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106MB18895344/2023-00163 | 信息分类名称: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沙坪坝区应急局 | 生成日期: | 2023-06-15 | 发布日期: | 2023-06-16 |
名称: | (沙)应急罚〔2023〕(工贸科)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 ||||
文号: | (沙)应急罚〔2023〕(工贸科)3号 | 主题词: |
被处罚人:张*相 性别:男年龄:42身份证号:331023********3112
家庭住址:重庆市九龙坡区************
邮政编码:400000 联系电话: 153****8888
所在单位:重庆丰宝奔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职务:总经理
单位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山洞村福华社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3年5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重庆丰宝奔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总经理张仁相未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张仁相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主体合法。
证据二:现场检查记录(2023年5月25日)1份,证明2023年5月25日执法检查时,重庆丰宝奔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张仁相未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证据三:文书编号为“(沙)应急责改〔2023〕(工贸科)54号”的《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证明2023年5月25日执法检查时,重庆丰宝奔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张仁相未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证据四:《调查询问笔录》3份,证明2023年5月25日执法检查时,重庆丰宝奔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张仁相未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的情况属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之规定,决定对重庆丰宝奔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张仁相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30000.00)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重庆市沙坪坝区应急管理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重庆市工商银行天星桥分理处,账号3100024919026404335(重庆市沙坪坝区财政局),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沙坪坝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