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23年1月公布了《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8号),于2023年5月1日起施行。一起来了解一下如何进行信用修复办理?
一、安全生产失信信息修复范围
失信信息是指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中所列的对信用主体信用状况具有负面影响的信息,包括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失信信息。
安全生产一般行政处罚信息按照《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流程进行修复,但如果造成如下严重后果,根据《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49号),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须纳入联合惩戒对象管理: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三)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职业病危害严重超标,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四)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
(五)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六)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八)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行为的;
(九)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
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典型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联合惩戒对象,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
二、修复条件
《办法》规定,提前终止公示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行政处罚信息,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纠正违法行为;
(二)达到最短公示期限;
(三)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并明确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责任。
具体来讲:
01一般行政处罚对象
(1)最短公示期限要求
办法规定,一般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为三个月,最长公示期为三年,其中涉及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消防领域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一年。最短公示期届满后,方可按规定申请提前终止公示。最长公示期届满后,相关信息自动停止公示。
可见安全生产一般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为一年,最长公示期为三年。
(2)纠正违法行为及信用承诺要求
那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一般行政处罚满一年公示期后,需要哪些材料来申请修复?
①行政处罚机关出具的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的责任义务已履行完毕的意见,或者其他可说明相关责任义务已履行完毕的材料;
具体有:信用修复申请表(“信用中国”网站下载);问题整改说明;改正问题、消除不良影响的证明材料;行政处罚罚款缴纳清单。
②信用承诺书(“信用中国”网站下载)。
02例外情形: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对象
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为1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期满,被惩戒对象须在期满前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含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移出申请,经省(市)局审核验收,报应急管理部和重庆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申请移出(修复材料参照以上要求)。
三、办理路径
针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信息,生产经营单位可在整改完毕、公示期满后,向行政处罚作出单位提出提前移出“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申请,待行政处罚作出单位及重庆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审定后,将处罚公示移出“信用中国”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