急局 生成日期: 2024-03-19 发布日期: 2024-03-19
名称: (沙)应急罚〔2024〕(执)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沙)应急罚〔2024〕(执)1-1号 主题词:
(沙)应急罚〔2024〕(执)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4-03-19

被处罚单位:重庆荣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77998928N

址: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渝州路29******邮政编码:6373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130****5879

违法事实及证据:

现查明,2023年11月1日,重庆荣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尚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重电苑外墙维修工程(第一批次)工程施工合同》。11月4日,重庆固鑫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不具备吊篮安拆资质,未编制吊篮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情况下组织工人入场安装吊篮,重庆固鑫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禹*多次联系楚*奎让其安排工人移装吊篮,楚*奎便联系工人夏*洪和楚*东等人到重电苑小区移装吊篮。12月10日8时左右,夏*洪带领未取得吊篮安拆资质的楚*东到达重电苑小区移装吊篮,17时30分左右,夏*洪、楚*东在对小区26号楼顶露台移装完的吊篮进行升降测试时,楼顶东侧女儿墙上1根吊篮臂杆(含前梁、中梁、后梁等)和配重架发生掉落,砸中人行道上的行人黄*彬,导致黄*彬当场死亡。重庆荣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在未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未督促、审核吊篮安装、拆卸单位制定吊篮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未对吊篮安拆工人开展资格审查、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未在吊篮安装、移位过程中安排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巡查检查的违法行为,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询问笔录37份,证明2023年11月1日,重庆荣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尚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重电苑外墙维修工程(第一批次)工程施工合同》。11月4日,重庆固鑫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组织工人入场安装吊篮,重庆固鑫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禹*多次联系楚*奎让其安排工人移装吊篮,楚*奎便联系工人夏*洪和楚*东等人到重电苑小区移装吊篮。12月10日8时左右,夏*洪带领未取得吊篮安拆资质的楚*东到达重电苑小区移装吊篮,17时30分左右,夏*洪、楚*东在对小区26号楼顶露台移装完的吊篮进行升降测试时,楼顶东侧女儿墙上1根吊篮臂杆(含前梁、中梁、后梁等)和配重架发生掉落,砸中人行道上的行人黄*彬,导致黄*彬当场死亡。证明重庆荣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在未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未督促、审核吊篮安装、拆卸单位制定吊篮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未对吊篮安拆工人开展资格审查、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未在吊篮安装、移位过程中安排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巡查检查的违法行为,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

证据二:营业执照、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证明被处罚的主体适格。 

证据三:勘验笔录1份,证明事故现场勘验情况属实。

证据四:在事故调查中,重庆荣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资料中无对吊篮安拆工人开展资格审查、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资料台账记录,证明重庆荣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在未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未督促、审核吊篮安装、拆卸单位制定吊篮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未对吊篮安拆工人开展资格审查、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未在吊篮安装、移位过程中安排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巡查检查的违法行为,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该公司在事故发生后能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供述违法行为,根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罚款数额,从轻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以下确定(包含本数),从重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70%以上确定(包含本数),一般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70%实施行政处罚(不包含本数);”和《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的规定,决定给予重庆荣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400000元(肆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重庆市沙坪坝区应急管理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重庆市沙坪坝区财政局,开户号:工商银行重庆市分行天星桥分理处,账号3100024919026404335,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沙坪坝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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