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106MB18895344/2023-00285 信息分类名称: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沙坪坝区应急局 生成日期: 2023-09-13 发布日期: 2023-09-18
名称: (沙)应急罚〔2023〕(危化科)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沙)应急罚〔2023〕(危化科)5号 主题词:
(沙)应急罚〔2023〕(危化科)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3-09-18

被处罚人:杨成 性别:男 年龄:43 身份证号:510227**********31 

家庭住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桃源街**号 

邮政编码:610000  联系电话:1359402****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85日,杨成利用重庆市沙坪坝区中梁镇茅山峡村七龙穴组82号东侧房屋作为停车场所(停有3辆车)和卸载甲醇的作业场所,并在该房屋内储存甲醇16.29吨,未将危险化学品甲醇储存在专用仓库内。以上事实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电子运单,《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产品买卖合同》,《销售合同》,《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的规定,应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渝应急发〔202343号)第二部分裁量细则第二节危险化学品板块(65序号22“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给予杨成处60000元(陆万圆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重庆市沙坪坝区应急管理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重庆市工商银行天星桥分理处,账号3100024919026404335(沙坪坝区财政局),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沙坪坝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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