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106MB18895344/2023-00363 | 信息分类名称: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沙坪坝区应急局 | 生成日期: | 2023-01-05 | 发布日期: | 2023-01-19 |
名称: | (沙)应急罚(执)〔202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 ||||
文号: | (沙)应急罚(执)〔2023〕4号 | 主题词: |
被处罚人:胡*勇 性别:男 年龄:52岁 身份证号码:510225******213477
家庭住址:重庆市九龙坡区香榭街
邮政编码:400039 联系电话:139*****0502
所在单位:重庆康盛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职 务:总监
单位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沙正街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2年9月5日15时09分左右,重庆世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杂工*某良在沙坪坝区西永组团Ah21-01/03地块1号商业楼二层进行混凝土二次浇筑时坠落至一层地面(高约5米)受伤,经120现场抢救无效于当日15时45分死亡。胡*勇作为重庆康盛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总监,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未认真督促检查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本次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询问笔录7份,证明2022年9月5日15时09分左右,重庆世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杂工冯*良在沙坪坝区西永组团Ah21-01/03地块1号商业楼二层进行混凝土二次浇筑时发生高处坠落,经120现场抢救无效于当日15时45分死亡。证明胡*勇作为重庆康盛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总监,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未认真督促检查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本次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证据二:公司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证明主体合法。
证据三:勘验笔录1份,证明事故现场勘验情况属实。
证据四:在事故调查中,重庆康盛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提交的资料中无安全隐患排查等资料台账记录,证明胡*勇作为总监,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未认真督促检查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本次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的规定,根据重庆康盛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提供的胡*勇2021年收入证明为84000元,决定给予胡*勇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叁仟陆佰元整(¥33600)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重庆市沙坪坝区应急管理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重庆市工商银行天星桥分理处,账号3100024919026404335(重庆市沙坪坝区财政局),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沙坪坝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